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0日,“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研讨会”在天津大学科图一层报告厅成功召开。
本次会议由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和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来自北京、天津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数十位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其中北京参会嘉宾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应松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党委书记、民法学家陈甦,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北京大学教授、刑法学家梁根林,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调研员水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张建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执行院长吴用,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长周成奎;天津参会代表为天津师范大学校长高玉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范春明,天津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韩津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宋纲,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王丹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宝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刘瑞清,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队长林旭昕,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副总队长刘学铸,天津市政府法律顾问、天津师范大学地方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梁津明,南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傅士成,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天津市律师协会原会长韩刚,天津市律师协会原副会长李宁,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温志胜,天津市金元宝商厦总经理刘若涵,宜恳(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中红,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绵麓,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金佟等。天津大学嘉宾有:天津大学党委副书记雷鸣、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欢以及法学院师生代表。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产权保护的核心议题畅所欲言,为国家发展和民生献计献策,大会取得了圆满成功。
周成奎理事长在主持开幕式发言中指出,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指出,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这个重要的文件,从总体要求到具体政策措施,一共列了11个方面,提出了保护产权的要求。本次研讨会就是要讨论如何把中央的整体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实到法律制度上,落实到司法实践中。
雷鸣副书记在致辞中指出,此次会议的主题“产权保护”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高度关注的问题。产权保护所涉及的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天津大学法学院重点发展的研究方向之一。此次会议一定能够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通过思想的交流和碰撞,产出真正影响决策的高水平研究成果,为我国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高玉葆校长在发言中认为,中央对完善产权保护提出新的要求,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高校老师、研究生们责任重大,要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引下打牢坚定的政治方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聚焦法制建设当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推进法学创新、法制实践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在当前,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制化的形势更加严峻。实践中需要解决实际的问题,关注产权制度新局势,做到完善产权保护理论研究和产权制度建设逐步跟进,要做好产权制度建设,实践推进到哪里,产权理论保护研究就延伸到哪里,不断推出有价值的研究和新成果。
胡云腾专委认为要有效保护产权必须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第一,推进经济发展和产权保护的关系问题。从实践中来看,很多案件正是由于一些地方以发展经济的名义来侵犯产权。第二,打击犯罪和保护产权的关系。一方面要依法打击侵犯产权的犯罪,另一方面就是打击经济犯罪时,要注意依法保护产权,不要越过法律界限导致侵犯产权。第三,解决经济纠纷和保护产权的关系。实践中经济纠纷多数和产权有关。第四,惩治私权利侵犯产权和防治公权力侵犯产权的关系。这两方面都得预防,都得处理,特别要注意查处利用公权力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纠正历史上侵犯产权的错案和建立严密的法律防范机制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过去形成了一些侵犯产权的案件,纠正历史错案是非常难的,所以最重要的办法是防范于未然,建立完善的法律防范机制更为重要。总之讨论产权保护问题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要抓住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有力贯彻中央的决策,落实中央政法机关的部署提供理论指导。
