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通讯员 王燃)近日,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了面向2030年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围绕该文件,天津大学法学院于7月25日在法学院会议室举办了“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学术研讨会。会议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院长主持,天津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法学院副院长蓝蓝等20名师生参加了会议。
蓝蓝认为,人工智能正在深刻地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将人工智能作为国家战略进行部署。最近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发布将人工智能上升为我国的国家战略,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充分反映出我国抓住人工智能发展的有利时机实现“弯道超车”的决心与智慧。当下,关于人工智能的种种争论主要源自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也清楚地表明了人类对自身安全的一种担忧。在这个问题上,蓝蓝老师认为,现在的人工智能就像是一匹正在高速奔跑的“骏马”,我们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与伦理规则的建立来为这匹“骏马”套上缰绳,以增强人类对这匹“骏马”的操控能力。由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有很多,涉及民法、刑法、知识产权、国际法等多个学科领域。例如,无人驾驶汽车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我们应当确立什么样的风险规避标准?因规避风险而产生的损害应当由谁来承担?再比如,当机器人通过深度学习不断进化,达到自主学习的程度后,如果其根据以往的学习经验做出某种犯罪行为,谁应当为机器人的犯罪行为负责?开发者、生产者、使用者抑或是机器人自己?此外,人工智能创作的音乐作品、小说等能否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权利人是谁?还有,人工智能应用于军事、应用于武器,可能带来国家军事力量的巨大变化,其结果可能会影响国际间的格局,带来国际关系准则的变化。以上种种只是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中的一小部分,我们各个学科需要在熟悉相关技术的基础上,确立起应对人工智能发展的基本准绳,进而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
全国政协委员、何悦教授认为,对人工智能,科学家、投资者持不同意见。以软银孙正义为代表的投资者认为,人工智能将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领域,将为投资带来新的增长点。以霍金为代表的科学家则警告世人:尽管AI技术可以为人类带来巨大福利,但它同样可能带来危险,AI 有可能成为人类历史上最大的灾难。 我国政府极为重视人工智能发展,我国“十三五”规划、《“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均将人工智能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列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目标。此外,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将加快人工智能的技术研发和转化写入报告。可见,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和迫切。人工智能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隐私和数据保护、禁止歧视(性别、民族、数据等)、标准的制定、劳动权的保障、国家安全、法律责任(民事、刑事)等。制定人工智能相应立法应当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优先保护人类和环境原则、和平使用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等。
学院田野副教授认为,发展人工智能是一项具有未来引领意义的国家重大战略,对于法学研究而言也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与挑战,影响是全方位的。国务院在发展人工智能的重要文件当中,将完善相关的法律作为首要的保障措施。人工智能展开的是一个宏大的画卷和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所产生的问题涵盖民法、刑法、环境法、劳动法、诉讼法等各个具体部门法。法律学人在人工智能化挑战面前应勇担时代使命,就各自领域内的特殊法律问题展开情景化、类型化研究。对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研究应避免泛化和虚化,而应以问题为导向找准具体的切入点,开展深入细致研究。以民法视角为例,隐私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国务院文件中多次提到发展人工智能中对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更进一步的具体到生物人工智能领域,应处理好生物大数据共享与个人基因隐私权保护的关系,特别是妥善解决大规模生物样本库背景下的知情同意困局——知情同意的明确性要求与生物医学研究不确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以自下而上的路径,每个部门法学者都从某个角度解决人工智能发展中的特定问题,经过逐渐累积及适度整合就可形成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制度体系。
学院杨雅婷老师认为,该规划体现了我国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决心,人工智能产业也将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力。作为科研工作者应当为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贡献力量,尽管法学研究并不体现为AI的核心技术,但对AI的制度设计和风险预防将起到关键作用,为AI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驾护航。杨老师认为AI时代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也是值得关注的课题。规划中多次提到了成果转化问题,尽管一些AI企业拥有自己的研发力量,但是在基础理论研究和核心技术研发方面科研机构拥有较强实力,如何能充分利用科研成果,高效转化,形成良好的成果转化产业链和生态链,是当下促进AI发展的重要问题。AI的成果转化具有其特殊性,AI+领域的研发不仅仅需要智能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和算法,还需要所“+”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团队。因此,在AI方面的成果转化中将涉及更多主体和利益,该如何构建更加合理的成果转化机制,值得研究。此外,AI在环境领域的应用也值得关注。AI的发展本身就是人类环境的一种改变,环境伦理问题也应当考虑在AI法制保障理念中。此外,AI的应用也将为环境治理提供更科学的检测数据和因果联系判断,给环境法制的发展带来新契机。
