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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与武汉大学联合举办“落实2030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17-09-18     来源:    点击量:

      本站讯(通讯员 郭金石)9月16日,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联合举办的“落实2030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研讨会”在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成功 举行。联合国环境署驻华代表处张金华代办,悉尼大学法学院荣誉教授Ben Boer,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主任胡涛,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Dorsey & Whitney 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Peter Corne,《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中国法学杂志社编审陈贻健,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焦艳鹏,全国人大环资委李汉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史学瀛,南开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徐鹤,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吴婧,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厦门大 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勤;天津大学党委副书记雷鸣,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名誉院长胡保林,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张建伟,以及天津大学师生共计五十余人出席会议。

     雷鸣在致辞中谈到,此次研讨会的主旨在于落实2030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就是要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困难风险增加的全球大背景下,把推进可持续发展作为解决各类全球问题的根本之策,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议程的落实。这不仅把握了时代的脉搏,更是对习近平主席 “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度契合。

      开幕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教授主持。他首先对来自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和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指出,在当前世界各国人民对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着强烈期盼的形势下,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联合在天津大学法学院召开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研讨会,具有重大意义。

      联合国环境署张金华代办致辞。他首先介绍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使命和任务,接着指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一直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倡导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平衡推进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国政府批准发布了《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为中国落实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行动指南。从积极推动《巴黎协定》的批准生效,到大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法治合作,都表明了中国支持全球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和决心。一方面,中国正通过创新实践,用绿色技术等措施减缓气候变化和空气污染,促进绿色就业和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中国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合作,不断加大对南南合作的投入,分享发展经验和发展机遇,与国际社会携手前行。环境规划署赞赏中国提出的生态文明理念,十分认可中国在联合国框架里推进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态度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张金华希望未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同中国发展长期伙伴关系,期待着与天津大学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利用天津大学学术资源和人才优势,通过共同努力,实现生态文明的伟大目标,促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规定目标的全面实现。

      秦天宝指出,此次会议的主题对中国及其他国家意义十分重大。天津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在环境法领域有着较为深厚的研究基础,希望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未来深化合作,共同为实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Ben Boer表示全世界所有国家和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必须审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实施情况。该议程呼吁人类应对环境的方式发生转变,也呼吁我们采取大胆性、改革性的措施,以此让全世界都遵循一条“可持续且有弹性的道路”。这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给环境律师和立法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挑战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17个大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我们必须做些什么?环境法在这一过程中能够扮演什么角色?中国的环境立法和政策需要哪些变化?政府的角色、国有企业的角色、私营部门的角色以及非政府组织的角色分别是什么?法官和法院的角色分别是什么?环境公益诉讼在实现2030年议程中扮演的角色又是什么?更大的问题是:中国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发挥的独特作用是什么?生态文明理念对其他国家是否有帮助?这些问题都亟待研究解决。
      第一阶段主题报告由胡保林主持。
      孙佑海作了《全力落实联合国议程,依法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主旨报告。孙佑海指出,2015年9月,联合国发展峰会通过了《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下简称《议程》),为未来15年世界各国的可持续发展指引了方向。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近两年来多次强调,要落实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实现全球范围平衡发展。我国各有关方面都要认真学习,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孙佑海教授侧重阐述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法治建设提出的需求,并对中国如何与联合国的要求进行对接,提出了研究建议。首先,《议程》对民商和经济立法提出了新要求;《议程》提出在全世界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国民有权获得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继承遗产,获取自然资源、获取适当的新技术和包括小额信贷在内的金融服务,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制定合理的政策框架;其次,《议程》对社会立法提出了新要求。《议程》提出确保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各年龄段人群的福祉,要创建和平包容的社会,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权能;再次,《议程》对环境资源立法提出了新要求。一是为所有人提供清洁水和环境卫生,并对其进行可持续管理;二是确保人人获得负担得起的、可靠和可持续的现代能源。三是建造具备能够抵御自然灾害的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和人类住宅区域;四是采取紧急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和影响;五是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六是保护、恢复和促进可持续利用陆地生态系统,可持续管理森林,防治荒漠化,制止和扭转土地退化,遏制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中国政府对联合国的议程高度重视,很快就制定了落实议程的《国别方案》。其中包括,一是战略对接,把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都纳入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并在专项规划中加以细化、统筹和衔接;二是制度保障,推进相关改革;三是完善法治,建立落实议程的法治保障;四是科学制定政策;五是明确政府职责;六是社会动员与资源投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七是要重视国际合作;八是要进行监督评估,促进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下一阶段,中国方面如何抓好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联合国议程和中国国别方案的落实,是一个重要任务。天津大学法学院和绿研院作为国家和地方的重要智库,将为国家和地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秦天宝在报告中谈到,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频发,存在着管理漏洞或不足。如对PX工厂事件的处理,往往是“三输”的结果-政府失信、企业失利、公众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出现这样结果的核心问题就是信息公开环节做得不足。中国关于信息公开有很多的法律法规,既有一般性法律,在环境领域也有相应的信息公开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一是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责任;二是对企业和个人的要求。但是现实中得不到有效的实施。从主体来看,很多部门执行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不高。从内容来看,信息公开的内容很有限,立法不够清晰。从渠道来看,有的信息公开非常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难以理解和判断。从执法来看,如果企业信息没有公开,执法效率不高。秦天宝建议,一是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二是继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三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公开的内容、类型;四是关于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在信息公开领域还有努力的空间。

