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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世界诉讼法学著名学者在天津大学展开热烈研讨

发布时间: 2017-11-10     来源:    点击量:

    本站讯(通讯员 刘家彤、杨宁、李倩 摄影 马颖越)2017年11月8日,由国际诉讼法学会、中国法学会联合主办,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天津大学联合承办,德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17年世界诉讼法学大会在天津大学拉开帷幕。此次会议的主题为“比较视野下的司法管理”。
    开幕式后,会议进入第一单元,主持人是阿根廷拉普拉塔国立大学教授爱德华多·奥泰萨。

    南京师范大学李浩教授的发言主要围绕中国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理。他首先明确了案件管理的目标,将其分为根本目标和直接目标。根本目标是提升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提高民众对政府诉讼制度的满意度。而直接目标则是在承认法院、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注重提升办理案件的效率。因此他提出案件管理总体目标应当是在保证效率的同时追求公正。在接下来的发言中,他谈到了两项重要数据。一是中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二是法官的人数大为减少。目前中国政府主要用两种方式应对这种变化:一是审限制度,审限制度就是法院完成所受理案件的审理时限。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起初并没有这项规定,但在1991年进行修改,增加了民事案件的审限方面的重要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案件情况的差异性较大,审限制度需要具有一定的弹性、灵活性。另一项是举证期限制度,举证期限是指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或案件审理情况,所确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的期限。确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根据中国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两种,一种是完全由法院制定,另外一种是由当事人协商后报法官批准的。2000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重要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中第一次规定了举证期限制度的内容。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这两项制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促进了诉讼效力的提高,使得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成为世界上应对诉讼迟延相当成功,诉讼效率相当高的一项诉讼制度。

    韩国延世大学孙汉琦教授提出了对案件审判流程的效率的思考,并介绍了韩国的情况。“韩国于2002年启用了一种新的案件管理方式,这完全改变了韩国的审判制度”。2008年,审判流程的重心又转回到审判上,预审的准备工作交于法官来自由裁定。他还指出利用ADI可以减少案件的积压,这是一种友好的解决争议方式。孙汉琦教授认为我们已经进入一种电子诉讼的时代,提交证据等流程可以通过网络来解决,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他提出从案件管理的角度来看最有用的工作就是审前预备。审前预备的流程是法院案件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也是目前很多亚洲国家的发展趋势。但是他额外强调实现审前预备之前必须先考虑以下内容,一是必须要考虑准备的程序,须进行披露;二是要考虑改善这个制度,如利用IT简化程序。他指出亚洲国家在诉前准备程序中的完善工作致力于更及时、快速。日本在诉前准备过程中的流程组织较为完善,并且考虑全面,所以日本在此方面更加先进。

    美国东北大学伍剑绮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有一种说法:被延迟的正义就是被剥夺的正义”,她对“被延迟的正义能不能被无正义所取代,或者能否不采用诉讼来解决问题”提出质疑。她认为,市场化的解决方案在案件管理方面仍存在问题。诉讼时效的管理可能会导致诉讼趋向于针对个体化争议而不是集体争议,从而使诉讼制度成为私人而不是公共的规范;还可能会导致诉讼的意义转向资金成本,而忽略对涉诉问题的解决。美国在过去二三十年中,一直把诉讼当做一个需要管理的、很糟糕的问题,所以案件管理演变成为案件控制、案件遏制,即承认效率和成本更加重要,更倾向于和解而非裁判,倾向于简化而非复杂化。中国、美国和韩国都为案件管理做出了很多努力,她进一步指出“希望大家更加审慎地考虑这些问题: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是仅仅解决个体争议还是有其他更大的目标?仅仅是为了裁决私人事项,还是希望诉讼起到一个制定公共规范的目的?案件管理是不是有利于实体公正?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是否可能会牺牲了公平?”这些问题的答案将决定诉讼管理的方法。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兰姆寇·凡瑞教授在报告中指出,19世纪确立的民诉基本准则表明,诉讼是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力,但对司法方式是有伤害的,诉讼只关注了私人的利益,或者是最有权势的人的私人利益。因此关于诉讼的至高无上的概念正在慢慢地在消失,但这并不表示欧洲的民诉程序变成了对抗制。19世纪末,新的民诉原则出现,即合作原则。该原则是一个政治理念,即应从多视角进行考虑,包括诉讼方和社会整体。其次是正确的法律规则。凡瑞教授建议设立保障机制,有效地使用稀有的诉讼资源。凡瑞教授还分析比较了各国立法,其中欧洲往往以一种高效、复合比例原则解决纠纷,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最佳做法。这个模式要求的是一种积极并且有效的案件管理模式,同时必须是各方合作、多方磋商的。法院负责监督各方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并且将存在的问题以开放的方式进行多方讨论。除了事实问题,凡瑞教授还指出证据问题也应该被考虑,即各方都必须提出证据,法院也有责任考虑并没有被当事双方提交的卷宗证据。凡瑞教授还表示有效的惩罚机制是必要的,如果诉讼各方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话,将受到惩罚。

