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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举办第三届“天大·中国司法论坛”研讨法律职业群体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 2017-10-17     来源:    点击量:

    本站讯(通讯员 郭金石)10月15日,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三届“天大·中国司法论坛”在天津大学隆重举行。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会长苏泽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憬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李文燕;天津大学党委书记李家俊,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孙佑海,以及来自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全国知名律所的法律界人士和全国各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一百三十余人出席会议。与会嘉宾热烈研讨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决心为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为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作出应有贡献。

   江必新在讲话中指出,法律职业群体的行为规范具有重大研究价值。首先,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需要。其次,规范法律职业群体的行为是法律职业群体尽快成熟、尽快成为法治实践主力军的需要。再次,规范法律职业群体的行为是创造良好的司法生态和法治环境的需要;最后,规范法律职业群体的行为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目标,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需要。江必新进一步指出,第一,法律职业群体要依法“求同”。法律职业群体同受法学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大家有共同的知识背景,肩负着共同的责任和使命,同时抱有共同的信仰和追求,应该在依法“求同”方面下功夫。第二,法律职业群体行为规范要注意“存异”。法律职业群体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特有的角色定位,有特有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要尊重各个职业群体特有的职业理念和价值追求。尊重每一个职业特有的运行规律,尊重每一个职业特有的功能和作用,尊重每一个职业群体的专业要求,尤其是要尊重每一个法律职业者的职权或权利。同时,每一个法律职业者都要忠实履行相关法律和伦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法律职业群体之间要理性“谋合”。既要尊重包容,也要坚持原则;既要相互支持,也要加强监督;既要有交流,也要有边界和分寸;既要有分工,也要有协同。

    苏泽林指出,过去五年里,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科学指引下,我国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取得辉煌成就。十九大的召开,中国的依法治国事业必将得到进一步全面发展,此次论坛也是喜迎十九大的一项献礼活动。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的成立和发展,标志着不同司法职业群体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常态化。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探索司法行为规范化、推动司法公正的一件大事,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合作研究、探索“行公道、为正义”的开创之举,对整合研究力量建设高端司法智库、提升司法行为理论研究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中国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研究会成立以来,在学术会议方面,连续两年成功举办“天大·中国司法论坛”,在法学界产生广泛影响。研究会主办的“司法改革名家系列谈”活动,也逐渐形成品牌效应。在成果转化方面,两届“天大·中国司法论坛”形成的优秀论文均已结集出版,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今后,司法行为研究会应更好地发挥平台优势,形成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良性互动,为促进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的对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高憬宏认为本次论坛具有深刻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在于“共同”二字,即,具有共同的精神、共同的信仰、共同的价值追求、共同的语言风格、共同的知识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法律共同体成员虽然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承担不同的角色责任,但遵循的行为规范有着相似相通之处,有必要加以识别和研究。近年来,天津法院在探索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方面做出过一些实践。自2014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司法标准化工作,用精确的标准对司法全过程进行指导、检验和评价,全力打造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的“天津名片”。经过三年多司法实践,天津法院已建立起司法流程、司法裁量、司法质量、司法权责、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等六大标准体系26个标准化文件。司法标准化工作推行以来,天津法院执法办案实现量质双升。2016年,全市法院服判息诉率99.1%,涉民生案件执结率88.6%,信访人次下降18.1%;裁判文书上网率96.15%,比三年前提高301.2%;法官人均办案121.85件,比三年前增加38.55件。立足共同体、关注交叉点是构建共同行为准则的必由之路,希望天津法院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能为此献一份力量。

    天津大学党委书记李家俊在致辞中指出,在中国法学会和中国行为法学会的领导和支持下,“天大·中国司法论坛”已成为天津大学法学的一项重要品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本届论坛以“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研究”为主题,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升我国司法行为理论研究水平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将产生重要影响。在“985”高校的基础上,今年9月份,天津大学正式进入国家“双一流”名单。法学院积极配合学校“双一流”建设的目标,秉承“崇法厚德,致公天下”的院训,以法学学科建设为牵引,以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为中心,以高素质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扎实开展理论创新、决策咨询和社会服务,各项事业取得重大进展。作为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秘书处单位,天津大学法学院的迅速成长必将为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的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上午的主题报告环节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霍宪丹主持。

