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薛芷欣、陈娅诺、冷家伟)2023年11月26日,由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科技法研究所承办、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2023年年会暨“科技法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顺利召开。来自天津市内外各大高校和实务单位的12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活动。
会议第一阶段为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蓝蓝主持。首先,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筹备组负责人吕凯教授作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并对后续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随即,依据《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工作规则》圆满完成了新一届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选举工作。最后,分会新当选会长吕凯对会务组的筹备工作表示感谢,对第二届理事会的辛勤付出给予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他表示,作为新一届理事会会长,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希望能与各位专家学者一起为国家的科技法学贡献力量,促进科技法学的发展与进步。
会议第二阶段为“科技法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研讨会。研讨会第一单元开幕式由分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薛杨副教授主持。
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管虹致辞。管书记首先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关心、支持法学院成长的市法学会及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以及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天津大学法学院自复建以来,始终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借助天大传统工科优势,探究科技法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多重路径。天津大学法学院将一如既往地发挥学科融合优势,助力科技法治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驱动,为国家和天津市的科技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海燕致辞。他表示,很荣幸能够协办本次年会,并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致以热烈的欢迎。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成长于津沽沃土,目前已走过近30年发展历程,形成了多业务、多领域的综合手段治理模式。张盈所以客户服务工作为基础,研究总结了全中国所有科技成果转化的案例,形成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手册。该手册综合了科技成果转化全领域的法律问题,为科技法治建设贡献了一份实务力量。未来也将在科技法分会的引导和各位专家学者的支持下,不断提升服务技能水平,提高服务产品质量,为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驾护航。
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张劲枫致辞。张书记首先代表天津市法学会,向新当选的领导机构以及各位会员表示热烈祝贺,对科技法学分会成立15年来,在开展科技法学理论研究和培养科技法学人才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表示高度赞扬。并对科技法学分会的工作开展提出四点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确保法学研究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强化组织建设,推动学会更好发挥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的作用;坚持从严治会,推进学会廉政建设工作。
分会薛杨副会长介绍了本届年会论文的评选情况,本届年会共收到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东南大学、兰州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等学术界、实务界论文共计240余篇。经过专家匿名评审,评选出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
接着,张劲枫书记、管虹书记、吕凯教授等新任学会领导为李享讲师等八位一等奖获奖代表颁发证书。
研讨会第二单元会议主报告研讨由分会副会长天津科技大学法学院王吉林教授主持。
分会副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屠振宇教授作题为《宪法通信权条款的争议与反思》的报告。屠教授指出,法院调查权与公民通信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在实践和学理中都颇具争议。对于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通信权的规定,提出三点反思:第一,通过对基本权规则构造的精巧设计构筑层级化法律保留体系;第二,当前国家公权力通过对网络运营商的“赋权”或“追责”对通信自由实现管控;第三,宪法第四十条设定了通信权宪法保护的两道防线,二者共同构成一种更为周延的宪法保护。
