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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召开“一带一路”投资法律保障理论实务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16-10-25     来源:    点击量:

    本站讯(通讯员 郭金石)10月22日,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承办的比较法视野下“一带一路”投资法律保障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成功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刘敬东,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会委员陈幼卿,国家开发银行行内专家贾庭仁,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中国海事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副所长蒋姮, Client Earth 高级研究顾问Douglas Whitehead(金道格),英中协会 (GBCC)助理主任Kathryn Rand(兰心),中国·印尼聚龙农业产业合作区办公室副主任、聚龙集团公共关系部总监邱爱秒,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滕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洪堡基金会中国学术大使王世洲,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副主任、特邀教授张利宾,天津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主任纪雪峰,上海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晓科,中国经济时报副总编辑李慧莲;天津大学副校长元英进,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天津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兆兴以及法学院50余名师生参加会议。
    开幕式结束后的理论研讨分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市场准入制度、“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金融支持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绿色发展问题、“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四个议题。

 

    在第一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市场准入制度”中,刘兆兴主任作了题为“‘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的演讲。他首先介绍中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中的法律关系问题,指出在研究母国法的同时,更要研究东道国的法律,中国在赞比亚的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劳资关系纠纷事件说明了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在全面研究东道国法律制度体系时,还应注意其非成文制度,例如惯例、部落规则,法律传统(包括宗主国留下的制度),甚至是文化传统。另外要熟悉东道国的投资准入门槛和限制。之后,刘兆兴谈到劳工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这方面要借鉴外国经验,首先要保护劳工自身的权利,包括参加工会的权利、要求涨工资的权利,不能用中国一些老模式去生搬硬套。同时,每个企业应当承担企业社会责任,最好有一部《企业社会责任法》,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出强制性规定。刘兆兴最后介绍涉外投资中发生的纠纷处理,指出投资者要熟悉母国、东道国的法律,以及国际惯例、国际条约,依靠国际方面的这些规定妥善解决纠纷。要完善“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调解,最好是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仲裁。需要注意“一带一路”里没有加入WTO的国家,用相近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刘敬东副庭长的报告“‘一带一路’法治化问题的相关思考”提到,“一带一路”的倡议要最终实现,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法治化分两个层面:一,国际层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很多都是WTO、IMF和其他一些区域性贸易投资协定的当事国,我们要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遵守已经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那些尚未与我国有贸易投资协定关系的国家,与中国尽早签订相关的贸易投资协定。在“一带一路”法治化的国际层面进展过程中,特别要吸收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最新成果。比如环境保护问题、劳工问题、反腐败问题等,要吸收进来,推进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国际贸易的条约体系。关于国际层面的争端解决,除了现有机制外,还可以探讨“一带一路”建设中建立一个新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比如在丝路基金下或者亚投行下建立相关争端解决机制。二,国内法层面。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和沿线各国的合作,是国家之间的合作,内国的司法也可以在中间发挥重要的作用。要依据国际法积极行使管辖权。还要注重在国内的涉外案件中,特别是涉及“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中准确地适用国际公约和惯例,准确地查明外国法。刘敬东还阐述了国内司法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支持问题、国内司法对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涉及自贸区案件的审理问题,以及国家豁免问题。

 

    左海聪院长的发言题目是“‘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投资法律保障问题”。海外投资法律保障的问题其实在中国“走出去”战略中也受到很大重视。“一带一路”是对“走出去”战略的升华,两者关系密切。“走出去”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但是“一带一路”建设之后,我们重点要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左海聪主要介绍三方面内容。第一,我国政府对于海外投资的风险防范制度。中国政府在几年前就已建立了海外投资安全风险的预警和防范机制,中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企业防范和应对风险提供了较为有力的保障,但是中国企业运用得不够,应该鼓励企业多运用这些机制。第二,司法保障。为适应“一带一路”战略要求,中国的司法系统积极应对,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要不断提高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司法能力,在依法应当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案件中,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这16方面的要求预示着法院可以用更加开放和合作的态度做好司法工作,只要坚持下去,一定会为“一带一路”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第三,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真正把风险消灭于无形还要靠企业本身,企业在经营中做到合法合规,尽量不触碰法律的底线。特别注意不要以为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低,法治水平就低,他们的税收、反腐败、劳工标准就不严,这种错误认识很容易引发一些没有必要的风险,所以中国企业一定要进行合法合规的经营,国家机关也应该设立相关制度予以监督,法务人士给予相关的支持。

