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赵燊、刘志和 摄影 王操)2025年1月7日,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举行2024年度中国十大环境法治评选会。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健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小钢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田亦尧研究员、陈学敏研究员、王操研究员以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张净雪、赵燊、刘启源、于晶云、刘志和、徐哲、李佩哲、杨帆、孔垂鹏、王芊芊、颜晓研、刘宇宸、毛彦君、苏振宏等二十余人参加评选会。
孙佑海教授指出,2024年是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高度的关键一年,评选2024年度中国十大环境法治事件是对过去一年环境法治成果的总结。这不仅展现了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治成就,也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彰显了我国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决心与信心。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通过全面收集研究2024年度对全国乃至全球产生重大影响的环境法治事件,围绕事件影响力和示范引领意义两个维度,通过严格程序,筛选出中国十大环境法治事件。
现将2024年度中国十大环境法治事件予以公布。
1.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重大部署
【事件简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一体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2024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重大部署。
2024年1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发布。该《意见》聚焦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路径、重点任务、重大政策作出系统部署。在强化美丽中国建设法治保障方面,该《意见》提出推动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完善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细化举措。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明确将聚焦建设美丽中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方面,系统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提出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2024年8月11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发布。该《意见》围绕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交通运输绿色转型、推进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等五大领域,以及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发挥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等三大环节,部署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在加强法治保障方面,该《意见》要求各有关方面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法典和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引导民事主体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
【重大意义】
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新时代以来,我们之所以取得生态文明建设巨大成就,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的重大转变、由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的重大转变、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的重大转变、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战略谋划,彰显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为新时代新征程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7年和到2035年美丽中国建设的主要目标、重大任务和重大改革举措,对于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具有重大意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是国家层面首次对全面绿色转型进行系统部署,对于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通过
【事件简介】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该法共九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八十条。
【重大意义】
制定《能源法》,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行业法治根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但长期以来我国能源领域缺少一部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能源法》的出台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能源法》突出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导向。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富煤、贫油、少气”,同时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资源丰富,发展可再生能源潜力巨大。应对能源需求压力巨大、供给制约较多、绿色低碳转型任务艰巨等挑战,需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在法律层面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将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通过
【事件简介】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矿业的高质量发展。新《矿产资源法》分为八章,包括总则、矿业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区生态修复、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八十条。该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权配置方式、矿业权登记性质、矿业用地、矿区生态修复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创新性规定。
【重大意义】
新《矿产资源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自然资源领域的生动实践,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该法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系,是矿产资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在我国矿业法治史和矿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来说有十大亮点值得关注,分别是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实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特别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建立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明确矿产资源督察的法律地位以及完善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是我国矿业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进一步完善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提高矿产资源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为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也能进一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通过
【事件简介】
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的发挥。该《条例》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立法目的;二是明确监督管理体制;三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四是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
【重大意义】
该《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手段。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该《条例》重点就明确体制机制、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开启了我国碳市场的法治新局面,对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和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5.《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通过
【事件简介】
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该《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保障和监督管理、附则,共三十三条。该《条例》明确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同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确认了“保护者得到补偿”的基本原则,把生态保护补偿界定为激励性制度。
【重大意义】
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开启法治化新篇章和中国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使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针对生态保护补偿全面立法的国家,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强更有力支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不仅是专门规范生态保护补偿活动的行政法规,也是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关键举措,对于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和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以充分发挥法治在生态保护补偿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发布
【事件简介】
2024年3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发布。该《意见》锚定两个时间节点提出目标要求,即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该《意见》从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加强监督考核、组织保障等方面出发,为新时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重大意义】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生态环境空间管控领域的重大探索,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前瞻性和长久性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该《意见》明确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机制建设、实施应用、监督考核和组织保障全链条制度建设体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我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加快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制度保障。
