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家中秋汇聚津门,共话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第二届“天大·中国司法论坛”理论研讨会召开
本站讯(通讯员 郭金石)9月17日,中秋节小长假的最后一天,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二届“天大·中国司法论坛”在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隆重举行。来自全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高校以及媒体等单位的嘉宾代表共计两百余人参加会议。
理论研讨会主题发言环节,六位专家围绕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了精彩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蒋惠岭介绍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四场“硬仗”,分别是硬脱钩、硬增编、硬素质、硬保障。也就是要坚定地走省级或中央统管的道路,增加法官队伍的人事编制,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训练提升素质,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只要打赢这四场硬仗,便铺下了一条通向公正高效、权威科学司法制度的康庄大道。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李贵方认为司法改革要注重实效,具体包括:要严格执行三大诉讼法,严格执行司法程序;司法过程公开;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判决要遵照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在这一轮整个国家的改革方案中所占比例、体量越来越大,已经成为我国这一轮改革的方向标和重头戏。司法改革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做好改革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改革方案的论证工作;做好改革的配套工作;做好改革的评估工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学术顾问周玉华对人民法院组织法提出修改建议,即原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建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周玉华进而对专制司法、直接民主司法、民主集权司法和法治司法四种司法类型进行了明晰。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作了题为“以审判为中心与监督制约”的发言。谢鹏程认为,以审判为中心与监督制约是两种不同的司法模式,但都是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的路径、方式。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审判职能的决定性作用,监督制约强调的是监督制约司法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两者的矛盾关系以及未来发展类似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观念和工作机制将带来多方面的深刻影响。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孙佑海认为庭审实质化改革应当重心向下,查清案件事实的任务应主要在一审程序完成。孙佑海对庭审实质化改革提出如下建议:要深刻认识庭审实质化的重大意义;改革不合理的公安、检察和审判部门的政绩考核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他们在查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真正提高审判机关和法官的地位。关于“重心向下”的改革,孙佑海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调整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建立事实调查官制度;提高一线法官的待遇,保障一线法官集中精力办案。
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部主任王公义和司法部司法鉴定局原局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霍宪丹对六位专家的发言进行点评。王公义指出,以上发言均指向司法改革中的核心和要害问题,这些问题如能基本解决,司法改革也就见到明显实效。霍宪丹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平安中国、和谐中国、法治中国和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我们要通过系统定位,发现问题,找准原因,正确施策。
下午的理论研讨分为三个分议题。
分议题一“完善司法组织体系”由王公义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说,本次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特别是与诉讼法的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基本原则中的有关问题;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等。坚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本轮司法改革会取得很好的成绩,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将会不断完善和进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程建乐介绍了司法改革背景下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的若干重点问题,包括普通法院如何设置、法院能否设分院、专门法院如何设置、互联网时代法院组织形式创新以及设立网络法院之构想等五个方面。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雄飞强调要推进审委会制度改革。审委会改革的实质涉及到几方面:第一,审委会要从秘密到公开,人员、时间、汇报事件、意见等都要公开,公开的形式要根据改革情况而定;第二,建议审委会只讨论法律适用问题;第三,明确审委会听审的性质;第四,明确审委会与法官责任分担。
《人民法治》杂志社执行总编陈惊天,北京永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张勇,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副会长韩德强分别点评。陈惊天对法院体系架构、职能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等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张勇建议,法官未经法官遴选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韩德强认为,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其出发点要落实到如何保护法官的权利、如何保护人民的权利、如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上。接下来,韩德强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的目的、内容、定位三方面提出了建议。
分议题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由霍宪丹主持。中国社科院诉讼法研究室教授王敏远谈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不忘初心”。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促进司法公正,除了“每一个案件都要实现司法公正”外,还包括预防和避免、减少冤假错案。“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强调法庭审判要直面证据、事实、证人证言。另外,还要强调法庭上控辨双方对抗,一定要有强有力的、能够跟控方在能力、地位等方面平起平坐的辩护人。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悦群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其核心是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审判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基本特征是树立公平正义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控辩平等、非法证据排除等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刑事诉讼各阶段按照法定程序、证据标准进行,确保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这对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公正司法和案件质量,落实司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主要从为什么要说理及说理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会有说理不充分现象的存在、相关的改进途径三方面谈了对刑事判决书说理的思考。刘卫东认为,首先必须树立判决书充分说理的司法理念。第二,应该修改判决书的格式,大幅度增加“本院认为”的内容。第三,要建立刚性机制和激励的机制。第四,要培养法官勇于说理,敢于说理,以说理为荣的观念。第五,要培养法官法律解释的能力。最后,还要与案例指导制度等配套措施同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郭小冬,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阳分别点评。胡仕浩指出,一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二是要把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各项改革措施的执行要配套,要认真抓好落实;三是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郭小冬指出,必须完成从侦查为中心到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转变,同时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协调,加强庭审辩论环节,提高审判能力。于阳从实体和程序、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公正和效率、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等四个方面谈了体会。
