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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智时代劳动管理中 算法深度应用的社会影响与法律治理研究”开题论证会 暨“数智时代社会法的守成与创新”研讨会 会议综述

发布时间: 2025-10-29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 王泽宇 摄影 徐佳雯)2025年10月25日,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智时代劳动管理中算法深度应用的社会影响与法律治理研究”开题论证会暨“数智时代社会法的守成与创新”研讨会胜利召开。会议邀请了来自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天津市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大学、南开大学、深圳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天津商业大学、中国社科院、上海市社科院、天津大学等多所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中华全国总工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机关部门代表,《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工人日报》等新闻出版界代表,以及美团、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等实务界代表,共五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本次会议。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劳动用工中的算法治理和社会法应对数智时代挑战的守成与创新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开幕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管虹主持,天津大学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先后致辞。

张俊艳处长首先向与会嘉宾致以诚挚的欢迎和感谢,简要介绍了天津大学法学学科的建设情况。她强调,近年来,天津大学始终高度重视人文社科发展,提出了“振文”的学科发展思路,并加大建设力度,此次会议正值天津大学建校130周年以及法学院复建10周年,会议主题精准契合了数字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极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张鸣起会长指出,本次会议的意义深刻,当下,在数智时代劳动场景中,⽤⼯管理模式的变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尽管互联⽹、⼤数据等技术的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新业态经济兴起,算法也被引入至用工管理之中,但作为新⽣事物,新业态⽤⼯和管理模式也给现⾏劳动法带来了严峻挑战。企业⼴泛运⽤算法进⾏管理,是数智社会劳动⽤⼯形式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要在未来发展中增强企业的竞争⼒,促进企业安全健康发展,同时也要积极深⼊研究新情况,从⽴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层⾯积极应对算法管理给劳动者权益保护造成的不利影响。

管虹主持开幕式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数智时代劳动管理中算法深度应用的社会影响与法律治理研究”开题论证会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为课题组汇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主任、研究员王天玉主持,天津大学法学院英才教授田野,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长侯玲玲,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西北政法大学劳动法学科带头人、老龄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曹燕,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闫冬,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杨雅婷先后作课题汇报。

王天玉研究员表示,算法已经成为劳动法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无论是理论抑或实践,对于算法管理的研究需求是非常迫切的,但想要围绕算法展开深入研究很难,除了理论之外,还要了解技术,期待本次课题论证会能够推开面向算法数字时代的大门。

田野教授作为课题的总负责人指出,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用工管理的算法化具有必然性,在数智型社会下,如何规范算法技术的发展是我们必须要面临的问题,对于算法虽然有不同维度的解读,但换个视角来看,算法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资本,其强大且有力,算法管理兴起于平台,并逐步弥散至整个劳动世界,对无论从事何种工作的劳动者都可能产生一定影响,作为对劳动者保护的一个切口,围绕算法展开研究具有可操作性和确定性,是一个良好的着眼点,在前数智时代劳动法的规制谱系中是没有算法的,为此,我们需要革新思维,对以往的劳动法知识、规范体系进行重新检视和再运用,并结合算法技术特点进行规制创新,以实现对算法管理的体系化治理。

侯玲玲教授作为子课题一的负责人认为,算法管理带来了劳动世界的深刻革命,必须全面看待算法管理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一方面,算法管理真实提高了劳动生产力、管理效率,助力了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算法管理也催生了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等诸多法律难题,算法并非洪水猛兽,我们要进行规范而非抵制,技术变革的同时也呼唤着法律革命的到来。

班小辉副教授作为子课题二的发言人表示,对于算法管理的规制不能只有一条路径、一类工具与一个主体,需要采取系统化的治理思维,包括治理的原则、路径、规范、主体、工具以及环节等方方面面都需要加以明确和规定,进而才能形成完备的协同治理框架,例如在规制主体上,不仅要涵盖运用算法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要引入网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和组织。