    孙佑海在报告《我们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中指出,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约束的主体对象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且聚焦于他们的职业行为。其在性质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立足于设定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行为的尺度与界限。对于违反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做法,无疑应当施加道德上的谴责,以作为制裁手段。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存续价值,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即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高效以及维护和谐。近年来,尽管在政策导向层面出现了一些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型的积极转变,但依然缺失统一具体的行为规范,导致共同体内部在具体个案中仍然各自为战,存在隔阂。为此,有必要采取一些具体举措来解决上述矛盾。首先,应当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视作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指导理念。其次,明确群众路线作为完善其内容的基本原则。最后,尝试制定相对细化的规范内容。可以考虑囊括总则、分则和附则这三部分内容。在总则中设定“互信互敬、加强沟通、注重合作”的基本立场;根据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的不同职业特性勾勒分则的指标;通过建立沟通机制、设立专门议事协调机构来保证实体内容的贯彻。

    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黄永维作了《法官行为规范浅议》的报告。他结合以往的工作体会,将法官的行为规范概括为忠诚、公正、自律、敬业、担当、中立、怜悯、坚守。第一,忠诚是法官的首要品格。忠于党和人民,忠于事实法律,忠于党纪国法,忠于司法事业,是总的原则。为人诚实、办事可靠、说话靠谱,时刻释放正能量,让人放心。法官的理性和良心是基本前提。第二,法官必须意识到:法官不仅要是公正的,而且要被看上去也是公正的,法官不仅要在内心追求公正,而且在行为的外表也要追求公正。法官应在全部活动中避免不适当的行为和不适当的表现。第三,法官应当正直、正派、有高度的自律性。不加选择地、过于频繁的参加社交活动是不可取的。深居简出,甘于寂寞,忍受孤独,谨言慎行应当是法官的特点。第四,敬业是忠诚的子课题。涵盖法官八小时之内之外的全过程。要努力提高从业所必需的学养、修养、涵养、精气神。养成积极主动、独立思考、谦虚恭敬、从善如流、善于吸纳的习惯。第五,法官应当有担当精神,有博大的胸怀。敢于面对风险、承受压力、刚正不阿,不畏权势,不畏舆论、自媒体的压力。第六,法官应当具有中立性、客观性、超然性和独立性。法官的中立性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精髓,是审判独立的逻辑起点和归宿,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是正当程序的基础规则,是司法获得公众信任的源泉,是实现其他诉讼价值的保障。第七,法官应该表现出正义、礼貌和仁慈。司法为民的宗旨就是以慈悲为怀,以利民为本。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利益对立时,毫不犹豫地倾向弱势。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李贵方阐述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特点”。首先,律师执业规范最重要的特点就是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律师工作的职责、宗旨。要尽最大努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者不能平衡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优先的。其次是从律师执业规范上,要追求程序公正。第三是司法忠诚。司法忠诚对律师来说是第一位的,司法忠诚最基础的一个要求就是不能编造假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第四是媒体义务。律师不能利用媒体办案,更不能利用媒体炒作案件。

    点评环节,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指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群体之间首先要相互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维护社会正义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先要做君子,再去维护公正。二是公正做事。当社会公正以后,人们才能信任这个社会。司法系统正好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工序。人民的合法权益体现在每一个当事人身上,法律职业共同体要共同研究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怎样惩治犯罪,选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三是扮演好各自的角色。比如律师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保护当事人秘密的义务。公民犯罪之后,当事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在法庭上由控辩审三方共同依法解决问题。四是兄弟之谊。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了共同目标走到一起,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监督,共同解决法律问题。
    天津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原主任高绍林认为,作为法律职业来说,总的目标应当是十八大提出的新16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如果要落实这新16字方针,可能不仅是审判、检察和律师的事,也不仅包括学者,包含的面还要更大一点。作为行为规范来说,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做了权利义务的规范,每部法都有共同的一章是“权利与义务”。这涉及到职业道德规范,需要更多的研究。就审、控、辩三方来说,职业要求有很大区别。“共同”有多少,现在是“共同”方面有问题,还是“各自”方面有问题。相互之间怎样平衡、互动,也需要给予更多关注。在表述上,是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是司法职业共同体,这个问题需要研究。