      竺效的报告题目是《绿色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及其立法探索》。绿色发展是中国人对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现实表述,表现为当代化、具体化、中国化,这是它的一个鲜明时代特征。绿色发展思想是围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命题,如何解决好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是给环境法提出的一个重要课题。绿色发展理念在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大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以四个时间点来划分:1979年、1989年、2011年、2014年,以上四阶段分别是萌芽、起步、发展、成熟的阶段。全面解析和系统梳理2014年的环境保护法,可以发现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立法技术上很大的跨越式发展。绿色发展理念并不是空穴来风,它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智慧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中国的具体化表达。可持续发展不能仅提口号,必须通过法律来贯彻。环境保护法是贯彻过程中的标杆,而这个标杆在系列的法体系中,环境保护基本法或者说综合法、基础性立法必须率先贯彻。就发展中国家的立法趋势而言,应该更趋向于环境保护的立法模式,追求立法当中的理念、战略、原则及一系列的绿化制度和法律责任进行贯彻,从而使我们高高在上的理念能够落地。只有如此,到2030年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大国,才能全面实现可持续发展。

      朱晓勤在报告中阐述了厦门海洋生态文明的法治保障问题。1980年厦门被批准成为全国第一批经济特区,获得了地方立法权。1993年在联合国机构PEMSEA的指导下,厦门开展实施海岸带综合管理(ICM)。自此,厦门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颁布实施了多项与海洋生态文明相关的地方法规,如《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等。特别是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2000年厦门市国家级珍稀海洋生物特别保护区获得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厦门市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文昌鱼、白海豚和白鹭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成果斐然。作为特别保护区的海域占到厦门海域总面积的20%,中华白海豚的数量也明显增加。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及其《爱知议定书》中设定的一些海洋生物保护的发展目标,在厦门已经实现。2013年,国家海洋局批准厦门市成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厦门地方立法将进一步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陈贻健阐述了国际气候变化法的规范化问题。国际气候变化法已经形成了非常庞大的规范体系。国际气候变化法的规范化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目标的必要条件。从国际气候变化法的规范化现状来看,气候变化问题已经进入法律规范体系。1992年框架公约的通过是很明显的标志,之后是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和2015年的巴黎协定。气候变化法律规范体系正在形成和完善,这个规范体系具备了规范的三个要素:立法目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体系。国际气候变化法已实现了以公平原则为核心的完整规范体系。但是也应当看到,国际气候变化法规范体系虽然是谈判和智慧的体现,但是如果从规范化角度去分析,我们也会发现它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目标与规则的偏离;二是公平原则解释上的实用主义倾向;三是具体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上仍然缺乏一致性标准。未来推进国际气候变化法规范化的推进和完善,一是要确保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目标与法律原则、规则之间的一致性;二是要平衡公平原则的可接受性和公平性;三是要确保具体规则制定和适用过程中采用一致性标准。

      曹明德作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法治保障》的报告。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需要树立生态文明和生态法治理念。十八大以专章的篇幅描绘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蓝图,勾勒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发展观,改变传统的以牺牲资源环境甚至公众健康为代价换取的短期经济增长模式,坚持绿色、低碳、循环的经济发展道路。生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新形态,是对工业文明的超越。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的生态法律责任。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也是所有生物共同的家园,因此,每个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均无法置身事外,负有保护这个共同家园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观察,国家制定法律和政策,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鼓励企业研发低碳技术和绿色技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引导公民低碳消费和绿色消费,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需要生态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一是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二是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三是推进绿色消费,实行产品绿色标识制度。