第一阶段主题发言由胡云腾主持。北京大学梁根林教授首先从刑法角度探讨了非公经济经营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刑法规制。《意见》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可侵犯用了同样的语言,不像原来所说的公有制经济神圣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依法保护,这表明中央最高层的政治文件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强调给予平等保护,这个原则非常重要。但相比较而言,刑法对国有经济保护比较到位,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渎职罪、滥用职权罪、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等,所有这些条文都只保护国有公司、企业。对类似行为如果侵犯非国有经济产权的,刑法目前没有保护规定,这就带来了刑法处罚上的空白,与中央意见强调的非公有制经济同样不可侵犯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建议把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管理人员严重失职、渎职,侵害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相应的产权和利益的行为列入刑法,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力度,修改相关刑法条文。扩大《刑法》165条到169条的主体范围,把它扩展到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所有公司,就可以达到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的政策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针对《意见》涉及的核心问题,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问题。从《意见》来看,平等保护是最基本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在一些涉及到利益冲突的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不应再考虑有关国有资产流失和保护的诉求理由。第二,历史疑难案件应妥善处理。首先,恢复原状的难度。我们应把恢复原状的法律要求与案件的纠正分开。其次,历史案件可能涉及赔偿问题。我们应该解决赔偿压力和案件纠正间的冲突。最后,责任者的追究和倒查。案件处理可能追究当时的办案人,反过来却成了纠正案件的障碍,因此不必将案件处理和追责形成必然联系。第三,以发展眼光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的不规范问题。考虑到中国的法制环境及法制生态,我们不应当过分的苛求企业和企业家在整个发展中行为的规范化、合法化。第四,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问题。按照《意见》要求,在处理案件时,首先应区分企业与企业家,企业家和所在企业的责任应进行相应切割;其次应区分企业家与企业家亲属,企业家涉案不意味着其家庭或者家族的财产权不应得到保护。第五,当事人人身自由和民事权利的关系。涉案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应得到保护,关于授权、委托等民事权利保护是财产保护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陈甦教授讨论了产权保护需要普遍的理念更新。中国改革开放近四十年,为什么到现在完善产权保护还是一个严重的、一再讨论呼吁的课题?中央一直高度重视产权保护,但下面的反应不强烈,转化为制度的步伐慢。产权保护是一个机制,有观念、机制、制度各个层面,我国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可能还有不完备的地方,产权保护法律的措施也需要不断的丰富,但最根本的还是思想观念问题,就是怎么对待产权以及产权的保护。加强产权保护需要更新以下理念:第一,基石观念。要树立尊重产权就是尊重法律、相信产权就是相信社会、财产安全才能社会安全的意识。第二,人权观念。产权是基本的人权,保护产权就是保护人权。第三,对于产权要做合法推定而不是违法推定。第四,公权力要采取谦抑立场,避免滥用误伤产权。第五,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观念。对于产权保护理念的更新,需要采取适当的路径,一个大胆的思路是将新的保护理念纳入宪法。
最高检单民副所长就如何加大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发表了如下意见:第一,加强立法。首先做好关于非公有财产保护的立法协调,包括解决刑法规范与宪法规范不协调的问题,刑法自身协调问题,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问题。应当将非法经营同类经营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条文中“国有公司、企业”修改为“公司、企业”,从而将非国有公司、企业高管也包容进来。进而扩大这些罪名的犯罪主体。这既有助于实现《刑法》与《公司法》的协调,又能更好地保护非公有财产。其次,通过刑法的修改完善,实现非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在刑法总则中将保护非公有财产明确列为刑法的根本任务,在刑法分则中,对于以相同方式侵犯公有财产和非公有财产的行为,都应当规定为犯罪,并且设定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犯罪成立标准,配置相同或大致相当的法定刑。第二,从司法层面加大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首先,司法机关应当树立对非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观念;其次,在认定侵犯非公有财产的相关犯罪时,司法机关应当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再次,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非公有财产刑法保护。第三,从执行程序方面加大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应当进一步细化涉嫌犯罪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人员的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为了加大保护非公有财产,应当建立和完善产权归属确认体系。
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陈绵麓主持了第二阶段发言。张建华司长提出应以权利平衡的思路破解国有资产流失的难题。国有资产流失是一种法律失灵,既有的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制度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权力失衡。从内部来看,体现在董事长一权独大,在企业内部缺乏监督。从外部来看,党政机关的审批权力存在异化风险。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加强权利的制衡。要斩断董事长、总经理与独立董事、监视会的利益联系,使得他们之间的利益是冲突、对立的,这样才能起到制衡的作用。其次,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监事会的考核。再次,监事会对企业应是事后监督,不参与其经营决策。最后,走政企分开的道路。