分议题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分为三个单元。第一单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是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图书馆馆长牛克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处长龙飞介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发展的三大标志性事件以及八项主要改革措施,包括构建与强化法院诉调对接平台,建立与完善法院特邀调解制度,建立法院专职调解,探索调审适当分离机制,探索与拓展调解前置程序案件类型,推进律师调解制度,确认与赋予调解协议法律效力与执行效力,创新与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立法进程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院长王伟介绍了推进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几点经验。一是创新三种模式,营造家事审判特色氛围。二是坚持四项原则,凸显家事审判特色理念。三是完善队伍,加强家事多元解纷力量。四是建立六项机制,完善家事审判特色规则。
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赵蕾做了“‘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迈向国际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言。赵蕾提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主要表现在纠纷解决理念的国际化、纠纷解决机制规则的国际化,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交流的国际化三个方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中国不仅要建立社会多元治理新格局,而且还要着眼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和平合作”、“开放包容”四大理念下如何构建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经济带,要用多元共治、和平解决一带一路、世界范围的民商事纠纷,为世界ADR宝库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立法经验。
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首席调解员郭玉忠在“从适案角度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在实践中的作用”的发言中指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能仅仅停在解纷方面,须向上游预防及下游修复延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能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推动,更需顺应自然,鼓励民间力量发挥更大作用。郭玉忠认为,还要加大人才培养和机制创新。
第二单元“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构建的思考”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人民法院出版社总编辑张益民主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越飞认为,乡镇人民法庭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基础。王越飞主要谈了四个观点:第一,建设乡镇法庭是国家基层治理权力体系的需要。第二,建设乡镇法庭完善案例结构是发挥司法功能的需要。第三,建设乡镇法庭是促进社会和谐,推动法治建设的需要。第四,强化乡镇法庭是河北司法改革的特点。
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耿曙华指出,针对80%的案件在基层法院的现象,近几年来,特别是针对家庭、婚姻、赡养和邻里纠纷的案件,禹城法院将和事员、人民陪审员、执行信息化、特约家事调解员等多元一体化,改革效果明显。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法官高峰的发言题目是《论我国法院附设ADR制度的规范化重构》。高峰详细介绍了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架构和司法ADR优势。各国的法院附设ADR制度并不完全相同,结合我国的现有制度来看,在诉前调解基础上构建“调解型”的法院附设ADR制度成本最低、最符合国情。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周廷昌介绍了皇姑区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经验,即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大调解起步,以司法调解为引领,与行政各部门85家单位建立诉调对接关系。从2009年开始,设立了全国第一个集中传唤调解制度,把调解落到实处,实现有案必传,有案必调,适合调解的案件全部进入诉前调解阶段。
第三单元“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体验”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王运声主持。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梁远平的报告主要围绕诉前调解制度进行。荣昌法院2008年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综合调解机制,简称“荣昌模式”,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法益,服务经济发展的功能,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下一步荣昌法院将争取再建7000平米的诉调对接中心,扩充编制,增加专项投入;规范纠纷分流和独办的机制;公开招募特约调解员,建立名册制度;完善专职调解员制度;加强与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联系;加强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经费保证;增设诉讼辅导室,分流调解大部分案件。
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建华在“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实践路径”的发言中谈到,律师在执业当中应该充分发挥尊重引领、配合推动、寻求合法保障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法律共同体当中应有的作用。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有两条道路可走:一条是居中调解的职能发挥。另外一条是律师代理被代理人参与纠纷解决。第二条道路更值得注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李涛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了内循环型“诉调衔接”工作机制构建,提出诉调衔接的完善路径。第一是设立统一的有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二是建立以基层法院为基本点,以调解组织、行业组织为线的信息共享平台。三是扩大宣传,扩大诉调对接的影响力。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韩伟介绍了江汉区人民法院的几点工作经验,例如,加强硬件设施的建设,建立全方位大数据管理平台。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构建矛盾纠纷解决平台。凸显三大特色,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体化。建立“1+N”的联动调解机制。创设智慧的服务中心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小林、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王运声分别进行点评。王小林指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首先解决定性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该具有三重属性,即政治性、人民性、法制性。此外还要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价值取向问题。在此基础上再探讨由谁做和如何做的问题。
论坛闭幕式由杨万明副会长主持,孙佑海副会长做总结发言,孙佑海对各位领导专家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感谢,表示此次“天大·中国司法论坛”规模大,水平高,取得了丰硕的研讨成果,为司法改革的深化提供了新鲜的营养。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将会认真整理会议成果,向中央有关部门提交研究报告。未来希望深化与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的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助力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