      于文轩在报告中阐述了生态文明语境下的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环境司法专门化从如下三个方面,推进环境司法的进程:审判主体、审判程序、审判对象,也就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三大要素。现在我们所谈的环境法庭更多涉及第一个要素,就是谁来审理的问题。我国的首家环境法庭是在湖北省设立的,2008年是4家,2013年180多家,2014年400多家,目前近1000家。我国环境法庭分为5类:一是环境法院,如设在兰州的甘肃环境法院;二是环境保护审判庭,这是现有的环境法庭很重要的一种形式,是设在现有法院内部的一种常设审判机构;三是环境保护合议庭,有环境案件需要审理的时候形成合议庭审理环境案件;四是巡回法庭,一般情况下是在相同级别的行政单位审理案件;五是环境派出法庭。审理模式方面,目前分为4类:“三加一”、“三合一”、“二合一”、“单一模式”。环境法庭面临的挑战包括:一是法律依据不足;二是建制和管辖范围不科学;三是案件来源不足;四是支持保障机制不健全。推进环境法庭完善的对策包括明确法律依据、完善审判程序、拓宽案件来源、完善支持保障机制。

      第二阶段主题报告由张建伟主持。

      胡涛主要从促进可持续贸易的角度进行阐述。他认为,可持续发展目标对国际贸易关注不够。人类主要的宏观经济活动先要有投资,之后要生产、贸易,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再之后是消费。投资、生产、贸易、消费是宏观经济最基本的4个方面。203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专门说到生产消费,在横向的议题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目标驱动的投资,贸易在联合国的这套文件体系里面很少提到。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贸易,影响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中国现在是WTO第一大会员国,每年贸易总量在4万亿左右。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很大,例如雾霾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出口的高污染、高能耗产品有关,环保部、商务部最近禁止洋垃圾进口,这都是贸易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带来的影响。胡涛认为应该推动可持续贸易,将其置于可持续发展议程中。但如何来推动?如果联合国现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有这样的缺陷,是要改变现在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呢,还是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呢?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Ben Boer指出,为创立深远变革以实现生态文明,我们必须检验基本假定条件和道德价值从而形成并加强社会的结构和体系。所有环境相关的立法必须加以改革以确定生态文明原则,实现对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环境法规则的新理解。通过实施、发展以及落实清晰、严格、可执行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现在国家、地区和国际层级上的环境质量最高标准。因此,为了实现生态文明理念,实现国家经济需求和环境保护需求的平衡,从全球角度来看意味着批判性地重新检验环境法和环境机构以确保制定更加全面、综合和一致性的法律框架,并体现更加生动的“绿色”立法。在中国,这意味着改革在2014年环境保护法中已经实现,体现了生态文明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目标。如果法律改革被有力推进,那么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指日可待。

      史学瀛作了《特朗普退出巴黎协定及对世界气候政策的影响》的报告。2016年6月1日,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巴黎协定。白宫网站上的官方理由是:损害美国的竞争力和就业,浪费纳税人的钱,并认为奥巴马当时的谈判丧权辱国。到2100年,全世界所有的减排努力所降低的温度可以忽略不计——仅降下来0.2度。而特朗普退出巴黎协定真正的原因在于他认为气候变化是个骗局。特朗普退出巴黎协定不利的方面包括:一是改变了全球的减排进程;二是排放量重新回升;三是绿色基金(30亿美元)和科研投入的削减。好消息在于:一是巴黎协定具有弹性;二是具有抵消效应。中国、印度最近的表现非常抢眼,特别是我国推出汽车燃油准备退出的时间表。美国大部分选民支持气候政策和能源政策,把关于全球变暖的立场当成投票的理由,认为应当对火力发电征收碳税。多数选民是支持清洁能源政策的。史学瀛认为巴黎协定在未来总体还是积极的。

     焦艳鹏作了《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与中国环境法治的模式》的报告。他指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展分为几个阶段,在不同阶段中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从1989年有了全国性的环保立法到2014年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初级阶段;从2014年环保法开始到2030年作为生态文明的中级阶段;2030年到2049年的20年时间作为高级阶段;到2049年,“两个一百年”实现的时候,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将达到高级阶段。《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为一项外交文件,是中国在相应领域承担国际义务与国家义务的法源。其落实需要相应的法律机制。2014—2030年期间属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中期阶段,回应《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中国环境法治模式具有可测性。2014—2030年期间中国环境法仍应以基于政府规制为基础的多元义务模式为主。

      徐鹤作了《推行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的报告。他指出,我国人均资源很少,中国在承载能力、资源供给方面,能源负荷不应超过11.5亿人,土地负荷不应超过10亿人。我国城镇化在快速发展,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只要城镇化率向80%迈进,必然会出现很多资源环境问题,中国也是如此。目前的城镇化率为50%多,我们力争要达到70%多,在这个阶段面临环境资源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中国的地区差异很大,地域面积很大,但是适宜人居的面积并不大。当今的环境压力已经到了十字路口,比如污染问题、资源短缺问题、资源争夺问题,这是必然的挑战。但是由于体制问题,导致了中国的很多资源短缺。还有就是中国的消费模式也导致了资源浪费。推行绿色新政、绿色发展是我们的出路。要走出一条从增长到发展,从发展到可持续发展,从人均GDP到人类发展,从经济发展到全面发展,从发展到中国特色发展的新路子。
第三阶段主题报告由史学瀛主持。

