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 English  
法学院
  科研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动态 > 正文

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难题如何破解? ——天津大学举办首期“法·智高端对话”

发布时间: 2026-09-23     来源:    点击量:

9月20日,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学院主办,天津仲裁委员会、天津大学中国智能应用法治研究院承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首期“法·智高端对话”在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举行。本期对话以“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与法律界面临的挑战”为主题,来自人工智能界、法律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前沿、风险挑战及其法治回应展开深入交流。

“法·智高端对话”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学院共同发起,聚焦人工智能发展中的前沿法律和社会问题,推动科技界、法学界与实务界开展跨领域交流。当前,人工智能正从内容生成走向任务执行,从虚拟空间走向现实世界。大模型、智能体、多智能体协作等技术加速演进,在深刻改变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不断提出新的法律问题:当人工智能越来越多地参与分析、判断乃至行动,既有法律制度如何回应?技术创新与风险治理如何协调?司法、仲裁和法律服务将发生哪些变化?围绕这些问题,与会专家展开深入研讨。

天津大学人工智能学院院长胡清华教授以《大模型时代的人工智能:进展与风险》为题作主旨发言。他回顾了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介绍了大模型、多模态模型、智能体、多智能体协作等前沿进展。他指出,人工智能目前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大模型正在由语言理解和内容生成进一步向复杂任务执行拓展,智能体可以借助大模型调用工具、完成定制化任务,多个智能体之间还可以通过分工协作完成更加复杂的工作。

在介绍技术进展的同时,胡清华结合教育、科研和社会应用中的实际案例,分析了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信息泄露、算法偏见、信息茧房、认知依赖以及人工智能误用等问题。他认为,人工智能能力越强、与现实世界连接越深入,其带来的问题越需要技术、法律、伦理等不同领域共同应对。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研究者需要进一步关注技术发展产生的社会影响,并将相关法律和伦理问题纳入人工智能人才培养。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曙光教授以《AI时代市场经济法律面临的挑战》为题作主旨发言。他从人工智能对市场经济基本结构的影响谈起,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由信息处理工具逐步发展为具有行动能力的系统,传统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资本、技术、交易方式和组织模式正在发生变化,建立在既有市场主体和交易行为基础上的法律规则也面临新的挑战。

李曙光将这种挑战概括为内容、能力和行为三个层面。人工智能对数据、数字资产、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等相关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产生影响;随着模型能力不断增强,算法误导、市场竞争、安全风险等问题进一步显现;当人工智能由辅助工具走向能够参与交易、决策和行动的智能体,身份识别、授权范围、行为记录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也随之进入法律视野。与之相应,司法实践中的权利界定、裁判原则、事实查明、证据认定和责任配置,都需要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变化。

面向人工智能持续演进带来的制度挑战,李曙光呼吁加快制定《人工智能基本法》,形成整体性、系统性的法律回应,根据不同应用场景和风险程度,对禁止、限制和鼓励发展的领域作出相应制度安排,并在技术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规则。

在专家点评环节,天津大学网络安全学院党委书记、教授魏建国从安全视角分析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风险。在他看来,人工智能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但幻觉、隐私泄露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仅靠技术防护难以解决全部问题,还需要规则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

清华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教授刘世霞结合自身科研和数据授权经历,讨论了大模型快速发展带来的数据、知识产权和责任问题。她指出,大模型能力迅速提升,已经深刻影响科研和教育,一些过去需要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正在被人工智能快速完成。与此同时,数据从哪里来、如何获得授权、生成结果是否可靠、出现问题由谁负责,也成为技术应用中越来越难以回避的问题。技术发展与法律规则不应彼此割裂,需要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发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董声洋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分析了人工智能案件事实查明和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他指出,大模型的结构、参数和运行逻辑具有较强技术性,进入诉讼后还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给事实查明和证据认定带来新的困难。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既要发挥创新激励的作用,也要避免保护过严制约后续创新。司法机关对人工智能的认识和相关裁判规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和完善。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志斌从法律服务实践出发,分析了人工智能对专业服务市场的影响。他结合企业重组、法律咨询等业务中的实际应用指出,人工智能已经能够承担相当一部分资料搜集、分析和方案形成工作,传统法律服务的工作流程、专业分工和盈利模式正在发生变化。未来专业服务的价值将更多体现在复杂判断、方案实施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法律从业者需要相应调整专业能力和服务方式。

在现场对话中,主持人围绕“什么样的人工智能能力变化或者风险信号,应当触发监管强度的调整”向主讲嘉宾进一步追问。胡清华认为,应当持续关注人工智能自主能力的发展及其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既研究技术本身,也研究技术创新进入社会运行后产生的新问题。李曙光则从法律制度演进的角度提出,人工智能治理既要立足现有法律规范,也需要根据技术发展和风险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制度。围绕技术能力变化与法律规则调整之间的关系,两位主讲嘉宾进一步展开交流。

与谈交流环节,来自律师、仲裁、人工智能、数据、传播和法学教育等领域的六位嘉宾结合各自实践展开讨论。

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得理科技创始人贺倩明从“人工智能能够为法律做什么”和“法律能够为人工智能做什么”两个方面展开分析。他认为,人工智能正在影响律师服务,并有望进一步进入立法、执法、司法和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与此同时,法律界也需要更加深入地理解技术,主动参与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使技术创新更好地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天津仲裁委员会业务二部部长张闽煊结合仲裁实践指出,人工智能应用不断深入后,数据开发、技术服务等新型合同纠纷可能更加复杂。面对技术不确定性,仲裁需要更加准确地查明事实、厘清责任,在尊重技术创新的同时维护交易公平。

中国人工智能学会社会计算与社会智能专委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计系副主任、教授丛颖男提出,人工智能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使数据真实性、结果可靠性以及使用者判断能力变得更加重要。如何识别人工智能容易发生错误的环节,并保留人的核验和判断,是人工智能应用中需要持续关注的问题。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研究员、杭州这里有法数据有限公司创始人周翔结合教学和法律科技实践,讨论了人工智能时代法科人才培养的变化。他认为,除法律专业能力外,学生还应逐步掌握知识库、智能体等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方法,形成理解业务、运用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天津大学新媒体与传播学院英才副教授邵明来指出,在司法和公共治理等场景中,人工智能系统能否真正运行,不仅取决于模型本身,还取决于数据能否有效采集、跨部门融合和规范调用,以及整个系统能否做到可运行、可维护、可评估和安全可控。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雪从人工智能参与法律活动的功能变化谈到,人工智能正在从辅助信息检索逐步进入规则分析、风险识别甚至部分判断过程。由此带来的问题,不只是增加若干新的法律议题,也可能推动法律规则表达和运行方式发生变化。面对这一趋势,法科人才尤其需要培养判断能力,能够识别哪些法律任务适合使用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可以进入哪些环节,以及如何核验和理解人工智能产生的结果。

从大模型和智能体的能力边界,到司法裁判中的事实查明;从数据、算法与知识产权,到法律服务模式和法科人才培养,三个小时的对话在技术与法律之间不断延伸。

现场出席活动的还有来自天津市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与产业创新发展局、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实务界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高校的师生代表,以及天津大学有关学院师生。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邮编:300072
天津大学法学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