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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在天津大学成功举行

发布时间: 2015-10-12     来源:    点击量:

  本站讯(通讯员 李慧君 王锦)10月11日上午9:30分至下午4:20分,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环境法与民法学的对话”理论研讨会在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成功召开。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教授,武汉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蔡守秋教授,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清华大学王明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王文革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北京理工大学罗丽教授,山东建工学院刘国涛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法研究基地马勇研究员,法制日报理论部主任蒋安杰,天津大学副校长元英进,天津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天津大学徐祥民教授、吕凯教授、董娟教授、何悦教授以及有关高校法学院院长、教授和学生代表共100人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在开幕式中指出:民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民法学也是历史悠久的学科,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在法律殿堂备受推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法制建设,拉开了我国新一次民法典编纂的大幕,目前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进入提速升级的关键时期。值此机会,邀请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济济一堂,通过对话方式就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行对话讨论以取得共识,促进民法典的绿色转型,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元英进副校长在讲话中首先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参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天津大学是中国第一所现代大学,以北洋大学为发端,已经走过了120个春秋。天津大学法学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1895年10月兴办北洋大学法科,先后培养出张太雷、王宠惠、徐谟、赵天麟等法学精英。2015年6月17日,延续着历史的传承,承载着北洋人的殷切希望,天津大学法学院正式成立,北洋法学的复兴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短短三个多月,天津大学法学院在孙佑海院长带领和各位老师的努力之下,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展示出了空前的活力。他指出:目前生态环境安全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天大法学院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开展的课题研究对振兴天大法学、解决重大现实需求十分有益。

  吕忠梅教授代表与会来宾致辞。她指出:中国民法典需要回应时代需求,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调整、绿色生产、生态安全、生物安全、人群健康等,这是当代民法典应有的内容。民法与环境法功能不同,然而环境法与民法两门学科的沟通和对话,可能且可行,希望通过此次对话,对民法和环境法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达成共识并将共识真正吸收到民法典之中。
开幕式后的学术研讨分为五个议题。主持人、主讲人、对话人和参会嘉宾对相关议题进行了热烈的对话。

议题一:关于公众共用物理论

  蔡守秋教授从公众共用物理论出发,分析民法和环境法的不同。他指出:公众共用物是指公众可以直接享用的东西,包括空间、物体和功能这三个方面,环境资源、自然资源的主体属于公众共用物。在法学中公众共用物与私有财产一直相生相伴,公众共用物如果使用不当会产生两种悲剧。一是公众共用物质量降低引起的悲剧,二是公众共用物数量减少产生的悲剧。法国民法典明确了公众公用物的基本特点:一是公众公用物是不属于任何人的物,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对公众公用物而言所有权没有意义,对公众公用物无法设立排他性的所有权。二是公众共用物也是一种不同于私有财产的财产。三是法律、警察可以规定公众享用公众共用物的方式。希望公众共用物的概念能为我国民法典采纳,通过民法典为环境法保留一个调整的空间。通过公众共用物的法律演变过程,我们看到了从民法、环境法的不同特征。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强调私人排他性权利,以环境法为代表的环境资源生态法律强调公众的非排他性权利,希望立法机关注意这个区别。


  周珂教授指出:公众共用物悲剧是环境保护的一个最基本定理,在环境权和民事权利产生冲突后,还有第二种悲剧,即英国圈地运动时的用地悲剧和圈地悲剧。这两种悲剧在当今中国产生了复合的效应。把土地圈起来作为生态建设用地的做法,不利于人民群众享受我国生态建设的成果。


  王轶教授强调环境法必须与其他部门法协同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公序是指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构起来的秩序,良俗是指在人们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共同生活中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这里面应该包含对环境权益的确认和保障。《合同法》第52条关于认定合同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则,以及《物权法》第7条关于在设立物法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都应纳入与环境法相关规定中。民法中的利益冲突是指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与人身和财产有关的利益冲突,一旦超出平等主体在人身和财产领域的冲突,必须由其他部门法发挥相应的协调功能,环境法就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议题二:自然资源权理论和民事救济的功能研究

  崔建远教授指出,我十分赞成民法与环境法的配合协调。由于民法自身在先天意义上的弱点,需要行政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众多法律部门协调配合,因此大家一定要共同努力、团结合作。把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规定为国家所有不可取。民事权利作为基础权利,必要时才能用公法予以救济。民法难以完成对自然资源的修补,这恰好为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空间,相互配合会产生最佳效果。

  徐祥民教授强调:民事救济手段对保护环境的作用是有限的。我国民事救济手段和法国民法典、欧洲大陆的民法典以及日本、英美法系国家所用的救济手段大概归为三个类型,一种是预防性的,第二种是赔偿性的,第三种是阻遏性的,这三类手段在环境救济的作用都很有限。

  罗丽教授提出: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将某些特殊物赋予物权属性。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自然资源都应变为国家所有,而是说可以通过对现行物权制度的完善,将新的自然资源予以保护。譬如气候资源不一定要把它确定为某一个权,通过设定类似土地的地上权的方式,合理调整因利用气候资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议题三:物格理论—兼论民法典关于动物和自然体的规定

