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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世界诉讼法学大会会议纪实

发布时间: 2017-11-10     来源:    点击量:

    本站讯(通讯员 张少飞、庞蕴含、于亮、李欣倩 摄影 管芸彤、吴承麟、戴劲毅)11月9日,2017年世界诉讼法学大会进入会程第二天,分议题包括诉讼案件管理、审判机制管理。

    诉讼案件管理分议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广州大学教授陈刚主持。他首先对上午两位分议题演讲者表示了感谢,并对分议题进行了简洁的介绍和必要的铺垫。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王福华以“中国民事案件管理的历史与未来”为题发表精彩演讲。王福华指出,在中国我们更常用的术语是审判管理。广义的审判管理既包括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也包括案件管理。中国采取了“以管人促管案,管人与管案相结合”的模式。他谈到,中国的法官数量占人口比例仍然偏高,法官数量增加的空间比较小,因此需要通过案件管理来提高民事案件办理的效率。中国的案件管理反映了独立办案和司法责任制。目前法官素质尚不够高,专业性、独立性仍不够强,尚未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他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每一级法院都设有一个专门机构,即审判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进行审判管理,也就是案管办。王福华认为,审判管理办公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比如削弱了一审的重要性、削弱法官的独立性、引起一些数字造假等。他主张,民事诉讼案件管理应该重视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合作以及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合作。最后,王福华指出,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为改革审判方式提供了契机,网上审判、电子监督程序、电子送达程序、网上调解逐步得到应用和推广,这些新技术有助于提高民事案件管理的效率。

    伦敦大学学院教授约翰·索拉布吉作了主题为案件管理的报告。索拉布吉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案件管理方面的经验和不足,用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事例比较了不同国家的案件管理制度。除此之外,索拉布吉教授分别探讨了案件管理的目的和实现途径。他重点分享了英格兰、威尔士、德国、法国、挪威、智利等国家和地区的最新实践和发展动态。索拉布吉教授认为,案件管理已经成为一国民事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很多国家甚至成为克服昂贵、拖延和繁复等程序弊端的最后一种努力。他断言,案件管理的未来发展趋势是不断丰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持续发展的电子化案件管理。

    两场演讲之后的提问环节更是精彩纷呈,中外专家进行了深入的互动与交流。通过认真学习演讲者的报告,各国学者提出了“在法官队伍大量减员的情况下,如何对法官进行鼓励,来激励法官处理更多的案件”、“如何更好地将辅助技术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以及有关于英国取消陪审团制度等相关问题。问题和答案既有学术深度,又不乏幽默感,体现了学者们的远见卓识和精深的法学造诣。其中,南京师范大学的李浩教授向与会外国专家提问,询问“法官能否把起草裁判文书的工作委托给他们的助理”。这一问题引起了学者的兴趣和共鸣。法国、日本、西班牙、巴西、美国、克罗地亚、芬兰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众多专家学者针对该问题结合各地区的现实状况给出了答案,多数国家地区的学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只有美国和巴西的代表学者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审判机制管理分议题由日本立命馆大学教授出口雅久负责主持。

    北京大学傅郁林教授作主题报告,题目为《重大变革中的法院管理》。傅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各级法院的内部结构,紧接着详细介绍了审判庭、政治部和其他行政办公室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人员结构。在此基础上,她以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司法改革为切入点,重点剖析了两个阶段的司法改革对法官和当事人,法官和法院领导以及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之间相互的关系影响。报告同时指出,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推进,审判庭庭长与资深法官或将成为未来司法审判的中坚力量。改革后,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之间也相应会形成新的责任分工,这也为法学界下阶段的研究指明了方向。相应的,传统法院系统内部法官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以及法官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也会出现一定转变。最后,傅教授对此次司法改革进行了整体评价。她认为,今年9月份以来,最新修订的《法官法》和《法院组织法》草案将有助于整治目前法院系统存在的司法不透明、效率低和腐败等诸多弊病。但是,《法院组织法》在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方面还是进行了一定妥协,集中表现为延续了审判委员会的重大案件干预权,这就使得法官和审判委员会之间的权责有了更为清晰的划分,不失为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

    巴黎第一大学教授伊曼纽尔·朱兰发表了题为《迈向新的法院管理》的报告。朱兰教授首先从美洲、亚洲、非洲和欧洲的数据出发,对比阐述了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中法院管理模式在规划、预算和管理机关方面的迥异。他指出,目前有关法院的管理尚未得出统一的定义,学术界更多地是用举例的方式对这一概念加以描述。法院管理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涵盖了行政管理和质量管理。目前在世界范围内,这一概念方兴未艾,专业法律管理人数量呈现出上升趋势。法国已经开始对书记员进行培训,以使其成为专业的法院管理人。此外,朱兰教授指出,法院管理人更加适合大陆法系国家,因为普通法系国家的管理目的往往是提高法官独立性,而管理人模式实际上会产生提高权利集中度,增加行政化的效果。最后,朱兰教授指出,法院管理将走向关系管理模式,虽然这一模式更为复杂,但却有利于解决法官和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不二途径。

    主题报告后,与会专家围绕着法官员额制和法官责任制等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傅郁林教授进一步就法官员额制的实施和配比以及法官责任制和审判委员会职权之间的关系回答了与会专家的提问。在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朱兰教授进一步介绍了法国司法制度中法官的选拔机制以及非职业法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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