 

    蒋姮副所长作了题为“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合规治理”的演讲。研究“一带一路”的几个国家可以发现一个特点,就是高冲突、高风险这种标签的国家非常多,法律不系统、不连续,有的还互相冲突,在执行方面特别不规范。如何把握这个规则,显得十分迫切,在应对方面有以下几点:在合规方面,要加大对比的研究,整合信息。在分析工具方面,可以借鉴CIA这种工具,也就是冲突影响研究工具,是一种影响政治风险的研究工具。在法律问题,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指引。
    孙佑海院长对第一阶段的发言进行点评。他指出,我们在“走出去”战略上提出“一带一路”,要注意一些情况和变化:首先,既要重视国际法,同时也要认真研究东道国的法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要研究透,还要探求原来宗主国的传统。第二,研究法律要全面。目前,企业家从投资和个体赚钱的角度,往往只研究私法,这还不够,还要研究公法包括刑法。第三,既要重视台面上的法律,也要注意台面下的法律。一些潜规则的东西也很重要。中国讲ADR,外国的ARD也很重要,所以合规问题非常重要。第四,出去投资时既要跟政府、官员打交道,也要跟当地“草根”打交道。第五,既要重视对发展中国家政策的了解,同时也要注意到这几年,特别是2008年以后由于经济洗牌,很多原来的富国现在不这么富,原来的穷国也不那么穷了,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一些政策发生变化调整,我们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要注意这些变化,建议政府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妥善应对。

 

    第二议题“‘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金融支持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中,贾庭仁专家主要围绕“一带一路”投资的金融支持进行论述。他认为,所有问题,包括风险都要靠法律解决。作为银行和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预防法律纠纷,即预防为主。首先,“一带一路”的价值观是一种新的价值观和发展理念的宣示。就是要坚持和平合作、发展共赢的新理念,建立公正公平有序的国际新秩序,通过5个沟通达到3个目的,这是我们对全球的承诺。其次,落实“一带一路”的核心理念要克服拜金的形象和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实现“一带一路”沿线的合作发展,金融是重要的载体和纽带,金融企业要自身摒弃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对外投资贸易中避免唯利是图的急功近利形象,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通过以内补外,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我们坚持雪中送炭和金融合作,在能源、资源、信息、基础设施、农业等领域,进行卓有成效的合作。第三,坚持规划先行是不同机制体制和文化沟通交流国家之间的可选通道。“一带一路”给我们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就是和平合作,通过双边与多边在具体项目上的规划为民间往来提供了民心相通的机会。我们通过友好往来的合作了解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财政、金融、法律体系。在规划合作中,要注意发挥NGO的作用和民间资本的作用。第四,要尊重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第五,建设经济和经济强国的支柱是实体经济。一国金融的强大依赖于实体经济的强大,我国的经济要想做好“一带一路”,必须做好自身工作,不能让实体经济失血,也不能掏空我们的金融。

 

    滕越总经理作了题为“‘一带一路’投资中的跨境并购”的报告。滕越认为,“一带一路”,首先是一个国际产能的合作,是为产业服务的,法律为产业服务,金融同样为产业服务,但金融是推手。“一带一路”跨境并购法律问题需要法律界、金融界的紧密合作。他首先从境内与境外角度,对中国并购市场趋势进行分析,指出A股上市公司跨境并购趋势上涨。随后,介绍跨境并购主要操作难点。如果做好“一带一路”的具体实施,在若干问题上有一个无法闭合的决策链,越走越远,决策能力越来越弱,导致无法闭合,包括标的搜索、标的沟通、尽职调查、标的估值、交易结构、协议谈判、融资方案、境内外监管等。最后,他介绍了中国跨境并购市场现阶段的热点及挑战。包括全球资金配置,无形资产再利用,行业内资本重组,产能转移的配套投资等。

