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2日下午,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2025年年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举行。本次会议以“气候变化应对立法”为主题,由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承办。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张劲枫,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佑海,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学瀛,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英才教授王小钢,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秘书长、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雅婷,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进忠,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常务理事、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亦尧,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常务理事、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晓滨,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理事、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学敏,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理事、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吕梦醒,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凯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田时雨,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林禹秋,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张净雪,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杨帆,天津大学法学院赵燊博士、刘启源博士等出席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杨雅婷秘书长主持。首先,张劲枫书记致辞。他指出,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坚持政治引领和学术创新相统一,在制度研究、法治宣传、司法实践等方面持续发力,推动了科研成果与天津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深度对接,特别是紧紧围绕国家立法重点任务,聚焦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的核心制度设计、条文协调与地方实践衔接等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开展立法建言,积极为国家法治建设和地方环境治理贡献智慧力量。之后,孙佑海会长作年度工作总结汇报。他指出,过去一年,在各方支持下,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在政治建设、学术研究、智库服务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进展,并提出分会下一阶段在立法建言、制度创新、法治传播等方面的工作目标。


随后会议进入学术研讨环节,第一阶段由杨雅婷秘书长主持。

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学瀛作题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对我国生态保护法典化的启示》的主旨发言。他分析了“缔约方的政治意愿是实现《公约》目标的关键”“保护与利用生物多样性同等重要”等七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并据此提出生态保护法典化的若干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固作题为《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保障与法典编纂》的主旨发言。他针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绿色低碳发展编提出四方面立法建议:一是应更加充分地体现预防性治理理念;二是应增加关于经营主体激励性规范;三是应进一步强化相应责任机制的构建;四是应进一步加强政策话语的法律转化。
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英才教授王小钢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条款体系研究》的主旨发言。他认为草案的三个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条款虽然在责任追究主体上各不相同,但均以填补可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为诉讼目的,他指出目前草案中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条款体系存在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吕梦醒作题为《气候变化应对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的主旨发言。她指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四编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部分宜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坚持国际与国内统筹、减缓和适应并重,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和前瞻性。
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常务理事、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亦尧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化视角下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制度衔接》的主旨发言。他从本体差异、编制差异、依据差异、体系差异、环评差异、效益差异六个方面分析了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二者不相衔接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的具体路径,主张加紧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审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吴凯杰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总则通用性制度的筛选与构建》的主旨发言。他将生态环境法典总则通用性制度类型构造为目标导向类制度、直接管控类制度、激励诱导类制度、事后应对类制度四项内容,主张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应当优先承继完善成型的基本制度,通过抽象提炼形成共通性规则,对照相关部门法排除重复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田时雨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比较法观察》的主旨发言。她认为域外环境法典为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带来了比较法镜鉴,适度法典化的中国方案、践行可持续发展的“五编制”法典化方案、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等创新性举措,是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做出的世界贡献。

第二阶段由申进忠常务理事主持。

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理事、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学敏作题为《“双碳”目标下我国气候变化诉讼现况及发展展望》的主旨发言。她指出我国已出现的涉碳诉讼案例呈现以公益诉讼为主、私益救济较少的特点,未来气候诉讼需强化绿色原则适用、技术支撑与专家辅助,拓展多元救济路径和责任承担模式,为“双碳”目标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理事、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汝作题为《从历史责任到各自能力:气候变化领域责任主体界定标准的重新阐释与国内借鉴》的主旨发言。她指出应根据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各国和各主体责任,实现能力强者多担责,该标准在我国“双碳”战略背景下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助于明确不同行业与区域的低碳义务,推动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税等制度落地。
天津市法学会环资法分会常务理事、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晓滨作题为《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环境法典表达:问题审视与完善路径》的主旨发言。他指出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环境法典具有三重必要性:一是履行《巴黎协定》国际义务的刚性需求;二是回应国内“双碳”政策的法律转化需求;三是实现法律规范从“分散立法”向“体系化法典”升级的关键路径,推动环境法从“问题应对”转向“发展转型促进”。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林禹秋作题为《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对气候变化适应立法的启示》的主旨发言。他指出NbS通过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在减缓碳排放与增强韧性方面发挥桥梁作用,建议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和权利保障机制,推动数字监测、标准制定和绿色金融支持,促进NbS政策与立法深度融合,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张净雪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涉公益诉讼条款研究》的主旨发言。她认为当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涉公益诉讼条款较为全面细致,但条文设计仍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并提出重新设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条款、加强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协调配合、不再单独规定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立法建议。
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杨帆作题为《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监管中声誉罚的法典化构建》的主旨发言。她认为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监管声誉罚的必要性包括四方面,一是促使碳市场主体切实履行减碳义务;二是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三是有力威慑违法行为;四是健全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体系,并从篇章结构设置、具体制度和条款设计等方面提出构建方案。
天津大学法学院赵燊博士作题为《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实践反思与路径优化》的主旨发言。他指出认购碳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生态环境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从宽情节具有理论自洽性,并提出优化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需在遵循动态系统裁判方法、法教义学分析方法、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基础上促进形成自洽、普适的司法规则。
天津大学法学院刘启源博士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双碳”目标的融入与表达》的主旨发言。他梳理了现有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涉及“碳达峰碳中和”的具体规定,并结合我国“双碳”目标推进具体情况,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应当将“双碳”目标中的碳中和目标进行原则性规定,而非直接规定“双碳”目标。

本次会议与会专家展开热烈研讨,取得圆满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