    下午的第一分会场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王运生主持。
    天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悦群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几点思考》中指出要树立公平正义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确保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一是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要更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公诉能力和职业素养要提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出新要求: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质证在法庭,控辩对抗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保证庭审在事实查明、证据认定、诉权保护和裁判公正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此外,要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进一步优化诉讼结构和诉讼程序,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一是加强监督引导,构建新型检警关系。二是加强监督配合,构建新型检法关系。三是加强律师权益保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而推进检察官法官法律共同体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是价值认同,即共同体内部各职业群体在法治理念、职业操守、职业目标等价值追求层面趋同;二是角色认同,即共同体间不同职业者对其他角色在法治框架中的意义予以肯定,对彼此在促进法治、实现公正等层面的积极作用予以认同;三是能力认同,即共同体个体成员对其他成员的专业知识、执业技能等予以肯定,理解和尊重对方的专业判断,正视不同的专业观点,并乐于倾听他人对自己观点的批评,只尊重事实和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认为,当下中国法官职业规范还面临很多缺失,这是一个核心问题。究其原因,首先是司法与整个社会的合理关系构建并未完成。司法与社会之间必须有一个适当的距离,而目前司法与社会之间关系过于密切。其次是反职业化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模式。轮岗对一个人职业特征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这样一种反职业化的思维模式对法官行为规范的干扰是致命的。

    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钱列阳作了报告《刑事辩护律师在影响力案件中的执业定位》。律师的职业伦理是要以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两个“合法”:不能以非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工作表现为法庭内工作和法庭外工作两个层面,从法庭内工作来讲,是职业律师最讲究技术含量的,要有理有据地与控方展开法庭辩论。这里讲究的是程序、证据,对证据细节、立法本义的把握,要从律师和事实上升到法理的高度,这是办案质量提高的标志。对于法外工作而言,一是在庭审之前,查阅案卷等活动要严格保密。二是开庭之后不可以对自己办理的案件作出任何炒作性的、宣传性的动作。更多的时候让关心本案的老百姓从正面媒体中客观知道基本事实和审理过程,加强公开透明性,这是对一个案件社会公开方向比较合理的引导。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郭小冬主要介绍了法学学者能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做些什么。其认为,法学教师不能算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其更多扮演的是教师职业,追求一种精神上的享受。虽然对法律也有公平正义的理解,但是在其职业生涯和职业理念中,教书育人是基本内容。现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西方的法治理念,以及中国传统的法治理念,事实上是在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三种教育理念。大学法学教师的特点是个性较强,课堂上接触到不同的教师,形成的法学背景都是不一样的。此外,目前不同的法律职业也很难看到共性。检、法、律师三个职业其实是一种“相爱相杀”的状况。不管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是受过法学教育的人,为什么到了不同的岗位就有了不同的思维、不同的追求和行为标准,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

    点评环节,《人民法治》杂志执行总编陈惊天指出,社会需要分工,分工越精细化,意味着社会越成熟。目前我国社会已经具备进一步角色清晰、分工明确的条件。这需要在改革中达成共识。在这种基本共识下,最好实现分工,实现专业化、职业化,都把自己的事情干好,才能达到整体效果。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所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北平说,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法律人都会寻找法律依据,查找相同的案例,好像要对自己的结论进行论证,而且论证思路也差不多。如果这就是法律共同体的共同行为,那么把这些共同行为研究清楚,问题就没有了,可能以后就消失了。不过以后这些共同行为或许都会被人工智能法律机器人所取代。其实就社会发展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问题早就应该研究。共同行为的前提是共同体的形成。要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国家机制,第二个条件是司法机制。这两个条件具备以后,作为法律人能不能形成法律共同的职业行为,关键要看思想。共同的思想首先应该是公正。通过公正的手段来实现公平的目标。但是公平并不是法律人的最终目标,而是兼具手段的。法律人的真正目标应该是人性化。