天津高院宋纲专委从六个方面谈了从司法角度保护产权的一些想法。第一,加强对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重要性的思想认识。从整个司法机关来讲,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都要树立产权保护的意识。从法院内部来讲,要转变产权案件局限于民事审判庭的认识,刑事、行政、立案等部门也要对重视产权的保护。第二,及时建立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协调机制。必须有专人负责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协调机制的构建,从组织结构、指导思想、工作方案、实施步骤、问题解决等多个方面进行落实。第三,深入搞好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调查研究,例如产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问题和公共利益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的法律研究。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应由办案法官还是研究室进行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也应当多进行理论研究,转化为对下级司法机关的业务指导。第四,认真清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在实务中杜绝不利于产权保护的习惯性做法,摒弃不合理的地方纪要,通过再审、申诉等程序纠正错误的判决。第五,严格落实平等保护。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不经司法确认不可执行财产,对所有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第六,司法机关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将司法实践中的成熟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制度,形成通俗易懂的法律。
天津师范大学梁津明教授认为,要切实保障公民产权,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私有产权的保护是当下我国更为突出的问题。《意见》所述11个方面内容中,有三个内容与对包括行政权在内的公权的限制直接有关。一是指出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二是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三是要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其核心之处在于限制公权以保护私权。为了防范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所有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关键是增强依法保护私权的观念。在主体、内容和程序上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面再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和救济制度的工作也必须跟进,只有这样,公民的产权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刘若涵总经理结合天津金元宝集团的历史发展,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总结。天津金元宝集团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拼搏成长起来的新型商业企业。集团所取得的成就,得益于改革开放的利好政策,得益于滨海新区大环境的迅速发展,更得益于企业现代化、法制化、人性化的管理机制。在金元宝集团改制的过程中,涉及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处置、员工身份置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依法治企、依法改制是顺利解决这些问题的有力保障。具体来说,首先,要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积极有效施行改革。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要始终将明晰产权归属问题作为重点,一是要依法理顺公司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与公司持股会产权的真实、合法与合理性;二是要依法加强对企业自有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确保企业无形资产的存在与增值;三是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内外部机制建设,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把企业改造成为具有真正市场竞争力的主体。其次,要依法依规合理维权,确保职工稳定安置。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要广泛听取职工股民的意见建议,尊重职工的首创精神,依照《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办法》,制定和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孙佑海院长主持了最后一个单元的发言。法工委水淼副调研员就“完善产权保护与民事立法”进行了主题发言。他从产权与民事权利义务谈起,提出产权、所有制等概念并非法学概念,而是经济学概念在法学领域的投影。产权是民事领域的财产权利,从经济学及法学的角度都要强调产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产权保护以公平为核心原则。产权保护落实到民法领域体现为一系列具体的保障机制,涉及到民事主体的权利及其内容,以及权利行使所必要的保障。一个完善并得到公认的产权保障机制有利于风险化解及信用的持续,在此过程中要强调政府的作用发挥。完善产权保护与推进民事立法,首先要严格遵守宪法规定,其次要以公有制为基础。此外,产权保护反映了经济学上的产权在法律关系上的不唯一性,涉及到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及诉讼法。完善法律体系意味着在民法之外,须考虑行政法、经济法以及实现产权良好运行的配制。水淼以民法中的登记制度为例,提出了在完善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应考虑到其他部门法的相关问题,从立法的不同思路中选取能更好实现社会稳定、为人民谋取福利并更好实现法律作用的思路。产权不仅涉及不同法律部门,单在民法领域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因此结合民法典的编撰,适合统一称谓的即进行统一,适合单独立法的即进行单独立法,适合在其他法律进行规定的即通过其他法律规定来解决,保持内在一致、外在协调,实现民法体系的现代化。
