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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祥民:“论我国环境法中的总行为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 2016-01-15     来源:    点击量:

  本站讯(通讯员 李朝千)近日,天津大学法学院徐祥民教授发表学术论文,阐述我国环境法中的总行为控制制度,该文刊载在我国法学核心期刊--《法学》2015年第12期专论栏目。
  该论文主要阐述了以总行为控制为直接规制目标的环境法许可执法者设定一定的目标,并为此目标而采取行动。贯彻总行为控制主义的环境法的突出特点是不关心作为个体的自然人、企业等的行为以及个体行为的单个结果,而是以对环境的总和性影响和造成总和性影响的总和行为的控制为目标。我国环境法律中的总行为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取用总量控制制度、基本环境能力保持制度、保护区制度和环保、“红线”制度、环保名录制度、环保规划制度等。总行为控制制度之所以未给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带来期待之成功,与其不是我国环境法律法规普遍采用的制度、处于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边缘、有关法律宣示建立的总行为控制制度缺少操作规程的支持、法律宣示的总行为控制制度没有做好让政府负责的准备、现行法律的实施无法保证总行为控制指标符合社会所需要的环境质量标准等密切相关。
  徐祥民教授指出:现行环境法之所以不能保证总行为控制指标符合社会所需要 的环境质量标准,说明我们在立法上没有真正把实现环境保护目的的重担加给按 总行为控制主义设计思路建立的环境保护制度。虽说现行环境法没有取得让社 会满意的环境保护效果,已存在于环境法中的总行为控制制度也脱不了干系,但 这一失败并不等于总行为控制主义设计思路的失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需要给 总行为控制主义一个充分展示的机会,如果能让总行为控制主义主导我国的环境 法制建设,那么我国环境法定能产生比现行环境法更好的环境保护效果 。 

  《法学》为我国法学界的核心期刊,是中国法学会认定的十六种期刊之一,是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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