曹燕教授作为子课题三的负责人提出,算法在用工管理中的广泛应用给现有的劳动法规范提出了一个新命题,对于如何适用劳动法,我们必须保持相对谨慎的态度,目前劳动法面临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空间解构,劳动合同规制以及监管失灵等严峻挑战,我们可以通过系统梳理国际治理经验,以立法论和解释论为指引,探索构建以劳动法路径规制算法的中国方案。

闫冬教授作为子课题四的负责人认为,数智时代算法已深度嵌入劳动管理的全过程,传统人力管理职能正被数据驱动的算法系统所取代,作为核心资源,数据应由数据法进行治理,但目前相关规制主要集中于个人信息保护,对职场适用性的关注不足,数据法在算法管理的治理上可以发挥重要功能,应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规制建构应贯穿数据生命的全周期,形成劳动场景下的数据权利义务体系。

杨雅婷副教授作为子课题五的负责人指出,以民法路径对算法管理进行规制本质上是为劳动者提供一种兜底性保护,我们可以在现有的民法框架下,尝试对《民法典》中的规则和条款予以解释,具体可包含运用合同编对不完全劳动关系予以保护,通过人格权编解决算法管理对劳动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的侵害以及发挥侵权责任编在算法侵权责任认定和责任分配上的重要功能。

第二单元为专家点评,由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娄宇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尚元,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彦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田思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喻术红先后作课题点评。

娄宇教授认为,课题组成员们对课题的结构安排和解读非常清晰,针对算法管理的社会影响和治理方式展开研究是当下的热点,我们需要认清算法管理给劳动世界带来的巨大影响和变化,以严谨、科学、积极的态度回应算法治理中的难题。

林嘉教授指出,算法管理问题是一个小切口,但它呈现出的却是未来劳动法发展中的大问题,技术革命所带来的难题遍及整个劳动世界,如何作出合理因应在未来课题研究中必须要去深入思考,对于算法的治理,需要劳动法和相关部门法多管齐下,这也就要厘清各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同时作为规制法,劳动法虽然要保护劳动者,但也要避免企业的发展受到影响,如何把握好治理的尺度需要继续展开研究,期待将来的课题成果能够形成有益经验,为未来的劳动立法提供指引。

王全兴教授表示,算法管理不止步于新业态用工,还拓展至整个劳动世界,以多元路径对算法进行规制的思路是正确的,对于算法的理解,要明确其应用场景,算法不仅应用于职场,还应用于劳动力市场,不能只关注其中某一方面,在算法治理主体上,除了法律学者之外,技术专家的引入也不可或缺,未来的课题研究可以着重于算法管理存在的某些具体问题,以对策为导向,避免仅停留在学术研究层面。

郑尚元教授提出,算法的“算”主要在于算计劳动者,比如工作时间、工资以及劳动定额等,在这些劳动权益上,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算法往往会尽可能的进行压缩,对于算法的规制,或可从社会保障法的视角展开,将劳动者纳入相应的工伤、养老保险,但这是否能够实现,还需要后续进行深入观察,将来课题研究应采取多维视角,为理论和实务作出更多贡献。

冯彦君教授认为,对算法管理的规制并非要抵制算法,而是要防范算法之恶。算法可以算计,但不能过度。面对以算法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我们需要顺应时代潮流,努力克服算法的弊端,推动算法向善。开展重大课题研究要精准识别算法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不仅要提出相对完善的治理建议和对策,更要在重大理论创新方面有所建树,籍此深化中国劳动法学理论研究,并推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建构。

田思路教授指出,算法属于无形资本的观点无误,但这也可能会引发一些更深入的问题,例如:算法作为资产的归属权应当怎么认定?劳动者为算法提供数据,是否算法应部分归属于劳动者?对于算法的属性认识,可以提升至法教义学层面的权利义务上来,明晰算法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未来课题研究要立足于法学场域,不能偏离至管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场域,要在法律层面找到问题的解决答案。