    天津律师协会会长杨玉芙指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律为职业的群体所形成的共同体,如果从广义概念来讲,凡是以法律为职业的群体都属于职业共同体的范围。如果从狭义概念的角度,必然是和各自的职业相关的,确切地说更局限在司法层面,而司法层面更主要是诉讼层面,诉讼层面更主要是刑事诉讼层面。对不同层面职业共同体如何认识、如何分类、如何界定,如何在各自共同体内建立对行为规范的研究,应该进一步深入化、实质化。“深入化”不仅仅局限在目前所各自认识的自己的语境下,而是要准确界定在什么语境下的职业共同体。“实质化”是在各自的行为守则上如何进行安排,如何进行规范。要既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法治中国的要求,同时要能吸收全球先进法治经验,来规范法律职业人的行为。影响认识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相应因素包括:中国历史的文化因素和背景;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等因素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影响;非法律因素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则制定和执行的影响。

    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高警兵说,北京律协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按律协的要求结合北京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修订了六个职业规范、职业纪律方面的规范。例如,使用新媒体要依法依规,有哪些是不能触碰的,都要有规范。律师用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对法律的理解及对事实证据的充分调查,在庭上的表现如何让大家知道,我们有模拟仲裁庭,也有模拟法庭,供大家执业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朱新林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之中的重要举措之一,离不开全社会相关法律人的共同努力,离不开整个社会环境与法治共视。作为媒体工作者应该有媒体报道伦理,作为律师要有律师的职业操守,作为司法工作者应该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从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所以要放在整体的社会环境中来看待问题。公检法司等职业共同体在各自的领域中坚持法治精神与法治方式,坚守宪法法律及各自的职业规范,各个法律群体行为得到规范之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底线和共同规则就形成了。总体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美好的前景,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的推进、司法权责越来越透明;律师行业也出台了系列规范,行业行为规则越来越健全。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要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保持耐心,它总会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分会场二由北京永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张勇主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和叶强作了《论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以伦理规范为视角》的报告。行为规范通常被理解为伦理规范。如果行为规范等同于伦理规范,行为规范本身恐怕不具有合理性。如果从理论规范来解读行为规范的话,规范包括规则、原则等,需要建构伦理规范的理论基础。伦理规范其实是行为规范中的一个方面。两个概念区分的话,伦理规范应该属于行为规范下面一个层次的内涵。从规范的稳定性方面,伦理规范相对于行为规范而言,稳定性较强。把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放在一个群体内部的话,在强调共性的同时也要强调差异性。在架构伦理规范时,建议考虑区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作了《司法权的属性与司法权的配置问题》的报告。其谈到,司法权的属性在当前的学术界实际上是有一些讨论的,根据《宪法》126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认为司法权是国家的事权,是国家法律机器,代表着捍卫国家法律统治的机器。有很多学者讲司法是中央的事权,有些学者不同意这个认识,有的则认为司法事权具有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的双重属性。对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以及司法主体的行为,对此应当有一个明确认识。我们的法院制度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保留了某些传统的遗存,法院在人财物的管理上受制于各级地方政府,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影响。法院尽管具有制约行政权的功能,但实际效果堪忧。法院财政经费等受制于地方,使得司法统一的捍卫者往往不能发挥其功能,往往沦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其危害性要严重得多。因此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应确保司法独立。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受到各方面的干预,应该由国家掌握司法管理体制的资源。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魏健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时代使命—宪法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启蒙》报告指出,中国现在作为后发国家,实际上一直处于赶超发达国家的路上。也就是说,这些先发国家的一些成熟经验,值得借鉴。这里面包括从纵向发展的角度,我们国家的自我历史超越的问题,怎么发展得更好。从横向的角度,在新的国际格局的背景之下,国家必须要提高法治建设水平。提高法治建设水平的基础条件之一是启蒙,包括宪法意识的启蒙、法律意识的启蒙。启蒙的工作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责无旁贷的义务,而且是一项具体的工作,而且法律国家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做一些细致、基础性的工作。建立具体的职业伦理规范,首先法律人要有法律意识、宪法意识,法律人本身要坚守这最后的底线,要有法律信仰。此外,任何的政治法律制度设计,都隐含着关于人性假设的前提。不能靠人品,一定要靠制度,要有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通过这个制度把最优秀的人选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陈雄飞阐释了《法律共同体应反思和摒弃的行为理念》。法律共同体具备什么样的理念,实际上直接决定了他们会具备什么样的行为。每个具体的法律行业都声称自己代表正义。其结果,就是根本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共同体。因为每一方行为主体都认为自己代表正义,自己的行为模式、理念是绝对正确的,其他人是错误的,方方面面的矛盾是不可协调的。事实上,绝不可能每个人或者每个职业能代表正义。大家追求的只是法律规则范围内的正义,所以从这个角度,任何一个案件不是检察官的胜利,不是法庭上的胜利,不是辩护律师的胜利,只能是法律的胜利。构建共同的行为规则,必须要摒弃用秘密的方式获得正义。

