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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会都来关爱——天津大学召开“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面临的社会问题与法律对策”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16-03-28     来源:    点击量:

  本站讯(通讯员 蓝蓝 郭金石 )3月26日上午,天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正式成立。成立大会之后,研究中心在卫津路校区25楼B802会议室召开了主题为“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面临的社会问题与法律对策”的学术研讨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秦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局级巡视员马东、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秘书长牛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办公室副主任方芳、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副厅级)刘雅清、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一处处长张寒玉、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倪春霞、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全国妇联权益部处长郭晔、团中央权益部协调督导处处长梅峰、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研究员代秋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天津市河西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张宇明、天津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马楠、天津市社科院副研究员于阳等专家学者及法制日报理论部主任蒋安杰等媒体代表、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天津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首任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所长黄太云以及法学院师生共五十余人出席了研讨会。
  研讨会分为“留守儿童、流动儿童面临的社会问题”与“未成年人司法问题”两个主题。

  第一主题由孙佑海院长主持。秦剑首先发言。他指出,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既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更是关系到未来的问题,直接影响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解决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问题不单要靠法律,也要靠制度。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时,专门把留守、流动儿童问题作为重点问题,并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向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国务院今年已经颁布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文件。从现实和发展的角度来说,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问题最终要靠法治来解决。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历来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工青妇室近年来所做的工作,也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通过社会监督工作不断推动法律的实施和完善,并将在适当时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相关法律的建议。此外我们还需要重点关注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当前一些地方在关爱留守儿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动员家庭和社会力量排查问题、实施教育关爱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全社会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氛围,并以法律作为重要保障。

  倪春霞做了题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社会问题及工作对策”的发言。她指出,留守儿童2006年第一次出现在国务院相关文件中。今年是十周年,国务院也出台了相关文件。 留守儿童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短时间内难以根本解决。倪春霞指出解决留守儿童问题需要明确几个重要关系:第一,家庭责任和政府责任的关系。应强调父母的监护责任,有无父母监护和最后未成年人是否走上犯罪道路,关联性非常大。第二,心理关爱和紧急保护的关系。遇到紧急情况和严重情况时,应强制报告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知父母必须返回,否则就指定监护人,然后再送到民政部门。这种紧急保护的方式也是为了防止极端事件的发生。第三,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关系,这两个地区都要负起责任。第四,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关系,要齐抓共管。第五,各个部门的关系,要形成合力。

  彭伶做了题为“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研究”的发言。她提出,留守、流动儿童问题的重点是监护问题。监护不到位,不仅会给留守、流动儿童带来人身安全易受侵害、受教育权利难以保障、个人发展权利受限等问题,还会给社会带来种种隐患,必须高度重视。应当推动国家在留守、流动儿童监护方面立法的完善。当前民法总则修改的意见稿中存在几个问题:一是监护人的选择。现在对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是非常模糊的,没有做详细规定,另外,虽规定了委托监护,但是对“他人”的资格也没有做详细规定。二是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规定得非常模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明确。三是对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有哪些不得恢复的情况没有规定。例如,监护人曾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及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如果随意恢复他的监护资格,那么未成年人受到伤害之后将很难弥补。彭伶强调指出,在保护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方面,不能只强调家庭和父母的责任,而应当强化国家责任,应当成立必要的机构并且拨付款项来帮助父母更好地履行监护权。为此,建议国家成立未成年人事务局,当儿童被虐待、被剥夺了受教育权时,可以到该部门求助。

  刘雅清作了题为“留守、流动儿童面临的社会问题与法律对策”的发言。她指出,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群体是一段时期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它打破了人们原有生存方式和家庭亲情的平衡状态,使未成年子女处于部分或全部失去监护的危险境地中。这种生存状态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方向相违背。针对留守、流动儿童面临的社会问题,刘雅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制定《儿童福利法》或《留守、流动儿童保护条例》,在操作层面全面规定对各类儿童的保护,将留守、流动儿童保护系列政策提升至国家法制的层面。第二、建立政府对公益组织的专门管理机制,尽快出台《政府购买儿童保护服务办法》,并开通国家级政府购买儿童保护服务招投标平台。第三、增加外出打工人员家庭责任评估制度,村委会或社团组织通过评估,认为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宜外出的,应当劝阻,并辅以必要的帮扶手段,切实保障儿童不因贫困或父母不负责任而失去监护。

