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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2025年学术年会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召开

发布时间: 2025-12-11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 王月 摄影 陆艳梅 彭可)2025年12月6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与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2025年学术年会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本次学术年会主题为“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成员和来自各地高校、律所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五十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学术年会。

在开幕式环节,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何丽新教授在致辞中代表厦门大学法学院对与会领导、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她强调,本次学术年会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为建设高水平生态文明法治提供重要学术支撑。她介绍了厦门大学法学院的百年发展历史与环境资源法学科布局,表示学院将继续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培养高质量法治人才、贡献科研力量。

厦门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何丽新教授致辞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主任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致辞。他指出,本次学术年会紧扣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需求,对于深化生态环境法治理论研究、推动制度创新和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他强调,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界可以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关键阶段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学科体系完善、人才梯队建设与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最后,他对与会专家学者长期贡献表示感谢,并祝愿学术年会取得丰硕成果、推动新时代中国法学迈向新的高度。

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主任委员孙佑海教授致辞

在主旨报告环节,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教授以视频方式作题为《法典编纂视角下的生态环境司法制度建构》的主旨报告。她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已经进入关键时期,是完善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大立法工程。她强调,生态环境法典地位极为重要,肩负着统一分散立法、突破部门立法壁垒、构建中国特色环境法体系的重要使命。面对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刑事与公益诉讼交织并存的复杂局面,法典应当确立“对环境本身的责任”,回应自然的独特价值和生态系统平衡的需求。她表示,在制度设计上应统筹考虑实体法依据与程序法的衔接,即《民法典》第1234、1235条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益诉讼、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衔接,并综合考虑实体规范的衔接、行政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协同、责任承担及其执行、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效等一系列问题,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原则性指引和探索空间。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须吸收司法实践中的成熟经验,为未来审判、检察与执法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最后,她期望学界继续深化理论研究,推动生态环境法典成为引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律。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作主旨报告。他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进展顺利,预计将于明年三月份正式通过,成为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法典化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鲜明特色,集中体现了中国法治体系和自主知识体系的制度创新。他强调,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不仅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也将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开幕式和主旨报告环节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勤教授主持。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勤教授主持

在专题报告环节,与会专家学者热烈研讨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教授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的“撬动效应”》的专题发言。他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将推动法律体系完善,通过强化安全价值与协同治理撬动未来法治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高利红教授作题为《生态产品概念的法律意涵》的专题发言。她主张,生态环境法典应确立“生态优先”作为生态产品核心价值,准确界定的生态产品的含义,并按生态重要性将其分类规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高利红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大学法学院黄辉教授作题为《环境法学者迎接生态环境法典的思考》的专题发言。他呼吁环境法学者以专业乐观态度迎接生态环境法典出台,推动知识重构与思维转型。

福州大学法学院黄辉教授发言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吴黎静副主任作题为《法典化背景下的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以福建省为视角》的专题发言。她结合福建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实践,探讨国家法典出台后地方立法面临的机遇与应对路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吴黎静副主任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璐教授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再定位》的专题发言。他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逻辑混同问题,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将磋商定位为行政执行,并整合诉讼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张璐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杨朝霞教授作题为《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典化表达》的专题发言。他就法典结构、编撰模式等提出优化建议,呼吁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型生态环境法典。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杨朝霞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院长马波教授作题为《“超越鸟与庄家的对立”: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的共赢格局构建》。他以“鸟与庄稼”冲突为例,指出应通过补偿法定化与多元激励构建生态保护与农民生计共赢格局。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院长马波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军强作题为《环境违法收益剥夺的四阶递进模型构建:生态环境法典责任体系优化设计》。他提出“四阶递进”处罚模型,通过数据优先级剥夺违法收益,提升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威慑力。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军强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鲲作题为《企业“达标扰民”的合规解决》的专题发言。针对企业“达标扰民”困境,她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构建“行为合规+结果实质”逻辑与全周期风控体系。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鲲发言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田亦尧副教授作题为《环境证据法学的知识体系初探》的专题发言。他指出,为适应环境诉讼专门化需求,应构建统一的环境诉讼专门证据规则体系。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田亦尧副教授发言

厦门大学法学院周琛副教授作题为《气候纠纷解决新动向:对后法典时代的启示》的专题发言。她指出,“后法典时代”气候纠纷呈现新动向,我国应构建兼具国际与本土特色的司法应对体系。

厦门大学法学院周琛副教授发言

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范蠡作题为《生态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体系化构建:面向法典的未来》的专题发言。他指出,应将专业化的生态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以应对复合型纠纷并实现治理目标。

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范蠡发言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尤婷副教授作题为《环境法律责任体系规定之不足与完善:简评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的专题发言。她分析了当前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的分散与衔接问题,建议运用系统论方法在法典中整合优化。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尤婷副教授发言

天津大学法学院林禹秋老师作题为《噪声污染的司法认定困境与纾解》的专题发言。他聚焦噪声污染司法认定困境,提出应从法律规则与技术手段两方面构建精准高效的认定体系。

天津大学法学院林禹秋讲师发言

专题发言阶段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杨朝霞教授主持。

在会议总结环节,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主任委员孙佑海教授作会议总结。孙佑海教授首先对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特别是吕忠梅会长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他对来自全国高校的专家学者在本次学术年会中的深入思考、专业贡献以及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高度热情给予充分肯定,并对承办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会务组全体师生的辛勤付出表示诚挚感谢。他指出,本次学术年会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关键阶段召开,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时代意义。在场的青年学生是未来生态环境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希望大家能够把握时代机遇,扎实研究、勇于创新,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完善贡献更多力量。

闭幕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勤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2025年学术年会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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