    巴西里约热内卢大学安东尼奥·卡白瑞教授的发言主要从拉丁美洲的角度来探讨案件管理制度以及未来可能采取的新制度及其研究。他的发言主要围绕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程序对于案件管理的影响;二是,案件分配制度的改革。案件管理的很多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包括管理的目标、涉及到的人员等。这些变化给我们带来了新的程序、目标以及结构,要求我们重新定义案件管理的特点以便更好的研究新方法和程序。安东尼奥·卡白瑞教授还表示值得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将合同程序作为案件管理的参考办法。在合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通过对相关程序的谈判,按照自己的利益确定程序,这有别于以往的案件管理。合同程序主要以法官为主体,当事人双方并不是积极的参与者。第二个问题是案件分配制度,即如何在法官和法院之间分配案件以使案件的数量和质量达到更好的效果。将案件平均分配给有同样管辖权的法官或者法院的制度缺乏灵活性,案件分配应当基于法院或者是法官的管辖能力,让更合适的法官或者法院管理案件。在很多国家的民诉制度中都存在管辖权的转移制度,即法官可以将案件的管辖权转交其他法官甚至个人,这给案件管理提出了新的角度。安东尼奥·卡白瑞总结表明,上述案件管理的新制度必然会受到各个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制约,但是这种研究方向是十分有益、值得探讨的。

    五位专家分别从司法现状、效率与公平、网络与文本、新的技术、新的原则和新的方式角度等方面做出了意义深刻、影响深远的发言,与会学者也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与思考,并向专家学者们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会议进行到了讨论环节。
在讨论环节中,卡迪耶教授提出了比例原则在美国应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伍剑绮教授认为:“比例原则在美国要考虑案件的内容以及案件的性质,如知识产权案件、著作权案件都有不同的路径,不同的案件应运用不同的程序。一直以来美国都只有一套程序法,就是民诉程序。或许美国应该有不同的差异化的程序。但是在制定之前要考虑其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危险。”
    李浩教授也对上述讨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对中国的法院来说,在有关家事纠纷和商业方面的案件采取的做法和措施是不同的。对于家庭内部问题,法院尽可能通过调解恢复出现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在商业性案件中,因为法院的判决更有利于确定新类型案件的法律规则,从而可以从根本上来减少纠纷,所以案件就尽可能地要通过裁判来解决。他还表明中国法院把已经受理的案件移交一部分给其他组织机构来解决。在刚才讨论中涉及到的法定法官的问题,中国的做法是通过程序选择权的理念和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的法院对于已受理的民事纠纷,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委托调解的办法,即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组织或者律师,由他们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它的原理和理念就是当事人对于案件程序的支配和选择权。
此外,卡迪耶教授还向与会者提出关于电子化诉讼是否可以代替全部的书面诉讼的问题。与会者对其展开充分讨论。孙汉琦教授认为,IT技术发展迅猛,在未来可能完全以电子替代书面提交诉讼申请。电子诉讼具有方便、透明、经济、快捷等各方面的优势;但是,电子化诉讼以宽带为必要条件,需要很高的利用率,而整个亚洲完全电子化仍须一段时间。另外,其最大的缺点就是电子文档的安全风险,包括如何减少黑客袭击等。因此,他认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电子化诉讼和书面诉讼两者将会并存。他还强调民事纠纷是有血有肉的人之间的纠纷,其解决方案也需要人性化,而不能单纯以网络机械化来替代,因此电子化诉讼完全替代书面诉讼并不是理想的做法。
    随后,凡瑞教授在发言中指出,用合同程序的方式来进行案件管理是主要的发展趋势。首先,双方可以形成共识,赋予这个程序更多的灵活性;其次,这种灵活的程序便于快速解决问题;最后,合同程序可以帮助我们重新安排《民事诉讼法》和《执行法》之间的关系。在通常的谈判过程中,我们可以在程序和实体之间达成共识,使得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之间达成某种交易。
    最后,与会者关于合作原则的定义展开激烈的讨论。卡白瑞教授认为,合作原则就是所有当事各方共同制定一个目标,当事各方与法官相互合作。因此,必须设有激励机制,能够让各方帮助法院及时地作出正确的判决,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则。当事人之间也需要合作,不能搞证据袭击,不能把诉讼的战场当做运动场。
    在第一单元的发言和讨论中,专家学者们用具有深度广度的思维和眼界,对各国案件管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剖析,并对未来诉讼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野和角度。来自不同国家的各位专家也分享了不同国家的现实法律国情,让我们对世界诉讼法制度的发展有了新的认识。各方的提问与讨论不仅使在场的每个人感受到了专家学者们研究的热情和深度,也是对新制度新模式的细化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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