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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悦教授出席首届“尊严生·安乐死”国际论坛并发言

发布时间: 2016-04-19     来源:    点击量:

  4月16日,首届以“尊严生·安乐死”为主题的国际论坛在津隆重举行。本届论坛由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南开大学、天津医科大学、融汇律师事务所等多个高校和机构共同支持,天津市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特别资助。来自美、日、韩等国家和国内相关领域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法律界、媒体界的专家学者从法学、医学、社会伦理、国家政策等角度出发,共同探讨“生死观”这一严肃问题,交流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我校法学院何悦教授出席论坛并就安乐死立法等问题发言。
  

  何悦教授多年以来致力于安乐死立法的推动工作。作为中国律师界惟一连任三届的全国政协委员,何悦曾于2009年3月向全国政协提交《尽快启动我国安乐死立法提案》,提出有必要尽快启动安乐死立法,通过法律规范安乐死的实施。
  在本次论坛上,何悦教授指出,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和自主决定权,当一个人难以忍受不治之症带来的巨大肉体和精神痛苦而生不如死时,每个人都有权在生与死之间进行选择。目前,荷兰、比利时等国已通过安乐死法,加拿大政府也于今年4月14日向国会递交安乐死法案。一方面,制定“安乐死法”的国家逐渐增加;另一方面,已经制定“安乐死法”的国家,“安乐死法”的适用范围趋于扩大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安乐死已经成为人类追求“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的具体体现。
  与此同时,何悦教授也指出实施安乐死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包括:第一,拟申请安乐死的患者系成年人,其所患疾病属于当时医学认定的不治之症,其临床痛苦已经达到不堪忍受的程度,且生存时间少于6个月。第二,患者本人具有真实的、强烈的要求尽快结束生命的意愿,患者应当书面请求接受安乐死,且可以随时撤销其决定。第三,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应当具有实施安乐死的资格。第四,医生致患者死亡的方法应当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的一般性要求,必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为避免安乐死的无序与滥用,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规范安乐死,使安乐死真正成为解除濒死患者痛苦,给正在走向死亡的患者以尊严的死亡方式。

  何悦教授的发言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好评。中华慈善总会长期照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常务副会长方嘉珂,在认真听取了与会领导、专家与学者的发言后,代表本次国际论坛发表了《天津共识》。

                                          天津大学法学院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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