   杨立新教授提出,人有人格,物有物格。互联网领域的虚拟财产无法用物来解释,但却有价值,也是物,但要给予特别规定。数据的问题,特别是大数据的保护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他还指出,民法与环境法的有机结合是值得探讨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王灿发教授认为杨立新提出的物格概念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王灿发教授认为,对动物保护的关注是民法的一大进步,但应反对将动物予以法律人格化,反对动物享有人权和人格权。

  王明远教授在对民法上的物和自然物进行辨析后指出,民法强调的是一种私人的具体的权利的确立、物的经济价值的利用等。环境法应该是基于理性的,对自然界的开发利用要把握合理的尺度。要有道德情怀、遵循生态规律,发展经济不能采取野蛮的、无条件、无限制的基于所谓财产意义上的开发利用方式。

  高利红教授指出,行为规范当涉及价值时,要学会利用价值二分法区分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人是有固定价值的,涉及到伦理时,如何确定主体内在价值和客体功利价值的衔接是
十分必要的。

议题四:关于环境权的理论


  吕忠梅教授指出,环境法是在民法基础之上生长出来的法律部门,环境权是与民事权利不同的权利。之所以要召开今天的对话会议,是因为环境法的话语系统与民法的话语系统之间出现了一些问题。吕教授强调,我们与西方国家存在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方面,因此建立新的权利体系是必行之策。她强调三个观点,一是环境法是关照人类的法律,环境法是整体主义的。二是环境法的主体与民法的主体是不同的。第三,环境法上的权利与民法上的权利也是不相同的。这使得开展对环境权的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

  孙宪忠教授指出,生存是群体性权利,涉及到众多人以及一个国家的权利才叫做生存权。环境的问题的解决,涉及生存权,需要借助于公法,必要时需要在宪法中作出规定。

  吕凯教授指出: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并不科学。主要理由是:一是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立法目的,实际上它还是一个人类中心主义的典型体现。二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难于逾越的困难。三是可持续发展本身没有给人类的发展设限制。认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环境与人类的共同科学发展。建议将环境权作为宪法中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虽然当前还存在重重阻力,但环境权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国际立法实践使我们看到了曙光。

  杨朝霞副教授认为,环境利益遭受的侵害用传统法律救济手段存在严重不足,因此有必要创设直接以环境为权利对象,以环境的人居支持功能为权利客体,以环境利益为权利标的环境权。环境权仅指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不应当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自然资源权和利用环境容量的排污权。环境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公民),而不应包括环境本身(自然体)。环境法在基本立场看,应当是“人类中心主义”的。认为环境权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提前环境司法的介入时机。二是可以降低环境维权的证明难度。

议题五: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关于民法典的绿色化问题

  孙佑海教授指出:强调民法典的绿色化当今意义重大。多年来,虽然制定了很多部环境法,但是,由于其他一些“强势”的法律立法时不顾环境保护,实施时更是凌驾于环境法之上,不仅对生态环境损害巨大,对环境法的权威也同样损害巨大。这是导致我国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必须将建设生态文明以及环境不得恶化的原则纳入民法典,将环境权作为自然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规定物权的设定不得损害公共资源和公民环境权益,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的责任,并建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助机制。在立法中,要明确反对形式上“绿色化”,用几句保护环境的漂亮话装点门面,必须有强有力制度做保障推进“绿色化”。要尽快启动“环境法典”的编纂,以此来解决环境法内部各项制度之间的内耗,并与民法等法律携手同行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

  王文革教授提出,民法典绿色化不仅要依靠环境法,还要依靠各个部门法的绿色化。应该由环境法统领各部门法的绿色化,通过制度协同来实现最大化以此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环境法、各部门法都要进行革命性的改变,只有这样,生态环境问题才能够得以解决。

  林灿铃教授认为,无论是环境法还是民法,其立法目的都是为了使人类生活更加舒适,因而当下需要从立法理念上促进民法典的绿色化。实现民法典的绿色化,不仅是应当的,更是必须要做的。民法与环境法的地位应当等同,不应有效力或者上下等级上的区分。林教授强调,制定环境法典已经迫在眉睫。

   会议的第三阶段,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受托宣读《绿色民法典宣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天津共识》,提请大会审议。与会代表对“绿色民法典天津宣言”给予高度评价,希望该宣言能够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吸收其精神。

小结:
  会议结束之际,孙佑海、吕忠梅、蔡守秋、孙宪忠、徐祥民等代表对会议分别做出小结。

蔡守秋会长对此次会议的圆满成功表达了欣喜之情,认为此次会议主题明确、高效务实,可以誉为会议中的典范。蔡会长对此次会议作出的“天津宣言”高度认同,建议有关部门树立绿色理念,在做好环境保护立法的同时促进各部门法的绿色化,促进法律体系的生态化。

   孙宪忠教授表示,关于物权问题、权利变动问题,需要在座各位的专家老师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并期待以后能和各位专家一起再次交流、商讨学术问题,并祝愿天津大学法学院不断发展进步。
吕忠梅教授表示,民法典的绿色化不仅仅是口号,广大的法学人应努力将民法典绿色化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这样才能真正解决环境问题。民法与环境法并不冲突,希望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使民法典的绿色化真正可行。

  孙佑海院长对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示衷心感谢,并诚挚邀请各位今后常来天大、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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