    点评环节,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司法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张艳丽认为教育者不应该列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中去,二者在狭义角度追求的目标是不一样的,一个是司法行为,一个是教育行为。所谓共同体的行为规范的体系和内容,应该包含几个共同体之间关系协调的问题。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文艳认为,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作为一个主体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状况是体现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晴雨表。十八大以来,中央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司法部出台了很多措施以及文件,旨在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但目前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更多地需要理论上的指导,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是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一个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如果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理解,《决定》体现了保障和规范两个理念,所谓的保障是指保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权利,这里面既包括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比如说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机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做降职或者免职的决定。也保障了律师的权利。制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就是要明确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流程、工作标准,包括违规的一些惩戒的办法。保障和规范的前提是要明确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合理的范围,就是说法律人的行为更多地是法律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外在的表现和延展载体,这些行为中哪些是应当保障的,哪些是应当规范的,哪些是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理清。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的研究应该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基础性的工程。应当认识到,法律职业共同体要在整体框架下进行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和接近正义。

    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创始高级合伙人温志胜谈到,律师眼中好的检察官、法官,好的大学法学院,是有一些标准的:包括充满仁爱心、富有爱心,不要太庄重,不要怕判决被撤销,坚持不同的意见,迅速高效等。这些是律师眼中的优秀法官应具备的一些素质。目前律师队伍发展速度有点过快,质量有所下降。尤其是在与公检法的优秀青年法官、青年检察官、青年的律师相比较而言。关于行业共同体的标准,也需要有共同的尺子加以衡量。

    天津市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强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律师,专家、警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应该纳入其中。大家都有法律信仰,以法律为纽带成为一个共同体。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来说,有多少人真正发自内心地信仰法律,这是一个问号。致命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对于法律形成一个共同的信仰。大家都有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真正地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部主任杨奕认为,指导性案例制度是需要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落实的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借鉴了许多判例法优秀合理的成份,依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的努力。法官在裁判案件的时候要主动、能动地查找案例,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可以指导性案例为理由要求法官参照、适用。对于一方当事人或者是其诉讼代理人,如果援引了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就有义务回应所援引的指导性案例是不是相类似的案件,如果律师发现法官的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不相同,可以此为依据提出上诉甚至申请再审。当然,这项制度的完善需要共同体的共同支持。去年4月份中政委出台了从优秀的专家学者、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规范文件,这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引发了广泛关注。在域外,法官来源于律师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对于我国而言,律师慢慢地走向法官队伍在未来应该是一个愿景。

    孙佑海对本次论坛的研讨内容以三个关键词做总结,即“信念”“信任”“信心”:制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行为规范必须以“公平正义”的信念为指引,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必须以不同主体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巩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行为规范必须以对未来前景的坚定信心为保障。他对论坛的主要成果以三个关键词做总结,即“认知”“认同”“认可”:本次论坛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认知,进一步推动了各种类型法律职业的规范认同,进一步强化了中国司法论坛活动的品牌认可,期望天大中国司法论坛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关心支持下,不断成长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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