分会副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焦艳玲教授作题为《智能穿戴技术下的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的报告。焦教授指出,智能穿戴设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健康信息的范围扩张,由此引发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以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瓶颈。对此,应当明确个人健康信息的概念认定呈现动态化趋势。敦促立法者重新审视敏感信息的再界定问题,并应通过动态适用同意规则、增加算法主动披露义务以及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等渠道保护个人权益不受侵害。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院闫文博教授与谈认为,应当明晰通信、通讯和个人信息等概念界定,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梳理实现科学立法,并明确宪法通信权和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郭庆珠教授与谈认为,智能穿戴设备使得同意规则受到一定挑战,其持续性的特点也带来衍生信息的保护难题。同时,对个人健康信息的认定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以及行政机关缺乏监管经验、动力和正当性,都为个人健康信息保护带来诸多困境。
研讨会第三单元会议主报告研讨由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海军主持。
天津工业大学讲师李享作题为《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三性”审查标准同一性证成》的报告。他认为,智能化的生产方式并未动摇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与传统技术方案“三性”审查采同一性标准符合唯物史观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的基本要求。但应加强实用性审查,充分发挥其调节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专利化的安全阀作用,由此避免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带来的伦理和社会风险。
南开大学博士生陈统作题为《欧盟数据治理中的“一站式”监管:运行机制、实施困境及启示》的报告。她指出,“一站式”监管机制是保证欧盟成员国间共享权限的结构化合作方式,但目前该机制的运行面临着缺乏独立性的实施困境。我国应当通过数据合规部署全球数字经营战略,并借鉴“一站式”监管中的管辖协调机制,改革我国数据保护领域的“多头治理”模式,切实提高数据领域的执法水平。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韩蕙阳作题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疑难问题研析》的报告。她指出,在当前不断严密刑事法网的背景下,帮信罪呈现出“口袋罪”趋势。作为本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支付结算”存在主观明知的判断方式杂糅、罪量要素认定的宽泛化等适用难点。基于本罪帮助犯量刑规则的立法性质,应当在“明知”的认定和流水金额等方面对其进行限定解释。
天津大学博士生欧蓝柠作题为《旅客航空里程的民法保护》的报告。她指出,作为数字时代的产物,航空里程面临着性质界定疑难、权利归属不明等诸多民法保护难题。应当将航空里程置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框架下,并依托劳动赋权等理论将航空里程归属于旅客。同时,对航空里程民法保护归责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以更好地发挥司法在保护旅客航空里程中的重要作用。
南开大学博士生邹志作题为《政府预防科技风险的法律限度:可接受风险的视角》的报告。他认为,为防止政府规制过度限制个体自由,应把可接受风险水平确立为行政介入的限度。而设定何种程度的可接受风险水平,涉及行政干预市场的限度问题。对此,行政机关不仅需要整合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还要通过风险沟通过程让全体公众理性地对待剩余风险。
天津师范大学硕士生何昀徽作题为《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进路》的报告。他肯定了生成物上承载着著作权,并认为应当依据特殊职务作品制度决定权利归属。特殊职务作品模式将大部分著作人身权、财产权赋予人工智能投资者,并由事实上完成创作的人工智能“署名”。但应限制人工智能作品著作财产权的行使,将以AI作品作为深度学习的数据来源的情形纳入合理使用范畴。
北京大学博士生刘文琦作题为《冲突与弥合:个人信息刑事调取的数字转型与法律因应》的报告。她认为,当前个人信息刑事调取的规范面向与数字面向的显著差异使数字化刑事调取治理面临三重张力。对此,应当将个人信息刑事调取划分为任意型、强制型与监控型,并从调取目的、必要性及审批权限方面进行程序的合比例构造,再导入知情权、更正权,强化调取中的个人信息权利保障。
南开大学博士生王振硕作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安全法益的保护模式塑造——基于场域理论的视角》的报告。他认为,场域理论的引入可以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的内生性与外源性风险同刑事法治的时代发展相结合。一方面,通过治理型监管从内部重塑资本惯习结构;另一方面,通过弥合数据公共法益保护缺位,从外部纠偏异化的资本惯习。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冯博与谈认为,报告极好地展现了科技与法律的融合,并提出数据的非竞争性特点带来界权、利益分享和所有权终结等问题。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瑞与谈认为,采取“圆桌式”的论文范式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提出学术研究对于社会问题的界定需要考量社会需求。高度评价了欧蓝柠作报告论文的选题、观点和写作。张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巍发表与谈,从税务工作出发,分享了可接受风险理论在实务工作中的边界调整与介入途径。并提出,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应采取的立法保护模式值得进一步思考。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晶与谈认为,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对于科技风险的法学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并建议论文写作时应植根基础理论,将核心思想贯穿于全文。
在研讨会第四单元闭幕式上,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分会会长吕凯教授对本届年会进行了精彩总结,鼓励科技法学分会的全体同仁进一步加强学术研究和交流。本次会议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