      张建伟作了《日本落实2030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法治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的报告。他认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具有包容性、普遍性、多样性、综合性、行动性的特点,内容是对《千年发展目标》的继承和发展。它的执行是一种灵活性的规定,允许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和优先事项,采用不同方式、愿景、模式和手段实现可持续发展。日本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举措包括,一是设立可持续发展目标;二是制定《可持续发展目标落实方针》;三是规定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措施;四是设立可持续发展目标推进圆桌会议;五是创设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表彰制度。日本的实践对我国的启示:一是以立法方式建立级别高、协调能力强、权责清晰的领导机构;二是通过立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职责;三是细化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各项措施内容,避免政策性陈述;四是针对每一项具体措施,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五是及时公布落实举措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六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认识水平和参与落实措施的能力;七是建立可行机制,为公众参与政府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各项措施提供平台和路径。

      Peter  Corne在报告中指出,中国制定了新的环保法,对律师来说非常有帮助。要有大量的惩罚,因为它会提高污染行为的代价。环境税收制度也即将在2018年1月1日生效,相信按照新的环保法和有关规定,中国会在这方面越来越有力量,但同时要看到面临的其他挑战,例如增加私人资本流向清洁技术项目,最大的挑战就是很多有清洁技术的中小企业,因为清洁技术不是完全商业化的,所以投资是有风险的。现在中国有一部分投资者愿意投资早期的清洁技术企业,但是并不多,大部分投资者更愿意投资到具有更成熟技术的企业。当然,成熟的技术是昂贵的,而且这些企业有时不愿意寻求中国的投资。因此,环境律师在促进环保产业方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吴婧作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治理体系 ——跨境环境问题研究》的报告。生态环境整体性的特点使得环境问题不会受限于国界,从而得到了国际上的共同关注。中国是世界海上和路上邻国最多的国家,在东北和东北亚国家有跨境水环境的问题,在西南有和南亚国家的水资源开发问题,在南海有渔业问题和资源开发问题,在东部有沙尘暴、渔业开发、朝鲜核安全等问题。这些环境资源问题常与政治甚至国家安全问题交集在一起,变得更加复杂。我国主要是以应急环境管理和投资环境管理作为主要工作,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和西南地区的开发项目,只要我国上马项目,就会受到国际的关注。所以必须要从顶层设计来考虑如何管理边境跨境的环境问题。跨境环境问题基本涉及到了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管理对象包括贸易、投资、基础设施、资源开发,过去更多的是在资源开发方面做工作,而现实中远不止这些。就参与方来讲,政府是主导,各个参与方在过程中也起着不同的作用。综上,国家需要从顶层设计上做出指导性的设计。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Manon Simon认为,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需要构建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构建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则应当重点从多边环境协定入手。应当注意多边环境协定之间的关系。例如,化学与废物相关的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等。

      天津大学模拟联合国协会高级顾问、天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Moaaz Zamir Awan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应当确保为所有人提供价格实惠、可靠,可持续和现代化的能源。还应当建设有弹性的基础设施,促进包容性和可持续的工业化。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可以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所需的投资。联合国机构可以帮助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天津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学院Farouk A. Moustapha指出,《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设定的17个目标,对于非洲而言,如何在短期内实现,是一个巨大的课题。非洲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落后。结合非洲现实,应当把这17个目标分步实现,具体而言:一是要推动相关法规的出台,把老百姓吸引到农业生产中,非洲应该先从农业开始,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二是补贴;政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补贴,才能更好地发展农业;三是需要把当地的资源利用起来,在非洲建立一些工厂生产这些产品;四是鼓励非洲居民多消费本国产品;五是想方设法吸引国外投资者投资。

      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胡保林名誉院长作会议总结。他提到,可持续发展已经在国际社会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三个单位搭建平台召开本次会议,各位专家分享各自的研究成果,发表真知灼见,发言主题非常广泛,内容非常丰富,从不同角度对可持续发展相关领域都作了探索。这次国际研讨会加强了天津大学与联合国有关部门的联系,丰富了我们的跨国视野,也体现了携手共进和合作交流的精神;通过对焦点问题进行讨论和澄清以及深入的探讨,碰撞出了思维的火花。会后向中央有关部门和联合国有关部门提交的咨询报告和出版的书籍,应体现本次会议精神,以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可持续发展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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