喻术红教授表示,算法的应用对劳动者工资权的实现具有显著的不利影响,许多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源在于劳动报酬分配的不合理,劳动者为算法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大量数据,却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此外,算法的普及也进一步加重了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算法与劳动者之间可能形成技术鸿沟,导致其被困于算法之中,本课题研究的创新可以围绕内容和方法展开,推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数字化变革。

“数智时代社会法的守成与创新”研讨会也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会副会长谢冰清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王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汤闳淼,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柯振兴,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白永亮先后作主题报告;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科研处处长肖竹,《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现代法学》责任编辑武晋进行与谈。

谢冰清副教授提出,数智时代的到来对社会法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开展学术研究要从现实问题出发,以理论的守成与创新因应社会实际,充分满足时代所需。

沈建峰教授表示,现行劳动法本质上是劳动关系保护法,劳动者想要获得劳动保护就必须被认定为形成劳动关系,而这在灵活性极强的新业态用工中显得十分困难,为此,需要转变规范思路,完成从劳动关系认定到劳动权利赋予的转变,未来劳动法应是有关劳动权益的法而不仅是劳动关系法,劳动争议将是有关劳动权益的争议而不是劳动关系争议,劳动监察也将是劳动权益实现的监察而不是劳动关系权益的监察。

王倩教授认为,劳动场景中的人脸识别技术也是当下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一技术为企业带来降本增效红利的同时,也使劳动者面临隐私泄露、尊严贬损与算法歧视等新风险,现行法下劳动者人脸信息的保护明显不足,需要在未来确立“慎用”原则,并根据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予以区分规制,具体可通过出台专门规章、发布典型案例以及强化行政监管来实现规范建构。

汤闳淼教授提出,我国算法劳动治理法律规则应以宪法基本权利保护义务为法理支点,把平台算法权力界定为“社会权力”,课以其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尊严的公法义务,在技术治理中落实休息、报酬、知情与申诉四项权利。宏观上循“试点—软法—团体标准—强制国标”递进,将派单、定价、考核等算法规则法律化;微观上借避风港、第三方认证与穿透式监管接口,把疲劳指数、收入波动指数转化为可司法援引的公法标准,实现“代码有刻度、劳动有尊严”的善治愿景。

柯振兴讲师指出,在国外的立法实践中,对于远程工作的规制进展颇丰,涉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个人信息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等权益保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形式、规定内容都有所不同,以离线权为例,澳大利亚明确了员工有权拒绝在工作时间之外监控、阅读或回应(或试图回应)联系,除非这样做是不合理的,并对不合理的考量要素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这种立法模式的难度较大,能否被我国所移植还有待论证。

白永亮律师表示,算法本质是一种管理规则,会不断自主进化、如果缺乏规制必然走向失控,传统劳动管理是劳动管理规则加人工监督引导来实现的,而算法劳动管理则是由人工智能来运行劳动管理规则,其公平性、合理性难以保障,职场算法管理是对劳动者的考验,也是选择,可以从不能、不愿、可以三种对待算法的态度对劳动者进行分类,并根据具体划分进行相应的规范化调整。

肖竹教授认为,在数智时代,社会法的进步离不开基础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我们需要采取怎样的思路去因应数智时代的挑战是值得深思的,例如对算法管理的规制,我们到底是去治单位,还是保劳动者,这就必须要去明确我们的立法目标,此外,算法技术的诞生与普及也给法律学者带来了新的挑战,未来法律学者需要更多了解技术上的知识,才能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

武晋副主编提出,开展学术研究不仅要坚持创新,也要不忘守成,一味追求创新并不一定可以因应算法等新型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而从传统理论的守成视角出发去解决新问题也大有可为,对于平台进行规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当下更需要我们从法律与技术的关系等角度作下沉型研究,认清国家的发展方向、政策出台的背景,契合未来的治理趋势。

第二单元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颖慧主持,中国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张凌寒,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吴勇,美团法务部高级法务专家任容庆先后作主题报告;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战东升,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江锴进行与谈。