 
    邱爱秒副主任主要论述了中国印尼聚龙农业产业园的实践与支持建议。中国印尼聚龙农业产业合作区从2013年开始建设,选择在印尼做产业园是基于对当地政治和环境的分析,两国间高访频繁,政治风险比较小。还有就是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和印尼的“全球海上支点”不谋而合。另外我国农业产业指导政策优势奠定棕榈油重要战略地位,东南亚是我国重点支持的一个区域,棕榈油产业也是印尼重点支持的产业。园区情况是一区多园、合作开发、全产业链构建,目前合作区是今年8月4日获批的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第一个经过国家考核的境外经贸农业合作产业园区。未来想建设成为从原材料供给到销售的全产业链园区。邱爱秒介绍了园区建设的经验:一,积极吸纳项目所在国民众就业,不断提高属地化经营管理水平。二,积极开展“合作种植”,将发展成果与当地民众共享。三,投入大笔资金兴修基础设施,极大改善项目所在国民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最后,他提出几个建议:一是政策支持,包括:促进金融政策倾斜,加大政策性贷款供给;创新融资模式,希望能把抵押方式,包括投资周期放开,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二是法律支持,包括法律咨询平台,法律规则冲突的解决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天津大学法学院安宁副教授在“农业境外投资的法律考量”的发言中主要谈到六大问题。一,监管问题:制定《境外投资法》,企业需要评估成本,如果不把目前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企业的确定性预期有非常大影响。2015年1月份商务部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二,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以土地权利为核心。土地权利在我国对外交流中,矛盾和冲突表现得非常强烈,因为我国的土地制度是公有的,外国很多是以私有作为基础。在规划、土地权证,开发权利等方面就有很大的冲突。三,金融财政支持的合法形式:国际规则的制约。我们签了很多条约,参加了很多公约和国际组织,也要遵守这个规则。金融财政支持受到了很多限制,很多事不能不做,但是如果做,就是犯规的,需要想办法。四,风险控制和社会责任。中信保现在解决问题的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只是最低级别的保障,商业风险需要企业自己承担。履行社会责任是最重要的风控措施,社会责任的履行是非常法治化的,是有标准的,从经合组织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到RSPO、ISPO,都有一定标准,如果不做,在当地就没有相关的支持。五,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法律问题。要对现有规则和配套政策进行完善,例如,研究解决外保外贷的机制问题。又比如,目前我国重点支持的5类园区基本都是按照工业园区的标准来做,但是农业园区当中,种植是最大的成本,而不是基础设施和工厂。按照现在的规则,种植这部分是不能拿补贴的,只有建工厂、修路可以。如果不调整这个,农业种植,依托园区组织资源的模式就很难往下推。六,关于国际合作与规则制定。目前商务部有国别投资指南,中信保有国家风险分析报告,都是供境内拟对外投资者使用的,但是我们在境外的合作机制上,还没有太大进展,所以这方面,包括现有双多边投资条约的完善,都是可以去研究和推动的问题。

 

    陈幼卿专家点评指出,法律在“一带一路”中的重要性是显然的,在推进项目进展的时候,不光要了解当地的税收结构,法律必须先行。法律在对外领域占了很重要的地位,我们要聘很多国外的专家和律师,先去调查法律问题,不仅是国家政策、税收政策,包括土地怎么落实等都在法律问题范围内。国际合作应将国外事务所与国内事务所相结合。另外研究也可以和金融机构合作,走产学研相结合,这是一个趋势。