陈天霞老师认为,在过去的一年之间,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引起了很多国家、国际组织的重视,联合国、欧洲议会、美国、英国、法国等先后发布多份关于人工智能的报告,讨论人工智能的影响和需要考虑的风险,这其中也包含了对于法律问题的讨论。现阶段,人工智能已经逐渐对法律领域产生影响,并引起了法律领域的变化,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当重视这种变化,积极向人工智能时代转型升级。例如,由于创新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新型案件大量增加。而现阶段,人工智还不能够独立地提供法律服务,更不能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判。这就需要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积极拥抱和学习新技术,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专业人才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出现严重的断层,法律在短期内对新事物新案例也将无暇响应。这就需要法律重视内生规则、判例的作用,通过柔性、大众化、平台化的规则治理,通过数据和算法来预判行为,来适应这种“断层”。
黄云波老师认为,从宏观角度来看,刑法在人工智能发展方面将主要起保护和规制两种作用。就保护而言,刑法要为人工智能方面的知识产权提供有力的保护,也要对因人工智能所产生的新型权利或者权利的新形态提供保护。就规制来说,首先是要对人工智能研究者的行为进行规制,要明确哪些研究领域不能越界,如可能产生巨大安全威胁的领域、本身就以犯罪为目的的领域、严重违背伦理道德的领域。其次是对人工智能使用者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将人工智能用于犯罪或者由人工智能本身而引发的犯罪。一是要对以人工智能实施的传统犯罪进行规制;二是对因新技术而产生之规则的违反行为进行规制,如严重违反无人驾驶的新交通规则;三是对由人工智能所引发的犯罪进行规制,如重大事故;四是对纯粹的人工智能犯罪进行规制,如因人工智能自主学习而实施的犯罪。总之,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今后刑法可能会出现“刑法行为规范化(微罪增多),行为规范(技术规范)刑法化(抽象危险犯增多)”的发展趋势。
王燃老师就人工智能在司法办案中的运用进行了介绍。以“智慧审判 苏州模式”为例,介绍了语音识别、电子卷宗等信息化技术在立案、庭审、判决等诉讼环节的运用。在此基础上,王燃老师进一步讲解了人工智能技术在类案推送、证据分析、定罪、量刑、法律文书生成、员额制考核等司法业务中的具体应用,并总结了业务部门、技术公司与科研院校“产、学、研”相结合的智慧司法发展模式。她认为,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不能陷入技术误区,重点在于发现技术背后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新技术对既有法律规则的冲击。以智慧司法为例,如何协调机器自动定罪量刑与传统的法官自由心证之间的关系?如何对智慧司法的地位进行准确定位,辅助还是代替法官办案?……就人工智能时代如何找准研究方向这一问题,王燃老师认为,从“互联网+”、“大数据+”再到“人工智能+”时代,面对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变革,把握技术与法律之间的本质关系是我们法律人需要思考的核心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专业领域,就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杨梦莎老师认为,首先,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全面深化地影响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将逐渐渗透和改变人类的发展方式和发展方向。第二,在可以预见的很长时期内,人工智能主要作为帮助或辅助人类提高生产生活水平的工具,“工具化”意义更为突出;而在人工智能发展更为先进的未来,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替代或等同人类主体从而“人格化”,需要伦理法律做出前瞻性的预判和规制。她认为,《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这一文件给我们法律人提出的核心要求是“激励发展和合理规制相协调”。一方面,我国要考虑各种法律政策,集中社会资源支持鼓励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导权;另一方面,我们要考虑如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框架下,解决人工智能可能或已经带来的新的问题和挑战,最大程度防范风险。就国际法而言,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并带来了新的国际法问题。例如无人机等人工智能武器是否可以在战争中使用,需要国际战争法和国际人道法做出具体回应;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国际合作和全球治理,就需要创立新的国际组织或依托已有国际机构和国际机制;人工智能产品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国际标准,以规范化其发展;可以想象,将很大程度上替代或削减劳动力的人工智能产品,也将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尤其冲击劳动力密集型低端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
张俊艳从人文社科研究与学科建设的角度指出,《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全方位、立体化描绘了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的战略态势、总体要求、重点任务、资源配置、保障措施及组织实施,也为我们高校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等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在学术研究领域,一方面,学者们要聚焦人工智能领域中重大法学问题,加深理论研究,产出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另一方面还要关注现实社会中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国家战略需求,如就业问题、智能养老、智能环保、智能交通等,为智能中国贡献力量。在人才培养方面,要密切关注学生知识结构、专业技能训练、创造性思维等方面的训练,要指导学生关注人工智能领域重要的研究课题,为智能时代培养具有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新精神的人才;在学科建设方面,建设好与人工智能密切相关的互联网安全中心,引进和培养好青年骨干人才,开设相关的课程,加强学术交流,形成天大法学院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独特优势。
孙佑海作总结发言。他认为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极为重要的文件。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要学会拥抱时代的变化,在认真学习《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同时,要认真思考法律人应该何去何从。他表示,从教学、科研方式来说,现有的教学方式、研究方法能否适应人工智能社会的需要,如何接受、适应这种冲击?从学术研究来说,要找准专业方向与人工智能的结合点,其中一个核心出发点就是人工智能对现有哪些法律规则带来冲击,法律人应当如何办?考虑到人工智能对未来就业、工作模式可能带来的冲击,在教学过程中,要思考如何将学生培养为适应新时代的复合型人才?还要适应教学方式的新变化,建设适应新社会需要的智能教室、智能法庭,智能实验室。总之,只有认真学习,深入新的科研第一线,全方位拥抱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法律人才能在新的时代找到我们的位置和我们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