  代秋影作了题为“多措并举关爱留守、流动儿童健康安全成长”报告。她谈到,所谓留守儿童就是孩子没有和父母在一起生活,特别是在3岁之前没有和父母在一起生活。这样的孩子心理上缺乏安全感,在遇到负面情绪时不知如何缓解,面临冲突的时候不知如何解决,校园暴力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此。从心理学、教育学上来讲,这样的问题在0至6岁中是可以很好地解决的,这样就能够大幅度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代秋影认为国家要为父母的监护提供支持和保障,建议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法》,同时创造条件让父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具体包括:一是基层政府应当创造条件让父母回乡,使返乡父母在当地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孩子进城。应着手解决城市流动儿童面临的困难,如医疗问题、借读费和异地高考等。总之,家庭、社会、学校、国家应该为孩子营造一个类似子宫一样安全舒适、充满自由和尊重的环境,使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郭晔介绍了儿童社区保护机制需要的政策支持。首先她指出,国务院刚刚出台的专门性意见将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表明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态度。全国妇联权益部从2010年开始,通过两会提案、议案,建议呼吁推动监护制度的完善、刑法的修改、反家暴法实施办法出台等等。其次提出了权益部2013年8月开始探索分级干预保护模式。分级保护干预基于一个假想:有限的服务资源服务于最需要干预的家庭。具体来说,1、一级保护立足于宣传教育和培训目标人群,一是培训骨干,二是培训师资。2、二级保护是发现高危家庭。二级干预只能判断出这些孩子属于危险的边缘,不能证明这些孩子已经遭受了侵害或发生了其他更严重的问题。3、三级保护是针对一些重点个案,进行专门、全面的干预。接下来,郭晔总结了项目中发现的几个问题:一是摸排工作的制度化。儿童成长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调查数据需要及时的更新。这样动态性的摸排需要制度性上的安排。二是分级干预措施也缺乏制度性的安排。最后她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加强针对性的儿童保护服务,同时应该逐步“去标签化”。其次,分级保护干预措施制度应纳入政府购买和制度建设中。最后,民法典创制中应完善国家监护制度,特别是国家临时监护职责、程序的规定应予完善。
陈卫东、宋英辉分别对上述发言进行点评。陈卫东指出,留守、流动儿童问题作为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其自身为社会问题,是伴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而产生的怪态。它的解决则是法律问题,需要所有政府机构部门的共同支持,加速调研,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门的法律,明确政府责任和家庭责任,对于父母监护责任的担当,其规定应当细化。宋英辉提到,依据第6次人口普查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约占全国儿童的22%,而流动儿童近3600万,占总数的13%。流动儿童中71%很少与父母沟通,75.65%辍学,犯罪比例很高。留守儿童被侵害的比率较高,独居儿童超过205万。对留守、流动儿童的保护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亟待解决。

黄太云教授发言

  第二主题由黄太云教授主持。马东做了题为“我国少年司法审判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的发言。他指出,少年司法审判的成就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自1984年我国成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通过改革创新为少年司法制度特别是少年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出了贡献。二是在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三是为有关立法、修法提供了经验。刑法修正案和刑诉法修改中大量吸收了少年审判实践中改革创新的经验,如法庭教育、圆桌审判、案后回访、帮教、社会报告制度、前科封存、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心理疏导与测评等。四是培养出了一支与少年审判相适应、秉持“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理念的法官队伍。五是推动了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对少年特别是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关爱,对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健全作出贡献。六是少年法庭多年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在国际社会上普遍得到好评。另一方面,少年司法审判目前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问题,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各地少年审判在组织机能、队伍建设、审判理念、受案范围、司法结果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差异较大。二是少年司法发展面临的瓶颈。2009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绩效考评是以案件数为准,少年法庭面临很大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们设立了综合法庭,将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也纳入到少年法庭。三是改革路径的选择问题。将少年家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合并到一个庭之后,少年法庭的审判特色能否保留,是否可能被大量家事案件冲击、淡化,这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问题。