    议题三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绿色发展问题”。孙佑海教授作了题为“法治: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保障”的演讲。首先,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是时代的需要。我们在建设“一带一路”的时候有两种思路,一种是谋求当前就要赢利的思路,另外一种是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的。后者在可持续发展引导下的“一带一路”就是绿色“一带一路”。“一带一路”当为绿色“一带一路”的主要理由:一是绿色发展是当今世界的大趋势;二是“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生态环境相当脆弱;三是中国有必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展现国际好形象;四是实现中国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之后,孙佑海指出,建设“一带一路”,环境陷阱不容忽视。就历史层面而言,我国对外投资在环境问题上的教训十分深刻,由于不重视环保问题,吃官司被索赔的事端屡有发生,有的还被大肆炒作。就当前情况看,中国投资力度很大,布点更多,战线更长,风险更大。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一带一路”中环境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解决“一带一路”中的环境问题十分紧迫。孙佑海提出建议:1、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环保条约和相关条约的制定,提升我国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2、有效推动我国《对外投资法》融入环境保护实质内容。3、加强行政执法,强化环境审计力度。4、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一是要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案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二是要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三是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司法公信力。5、要促进对外投资企业自觉守法,并支持NGO在绿色“一带一路”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6、全面加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

  

    王世洲教授在报告“‘一带一路’倡议下绿色发展中的刑事保障问题”中谈到,目前中国公民在海外受到重大危险的情况已经有很多,在“一带一路”方面,中国人在国外受到不法攻击,有来自个人或者海外组织的攻击,也有受到中国人自己攻击的问题。刑  事保护问题应该纳入我们在“一带一路”的法律保护中的视野。从刑事管辖权方面,刑事保护是保护中国国民在海外利益多种手段的一种,并且是不容忽视的一种。在具体案件中应该分情况来行使刑事管辖权,要区分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家会对重大案件作出反应,但对一般案件还不行。因此未来在“一带一路”逐步发展起来以后,要建立有效的刑事管辖合作,刑事司法合作在国与国之间建立投资协定和有关保护的时候就应该纳入有关安排一起考虑,提供合作框架。是否可以设想,在刑事管辖合作方面像建立合资企业一样,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刑事管辖合作。我们在经济方面已经建立了这种合作,和德国建立了“一带一路”开发合作公司,但是和“一带一路”国家是否可以建立这种刑事管辖合作?最后,我们还可以考虑利用国际刑事法院来保护中国的重大利益。

 

    Douglas  Whitehead(金道格)顾问的发言题目是“One Belt One Road and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他首先梳理了中国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以及“一带一路”和“走出去”中的环保政策。之后列举了一些南北合作、南南合作方面的合作案例:1、南北合作,特别是中国与欧洲之间的合作。中国的一些环保项目借鉴了很多欧盟的经验,除了一些比较先进的法律之外,还有欧盟的环境责任制定、环境保护制定等,另外还借鉴了奥胡斯公约,特别是其中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司法救济的部分。2、南南合作,即中国和东南亚包括东盟等国家的合作。目前已经成立中国东盟环境合作中心,共同推进环境方面的合作,同时现在已经开始逐渐探索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的环境法律方面的交流。金道格对未来合作进行展望,指出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借鉴。东道国可以借鉴中国的立法,因为全球都公认中国的《环保法》是一部比较有效的环保法。同时,中国在环境司法方面已经有所跨越,设立了许多的专门环保法庭,这一点是可以供国外借鉴的。此外,中国NGO的“走出去”,对解决当地纠纷有重要的贡献。

 

    章晓科律师的发言“绿色环保助力‘一带一路’”主要分为两部分。一,“一带一路”下中国对外投资的机遇与环境挑战。1、地缘政治。该区域战略位置和价值观念,东南亚、中亚、南亚乃至中欧都是大国角力焦点。2、民族、宗教。该区域处于东西方文明交汇地区,文化习俗多样,民族宗教问题复杂,意识形态差别很大。3、投资行业不平衡。中国对外投资的行业集中在采矿、建筑、木材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容易产生环境问题。4、生态环境。部分国家水资源短缺,森林植被覆盖率低,生态环境脆弱。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环境威胁论”。应该从密松水电站项目中吸取经验教训。二,现行对外投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目前国内立法总体上是“鼓励”、“倡导”为主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1、中国保护海外投资地环境的立法规则:商务部和环境部《对外投资合作环境指南》。2、政府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通知》。3、金融机构的政策导向:海外投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政策为进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提供融资;央行、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刘敬东副庭长对第三阶段的发言进行点评。他指出,在环境条款中,目前缺乏一个很好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建立一个争端解决机制,将环境的争端也包含进去。