张颖慧副教授指出,数智时代呼唤着社会法的进步与革新,而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在当下需要学界开展深入研究,我们要把握时代脉搏,在汲取传统理论营养的基础上,尝试探索新的治理思路。

张凌寒教授认为,人工智能法律治理的路径既要符合本土制度环境、技术产业发展基础与发展目标,也要满足人工智能治理的复杂需求,并且能够有效应对技术发展的未知前景,目前,各国通行的基于风险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路径存在理论与现实困境,我国无法通过本土化改良来解决固有弊端,为此,必须引入适应性治理理念,构建具有适应性的体系化治理框架,完善分级分类治理方案以及配置制度工具箱。

范围教授表示,数智时代社会法治面临着包含劳资之间不平等状态加剧的失衡问题、规模化权利滥用问题和政府职能弱化问题等诸多难题,但想要通过法律进行规制也存在一定困境,在去管制化的趋势下,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劳动者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是在规制中发展还是在发展中规制,都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即使可以规制也可能存在客观不能的问题,财政收缩、对企业的制约能力减弱,都促使我们要探索新的规制方法。

王健副教授提出,目前对于算法管理中一般劳动者歧视问题的研究已经较多,但对残障人士群体的就业歧视关注则相对较少,基于科技发展的风险后果首先会最沉重地落在残障人这一最不幸的社会成员身上,有必要围绕如何保障其公平就业权利进行深入研究,对残障人就业歧视风险的治理,需要从事前预防层面、事中制止层面、事后维权层面三个维度依次展开,以形成体系化的规范模式。

吴勇讲师指出,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应予保障在学界已成共识,而目前主要分歧在于其法律身份认定及保障路径选择。对典型的劳动关系与民事劳务关系,认定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众包(或异化的众包)模式争议较大,建议可将其定性为民事劳务提供者。而在保障路径上,对其准用部分劳动权利,并循序渐进拓展社会保险(含新职伤)的覆盖范围;同时,从透明性、公平性和可追责性三重维度强化对平台算法管理的规制。

任容庆专家认为,从企业视角来看,数智时代社会法的守成与创新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创新、不完全劳动关系类型与标准的创新以及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创新三个方面,以劳动者权益保障为例,目前美团率先启动了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并在逐步推进养老保险试点,针对劳动者的基准权利,分别规定了最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足额支付等保障方式,此外,算法恳谈会等劳资沟通机制在实践中也陆续开展。

战东升教授表示,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在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衡量上,可能现阶段还是更加注重如何促进经济发展,要先确保劳动者就业目标的实现,所以对劳动者其他权益保护就相对滞后,但未来应当会更多重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落实,保障劳动者可以体面劳动,对算法管理和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展开研究是非常具有现实价值的,需要学界持续关注这些问题。

江锴研究员提出,对于算法的治理要看到法律的局限性,在内部局限性上,仅以部门规章去作规定显然是有问题的,而且法律也无法完全解决技术层面的难题,让法律学者、法官等群体去深入了解技术更是具有知识鸿沟,难度较大;在外部局限性上,法律与社会生活的互动是十分复杂的,对技术的规制,究竟是规制技术本身,还是规制技术表现出的现象,这都需要从法学视角出发进行深入论证和思考。

会议闭幕式由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侯玲玲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作总结发言。

侯玲玲教授指出,在本次会议中,各个发言人围绕主题展开务实交流,成果颇丰,为未来社会法理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有益思路,也注入了新的时代活力,意义重大。

王全兴教授认为,社会法的发展离不开守成与创新,这一观点在今天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中形成了共识,时代的发展具有连续性,数智时代也有以往时代的共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守成,而非彻底抛弃原有的基础理论,同时数智时代也有自身的个性,技术的革新也要求我们必须要创新,对传统理论作出突破,如果一味坚守传统理论,必然会固步自封,难以进步,未来的学术研究应充分把握这两个要素,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机协调。研讨会圆满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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