  牛凯的发言题目是“大数据与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他指出,在留守流动儿童保护的研究和工作中,要突出法治化、科学化、信息化和国际化这四个特点。具体来说:一是数据一定要科学和准确,要有一个科学的指标体系,才能科学地反映我国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的全貌。二是针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存在的学习滞后、心理失衡、行为失范、安全堪忧等问题,要分析国际上相类似的情况,取长补短。牛凯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是为留守儿童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和司法支持。二是坚持政府主导,严格落实相关的政策法律。三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四要强化学校和社会的作用。五要加强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建设。他最后谈到,各级法院应当重视大数据在保护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对照法院已建立的案例数据库,认真分析,提出建议,促进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从司法保护最后一道防线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让留守、流动儿童感受到社会的温暖。

  陈卫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侦查问题作了发言。他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司法保护,特别要注重从侦查制度入手。现阶段我国未成年案件侦查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第一、专业化程度不足。我国虽然明确了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设立专门机构,但很少有公安机关把它作为一个固定的机构来设置,实践中往往是在案件发生后,才成立临时性的组织或部门负责案件侦查工作,这也导致了侦查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足。第二、法律援助质量堪忧。由于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缺少统一指导和培训,因此,律师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很少能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开展援助工作,导致无法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专业化和办理专业化。第三、案件侦查不能满足及时性要求。相关法律规定了“及时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但对于如何“及时”、遵守什么时限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第四、程序性制裁措施缺乏。由于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制裁措施,导致法律为未成年案件办理设置的较为细致的权利保障性规定很难真正落实。第五、逮捕适用的问题。目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的情况仍比较普遍,虽然在一系列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出台后,未成年人羁押率有所降低,但仍然偏高。侦查机关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批捕报请应尽量慎重,坚持不捕为原则、逮捕为例外的规定。陈卫东最后指出,解决上述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以体现对被追诉未成年人的司法和人文关怀。

  宋英辉教授介绍了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未成年人保护所做的研究课题情况。他指出,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应当把握“一个核心、两个关键、几个重点问题”。“一个核心”,是要把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在观念和行动上作为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内容。未成年人的数量很大,问题也很多,接下来要研究具体措施,将未成年人的问题作为各级党政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两个关键”,一是要完善法律体系。现行法律太分散,且刚性不足。另外要健全制度,如儿童福利问题、监护问题、政府责任问题、家庭教育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等,否则很多工作就无法推进。二是要解决好专门机构问题。首先是公检法司没有整合职能,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能部门太分散。民政、妇联、共青团、卫生等部门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但是没有整合和协调,有一块“短板”上不去,整个水平就上不去,也容易造成责任推卸。所以一定要有一个牵头的政府机构,能够协调各个相关部门。“几个重点问题”是指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作为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宏观问题,做顶层设计,在此之下重点解决几个突出的问题,比如不良行为、校园暴力、留守、流动儿童早期干预、涉嫌犯罪的转向问题等。

  张寒玉首先针对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司法保护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未成年人保护形势非常严峻。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受侵害现象严重;未成年人犯罪质量在上升,涉嫌罪名越来越多元化。二、未成年保护问题对当前社会转型平稳过渡非常重要。不仅是国家、政府重视这个问题,现在的广大公众也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并且非常关注。 三、司法保护问题。未成年人需要家庭、社会、学校、政府保护,一定要强调国家的责任,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组织尚不成熟,国家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张寒玉指出检察机关司法保护目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未检”检察权的特殊性。二是在我国司法体制中,检察机关处于中枢,但对“未检”检察权研究的还不够。去年底成立了“未检”专门机构,可以看出高检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已经以未成年人这个特殊主体为标准来整合所有的检察职能。三是标准的问题。目前正在制定办案指引,划定基本标准的同时指出努力的方向,比如如果没有辩护人,第一时间就要请辩护人。四是建立独立的考评体系。五是建立内部联动机制。