7.我国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出台《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
【事件简介】
为贯彻《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生态环境部近年来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通过宣传引导行业企业有序转产、开展跨部门联合督导以及各地方严格执行淘汰任务等诸多举措,全面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着力推动完成短链氯化石蜡等八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全面淘汰。2024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充分对标新污染物监管需求,结合生态环境监测实践和科研创新成果,列举了一百七十项标准项目,包括已发布实施、目前在研和未来拟制订的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进一步加强了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顶层设计,助力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重大意义】
全面淘汰八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标志着我国在首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印发后取得了里程碑式的重要进展,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新污染物治理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通过淘汰八种类对生态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新污染物,我国有效减少了环境污染源,切实体现了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治的治理理念,为构建绿色、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2024年版)》作为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具有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不仅直接指导了未来三年新污染物相关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等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更有助于填补我国在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标准空白,为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书写了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新篇章。
8.全国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两山”理念发源地浙江湖州举行,纪念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十周年,并发布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
【事件简介】
2024年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周年。2024年11月12日,全国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两山”理念发源地浙江湖州举行。会议围绕如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以司法力量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如何落实好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日益增长的要求、如何进一步落实好“两山”理念,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等话题进行深入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出席会议,强调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年来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共十件。
【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十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审判职能。2014年6月至2024年9月,全国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216.1万件,审结一系列标志性典型案例,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法治进程,提升了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全国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适逢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十周年,在“两山”理念发源地浙江湖州召开。这一会议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生态环境资源审判高质量发展,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一次重要会议。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例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年成果展示。这十件案例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复合程度高、创新意识强,兼具裁判规则意义和法治宣传价值,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职能作用。
9.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的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作为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正式发布
【事件简介】
2024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的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下称“南四湖专案”)作为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正式发布。南四湖地处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交界处,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同时也是京杭大运河航运交通要道、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干线和重要调蓄水库,地位非常重要。十多年来,地方党委政府一直致力于治污,但因为多重污染交织,跨行政区划治理不统一,边治理边污染的局面没能得到根本性扭转。2020年8月汛期,南四湖流域多个断面出现Ⅳ类至劣Ⅴ类水质。经生态环境部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基于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事实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并成立由四级检察机关组成的一体化办案团队。历时1年零11天,相关四级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05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5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件。通过督促各地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多重污染在根源上基本得到控制,再现绿水青山美丽画卷。
【重大意义】
南四湖专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又一次生动实践。该案的成功办理标志着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履职、组团式办案模式、异地管辖立案、公开听证等机制创新,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破解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难题的“中国方案”;标志着检察机关在办理跨区划流域生态治理公益诉讼中,善于融入法治监督体系,打造了彰显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样本;标志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南四湖案例的传播,成为在国际上广受赞誉的司法文明新样态。作为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南四湖专案证明了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监督之诉、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独特制度价值,更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标识性概念和原创性贡献的司法文明新高度。
10.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法院气候变化问题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
【事件简介】
2021年9月起,瓦努阿图等国家开始寻求国际法院就气候变化问题发布咨询意见,并成功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相关决议。2023年4月12日,联合国秘书长将这一请求正式提交给国际法院。该案是国际法院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案件,咨询对象是各国有义务采取哪些行动来保护气候系统免受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以及政府的行为或不作为对气候系统造成重大损害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2024年12月3日,外交部法律顾问、国际法委员会委员马新民大使代表中国在国际法院气候变化问题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中进行陈述。陈述涵盖了咨询管辖权、法律适用、各国义务等多个方面,系统阐释了中国关于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的义务和法律后果问题的法律观点和主张,全面介绍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进展和成就。我国代表提出,咨询管辖权上希望国际法院维护气候谈判主渠道,法律适用应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协定为核心,各国依约明确义务,采取一体化行动,发达国家基于公正和条约规定需承担更大责任。
【重大意义】
本案是首起由国际法院处理的气候变化问题咨询意见案件,涉及气候变化问题、海洋环境保护规则的解释与适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成为影响今后气候变化国际司法实践的先例,对全球治理和秩序构建具有深远影响。此次是我国继2009年参与国际法院科索沃独立问题咨询意见案、2024年参与国际法院巴勒斯坦被占领土问题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之后,第三次参与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我国代表在国际法院气候变化问题咨询意见案中的口头陈述,阐明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下各国所应承担的义务,全面介绍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和贡献。多年来,在中国政府作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决策指引下,我国各地各部门深度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低碳绿色转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推动《巴黎协定》缔结,通过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机制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增强小岛屿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积极参与此次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向世界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务实有效”的中国方案和“坚定有力”的中国声音,充分彰显了我国对人类前途命运高度负责、推动全球治理走向公正与正义的大国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