 

 

 

    议题四“‘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李虎副院长主要阐述了“一带一路”倡议下仲裁机构的作用。中国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贸易,会产生纠纷,需要有纠纷解决机制,双方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在这几种纠纷解决机制中,如果是国际经贸纠纷,仲裁是最具优势的,也是最多选用的。要说仲裁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就离不开立法和司法。就立法层面而言,推动“一带一路”内国法向趋同化发展,在国际上做得很好,示范法就有很大的影响。任何国家制定本国相关法律时都会参考示范法,这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的趋同化,使我们的企业尤其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的时候,有了仲裁法的规制。仲裁法基本是趋同和统一的,不会感觉到巨大的差别。中国的仲裁法也参考了这个示范法,中国在1994年通过《仲裁法》,目前相关法律的修改也是朝着有利于仲裁的方向发展。民事诉讼法通过修订了比较有利于仲裁的条文,一是提请仲裁前可以申请保全,二是将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事由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相统一。另外是司法层面。法院对仲裁地在本国发生的仲裁裁决可给予撤销或不予执行,通过这些方式保证仲裁公道。司法对仲裁的协助是仲裁发展的重要保证,从各国来看,也是法院在大力支持仲裁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合作和沟通,推动《纽约公约》在本地的适用。就中国而言,最高院这几年支持仲裁的力度很大。2015年7月份发布了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在业界的影响非常大,是配合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建设的重要文件。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我们选择到哪个国家、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完全通过当事人的谈判,在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来解决。为了保证双方公平,往往约定到第三地仲裁。所以“一带一路”不仅仅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提供机遇,也为世界上所有的仲裁机构都提供机遇,就看哪个仲裁机构的公信力高、效率高。对仲裁机构而言,我们要不断完善仲裁实践,提高仲裁效率,增强仲裁公信力。对于中国贸仲委而言,为了配合中国企业“走出去”,2012年在香港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现在正在想进一步的措施,是否可在那些仲裁制度健全、司法环境友善的国家设立相关机构,承接这方面的案子,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也要承担社会责任,我们要培养中国的仲裁员,让他们走向国际,推荐到国际仲裁机构作仲裁员,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利宾律师在“‘一带一路’中的能源投资争议解决”的发言中首先介绍了海外收购协议与商事仲裁,指出最好避免风险的方法是在事前解决,做好各种规避,比如政策风险规避等。重要的是在具体项目上,对法律的尽职调查和资源的可采储量调查,如调查矿权是不是有效的,有没有满足最低义务投入等。做完尽调之后,把对项目标的状况和承诺写在合同里。随后,张利宾谈到争议解决条款方面的商事仲裁。在油气行业,现在大的项目都是长期项目,不论是建立合资公司还是部分收购,或者贸易上的这种石油天然气的长约,基本都是通过ADR方式解决,其中包括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中间人来进行调解,建议有长期合同的企业使用这种方法。最后还有一种方法就是诉讼。
    左海聪院长点评指出,两位发言人都是从事实务工作很有经验的,在涉外仲裁方面提到了很多重要的观点,值得思考。

    孙佑海院长在闭幕式中做总结发言。他指出,这次研讨会的召开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性和为“一带一路”投资提供有力法律保障的紧迫性。各位专家就立法、司法、仲裁、全民守法、企业合规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给我们很大的启发,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孙佑海表示,未来将更好地发挥天津大学法学院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的作用,提出更多的优秀成果,为国家相关决策提供咨询。天津大学法学院下一步将加强对“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政策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希望各位领导和专家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天津大学法学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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