  梅峰首先介绍了团中央在留守儿童方面所做的工作,包括青少年司法教育的问题。这几年工作重点,从全面预防向重点预防转变。现在留守儿童是一类,还有不良群体一类。 基层党建工作中,共青团建立了两年的试点,形成一个方案,分三年要把五类群体的工作推开,已经有些成效。其次,梅峰对共青团下一步的工作有几个考虑:一、数据问题。现在中直办已经出台了一个信息系统,核心的就是数据问题。留守儿童是五类重点群体的一个模块,我们可以动态的掌握,数据清楚才能把工作做好。二、政府购买服务问题。主要是资金问题,资金的增量和存量问题。三、社会组织的问题。儿童问题的关键是能否把服务送到位。因为很多工作力量都在发达地区,尤其是社工、志愿者都在发达地区,而留守儿童大都在偏远地区。如何进行资源对接,要有体系设计。共青团20年前就创造了“希望工程”,现在正在设计“未来明天公益项目”,就是复制“希望工程”的模式,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模式化、菜单化。比如一个村有多少留守儿童,需要怎样的物质帮助,这是其次的,更重要的是需要多少的心理辅导、学业辅导,我们希望通过网络微公益形式把东部资源调配过去。四、自我保护的问题。要让孩子学会自己保护自己。五、专门教育的问题。

  刘雅清、于阳针对上述发言分别作出点评。于阳还介绍了天津市社科院在2011、2014年在天津市救助管理局做的两次调研结论。一是救助人数逐年增加,救助站逐渐增加。二是创新救助方式大量涌现。三是根据相关调查来看,受助者的满意度逐年提高。四是现行救助管理制度运行中存在的救助管理政策对目标群体缺乏吸引力、实际受助对象与应救助目标严重偏离、救助制度解决根本问题乏力、救助制度未能彻底防止儿童流浪乞讨等问题。他建议: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并专门形成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法律保护体系;家庭问题的核心是监护问题,监护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监护的及时变更和及时撤销,要解决虚管、漏管的未成年人问题;国家问题当中最主要的是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的综合治理问题,由政府牵头协调各方面把这个问题处理好。

董娟教授宣读倡议书

  作为会议的初步成果之一,天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董娟教授宣读了《全社会都来关爱农村留守、城市流动儿童倡议书》,提出关注关心留守、流动儿童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应当坚持法治治理模式,加快儿童保护立法步伐;凝聚社会各方力量,确立多元主体系统治理;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对留守、流动儿童实行综合救治;多措并举,构建留守、流动儿童源头治理机制。
  孙佑海院长作总结发言。他指出,解决“两童”问题需要“党政同责”。
所谓“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要对解决“两童”问题负责,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两童”工作。在政府的层面,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两童”工作。实践证明,目前仅仅靠民政部门等几个部门和社会团体,是不能有效解决“两童”问题的,必须在体制上有所突破。贯彻“党政同责”原则需要做到: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定信心、齐心协力,攻坚困难,多渠道、多途径解决“两童”问题。二是在党政领导的分工上,要有得力的领导同志主管“两童”工作。三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两童”问题的解决切实提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上。要在最重要的会议上研究“两童”问题如何解决,提出明确有效的对策措施。四是要在全面梳理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去掉过于原则或表态性的条文,增加实实在在的内容,使“党政同责”解决“两童”问题的规定都是实实在在的干货。如增设必要的机构,解决必要的经费,等等。五是加强和改进执法。在“党政同责”的原则下,建议强化公安系统针对“两童”问题的刑侦工作,为打击侵害“双童”的犯罪活动提供可靠的机制保障。六是做好司法救济。建议编制管理部门在司法改革中注意强化法院、检察院司法保护“两童”的机构和人员,使之充分发挥司法的救济功能。七是依法及时追究追责。在那些频发侵害“两童”的地区,要坚决依法追究当地主要党政领导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把“两童”问题彻底解决好。“两童”今天被害,明天就要害人。如果今天不重视“两童”问题的解决,全社会明天就会吃到苦果。全社会要用今天的明智行动,让所有的儿童和青少年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让国家和民族也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孙院长最后感谢各位专家和领导对天津大学法学院和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的支持,希望天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能够成为研究解决我国“两童”问题的高水平的研究平台,为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出台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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