7.毕节市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案
【基本案情】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0年以来,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将该镇集镇及邻近村寨产生的固体生活垃圾收集后,雇请专人运输倾倒在该镇羊桥村石人脚公路旁,大量垃圾未作任何处理露天堆放,散发出难闻气体,严重危害当地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期间,因垃圾倾倒在公路上影响该处正常通行,大银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底组织修建了简易围墙将垃圾场与公路隔开,除此之外并未对场内垃圾进行任何处理。
【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4月26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4月28日向大银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其违法倾倒垃圾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大银镇政府虽作出书面回复,但并未积极履职,亦未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将垃圾倾倒该处,当地生态持续遭受破坏,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11月28日,根据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大银镇人民政府倾倒垃圾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大银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措施。2016年12月15日,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度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审理,对于优化司法资源,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另外,该案的成功办理对处于赤水河流域上游地区的毕节市七星关区相关乡镇政府起到很好警示作用,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已经完成七星关区赤水河上游区域乡镇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机制初步建设,对我省赤水河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8.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诉凤冈县水务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初,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六池河流域“河坎房”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引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度关注。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调查,2009年以来,凤冈县佳腾休闲山庄、凤冈县秀波休闲山庄、贵州省蜀黔茶业有限公司、凤冈县蜀黔生态茶庄等经营主体未经水务部门批准,在乌江水系六池河支流六里河上修建长木屋、拦河坝、凉桥等休闲娱乐设施,用于营利性活动。经环保专家现场勘查出具意见认为,几个休闲山庄都存在不同程度占压河道、妨碍行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等问题。作为河道监管部门的凤冈县水务局多年来一直未依法履职,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7月13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7月14日向凤冈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辖区内占用河道修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河道生态安全,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建议发出后,经检察机关多次现场走访调查,凤冈县水务局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7年10月19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冈县水务局为被告,以违法搭建河道建筑的经营主体为第三人,向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凤冈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全面履职。2017年12月11日,湄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该案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贵州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案件宣判后,经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沟通协调,凤冈县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及时转变执法观念,通过专题会议、水利专家会商等形式主动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不仅针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制定了整改实施方案,拆除了河道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还制定了凤冈县河道防洪指导线划界实施方案,划定了凤冈县流域内河道防洪指导线,建立了河道保护长效机制。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加强河道岸线公益保护,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范例。
9.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诉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
【基本案情】
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等3家房开企业,共6个房开项目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971.30826万元,负有收缴该费用职责的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发出催缴通知书,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缴,致使971.30826万元国有资产处于流失之中,欠缴时间长达1至6年不等。
【案件办理情况】
2017年7月11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7月18日、8月13日、8月14日先后向六盘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所欠款项进行追缴。收到检察建议后,六盘水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仅向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回紫金苑项目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8万元外,仍有933.30826万元欠费未征收,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8年2月8日,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向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六盘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收取贵州华飞新都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等3家房开企业6个房开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职责。2018年5月15日,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支持了钟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该案是六盘水市基层检察院起诉上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首例案件,本案涉及房开项目多、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经过庭审、宣判等活动,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变了长期形成的非法治惯性思维,充分认识到其履职缺位之处。判决生效后,该局成立专班,积极依法采取措施履行判决,并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准入规定,规范了房开业务行政许可的办理,对本地“许可前承诺、办后耍赖”欠账的房开企业产生强力的威慑和制约,促使大部分企业积极主动申报缴纳应缴、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强了依法缴费责任和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玉屏县湘盛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1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丹霞冶炼厂购买硫精矿作为生产原料,进行高温烧制脱硫加工。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因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现场堆放矿渣不符合环保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先后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两次。检察机关遂监督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铜仁市环境监测站、贵州大学环保专家和贵州省环科院对该公司厂区排放的污水和土壤外环境进行抽样监测,发现生产排放的工业废水和外环境土壤中的锌、镉、汞等重金属严重超标,受污染土壤面积达37000余平方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
【案件办理情况】
2016年3月14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就玉屏湘盛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立案审查。2016年10月,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屏湘盛化工公司为被告,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完善排水系统,改善环保实施,立即停止侵害;依法及时处置厂内遗留的危险废物原料,全面清理废渣堆,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消除危险,或承担土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及专家咨询费用。诉讼中追加沃鑫公司为被告,2018年1月30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未通过环保验收前不得生产;对厂区污染原料进行彻底清除、修复被污染的土壤环境,逾期则承担消除环境危险和修复土壤环境费用共计290.3万元;承担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19万元,承担本案鉴定费用38.6万元。
【案件意义】
该案系贵州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贵州省首例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判决后,当地政府启动了对涉案污染土壤的管控工作,案件现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检察机关继续对后续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本案从起诉到审理,再到案件的执行,探索出一条全新的复合治理路径,即“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督+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使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得以推进,涉地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保障成为现实。
11、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诉周伟、周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周伟、周勇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发现周伟、周勇在2017年3月至6月期间,为节约经营成本,在明知地沟油对人体健康具有重大危害的情况下,将餐馆顾客用餐后的剩菜收集在潲水里加工炼制地沟油,并将炼制好的地沟油用于炒制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2017年6月21日,大方县公安局与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餐馆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当场查获周伟、周勇炼好的地沟油毛重7.45千克,净重3.5千克。
【案件办理情况】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伟、周勇炼制地沟油制作菜品销售的违法行为,对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于2017年9月1日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017年11月9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周伟、周勇二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对周伟、周勇二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大方县人民法院判令周伟、周勇在省级以上媒体向食用过两人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的消费者赔礼道歉。该案于2017年12月27日开庭,并当庭宣判,判处周伟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周勇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周伟、周勇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通过贵州省级公开媒体向曾在大方县巴蜀苑食府消费的不特定消费者赔礼道歉,公告费用由被告人周伟、周勇承担。
【案件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加大打击违法行为力度,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切实维护民生民利。
12、黔东南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系列案
【监督情况】
食品药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黔东南州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以中小学校园周边饮食摊点无证经营或证照不全、卫生监督缺位,网络配餐企业不按规定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或者许可证超期、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符等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为重点对象,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专项工作。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中小学生食品安全为突破点,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对该县校园周边饮食商家进行集中排查和集中督查。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以检察长任组长的食药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确保了工作的有序推进。截至目前,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全州检察机关共排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3件,立案23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23件。其中行政机关及时回复并整改6件,还有17件未到回复期限。
【监督效果】
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效解决回应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是督促解决中小学周边饮食摊点的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二是整顿了网络配餐行业乱象,促进网络配餐企业信息公开、透明,规范了网络配餐行业市场秩序,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心、放心。三是多地分别与市场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建立了食品药品安全保护机制,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建议,规范行政执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