吴用教授就“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进行了主题发言。他从四个各方面进行了阐释。第一方面是完善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第一,财产权本身是基本人权,是其他基本人权得以充分保障和实现的基础;第二,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石,产权制度的确立是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一个最重要的基础;第三,国家加入国际组织、参加国际公约、承担国际义务一定程度让渡了主权行使,而私人力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强。私人力量的增强从反向上要求了主权国家须要制定更好的法律制度来保护产权。吴用讲述的第二个方面是公共利益对产权保护的平衡的重要性。第一,社群主义包含社会主义概念,为我国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二,立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反映了现代民法对绝对私权利的限制,公共利益保护原则应为全世界通用。第三个方面,吴用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我国的现有立法中对于公共利益本身规范方式是两类,一类是公共利益原则的积极行使,一类是公共利益消极的行使。最后,吴用列明了公共利益对具体财产产权进行限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一,公共利益的确定必须充分且明确;第二,公共利益的行使必须尊重程序正当原则;第三,公共利益的行使必须符合比例性原则和谦抑性原则;第四,公共利益原则影响产权后要进行合理、及时、有效的补偿;第五,涉外案件中公共利益的行使须区分国际公共秩序和国内公共秩序的概念。
天津律协原副会长李宁就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界限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民间借贷当中,涉嫌刑事犯罪移送的案件,移送具体的流程和法院内部的协调机制没有明确。移送案件的判定标准也没有明确犯罪线索达到什么程度需要移送,什么程度需要审理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关联等等。这样在审判当中容易出现选择性的刑事风险,就此李宁提出三方面建议:第一是完善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严格区分和把握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同时细化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定,通过规范程序,防范刑事干预民事纠纷。第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民刑交叉处理程序基础上,对移送案件犯罪线索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加以规制、明确。第三方面有四个小建议:(1)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的财产,在处置非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2)完善涉案财产的报关、鉴定、拍卖、变卖制度,进一步细化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处置规则。(3)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民事权利的问题。(4)在保证犯罪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后,他的委托权利的问题。
刘晓纯教授做了完善农村土地量化确权的法律制度的报告。《民法总则》赋予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资格,但是该法人如何运作以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不受侵害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最关心、也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天津市的华明镇为例,通过调研发现当地的农户在土地方面面临很多问题,存在着土地量化确权的现实需求。就农村土地量化确权这一问题,在政策层面上,国家相关文件提供依据,提出在农村改革中要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问题则主要指向土地问题。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农业法》等法律有规定农村经济组织有权对农村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管理,但这些规定实际上却无法解决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农村土地量化确权必须解决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界定问题,需要明确集体组织财产每一份额的主体是谁,而这一问题在实践中面临资金、村规民约和法律冲突的问题。对于农村成员的界定刘教授建议从这两个原则出发,一是权责对等的原则;二是单一标准原则。关于确权问题,目前存在确权到人和确权到户的争议。刘晓纯支持确权到人,并提出在确权到人的过程中,我国的《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应该建立健全一些配合性的制度,比如盘点制度、专门的台帐、登记制度、以及在涉及到土地资金被征收征用得到补偿款之后的资金管理制度等。
田野副教授探讨了占有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意义。在物权法上,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交付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一个遗留的问题是:占有对于不动产具有何种法律意义?获得占有但未获登记的买受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在现实当中,有保护不动产占有权益的真实需要,突出表现在一房数卖的场合。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事实上肯定了占有对不动产变动具有一定意义。例如,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肯定,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获得占有的买受人可以视为业主。很多案件判决也持肯定立场。在《物权法》向《物权编》的进化中,应重新审视物权变动的模式问题,重视占有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影响。对占有发挥公示作用的条件做出限定,并明确有占有无登记的权利内容。问题的本质是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与边界,占有作为不动产非法定公示方法的意义有待于澄清。
最后,孙佑海院长进行总结发言。孙佑海认为本次研讨会非常成功。第一是选题非常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保护产权十分重要,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在一些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当中仍然存在着对产权保护不利的情况。一方面,国有资产依然还在不正当的流失。另一方面,对非公产权的保护弱于公产权的保护。第二,从智库角度来说,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法学专家学者共同切磋,对产权保护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也提供了很多重要的经验。孙佑海表达了对与会专家学者的感谢,希望大家继续关心支持天津大学法学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