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通讯员 冯悦超、许佳琪、黄云波、郭志京 摄影 邱蓝仪、仝子龙) 11月10日,2017年世界诉讼法学大会在天津大学进入会程最后一天。
上午的研讨以“法院组织结构”为主题,由南京大学教授吴英姿主持。
香港城市大学助理教授陈志轩做了主题为《案件管理视角下法院系统的结构建设》的报告。他对比了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特区、澳门特区两岸四地四个管辖区的法院结构,提出了专门法院可以使法官把精力集中于某些类型的案件,以发挥法官的专长,减少法院的压力,这在案件管理方面有重要的地位。其中,香港特区是根据诉讼性质将案件分配到不同的法院,在案件管理方面非常有效。另外,他还指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上诉应该仅仅限于有事实根据、有一定意义的案件,上诉程序不仅是为了纠正错误,更是为了统一司法。香港特区新的规定要求所有上诉到终审法院的案件,都应当由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的意义和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的组织方式,因为重要的案件、复杂的案件通常涉及到更加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更加困难的法律问题。不同的地区的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同司法传统的影响。其中香港特区继承了英国的法律传统,澳门特区继承了葡萄牙的法律传统,台湾地区移植了日本的法律模式,中国大陆继承了前苏联的法律传统。案件管理的定义会影响法庭的结构。中国香港特区案件管理的含义是狭义的,其以符合效率和成本效益等原则的方式管理诉讼程序。小额程序也是非常有效的,四个辖区都做了积极的改革,并通过采取实际的方式来减少法官的负担。
智利北天主教大学教授阿瓦罗·佩雷斯·罗根教授分享了不同地方的法院组织结构和案件管理方式。他认为不同地方情况是不一样的,目前的司法制度鼓励法院管理。司法机关的管理分为案件的管理和法院的管理,两者是相互关联的。他从横向上对美国和欧洲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认为司法工作需要遵循专业化和比例原则;在纵向上,最高法院的案件数量过多,这不是一种困境,而是相互补充的目标,法院和律师都要对案件进行筛选。最后他指出,司法制度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及法院的改革必须基于良好的原则。
智利康塞普西翁天主教大学教授雷蒙·加西亚从比较法的角度分享了关于智利的司法管理经验。他认为案件管理在程序当中非常重要,效率和公平都很重要,司法案件管理迫使我们以不同的方式来看待案件。在案件管理当中,要考虑到微观案件管理和宏观案件管理。他提到,微观的层面是指对个体的案件进行管理,宏观的管理是指对所有的案件进行管理。在微观的管理方面,法官可以针对性地适用程序,对个案的方向进行控制;但在宏观的层面,只需对案件整个流程进行管理,这是一种结构性的案件管理。宏观的管理表明法院在人员组织方面可以使用不同的系统进行管理,以便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案件管理应当理解为宏观的管理,这是智利的案件管理经验。除此之外,他还提到了智利在家事法院经历的司法改革,从书面到听证,再到案件管理,最后发展到通过公共政策的方式。根据相关经验,最高法院使用这种案件管理的方式是有积极效果的,这减少了案件的积压,缩短了审理的时间,审判结果以及程序效率也获得了认可。而负面的效果是案件审理缺乏经验,各方的诉讼权利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与会代表就报告中涉及的家事法院、体系性的机构管理以及公共政策等问题开展了热烈讨论。陈志轩以香港、澳门特区为例对与会代表提出的关于上诉控制、案件管理、成本管理、家事法院、法官的多元角色以及第三人政策做出了详细介绍。阿瓦罗·佩雷斯·罗根针对是否应在宪法中规定上诉权、司法独立以及家事法院和公共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详细的解答了与会代表提出的疑问。雷蒙·加西亚教授结合智利的现实情况,对家事法院、机构的体系管理、成本管理、案件管理的私人目标和公共目标如何平衡以及法官的多重角色等若干问题做了进一步的介绍。
下午的研讨议题是“事实认定与法律推理”,由美国东北大学教授玛格丽特.吴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教授以 《事实认定在法律推理中的角色》为题进行了精彩的报告。他首先指出在学术研究中存在的两种错误的研究倾向:一是热衷于研究法律适用中的推理问题而忽视事实认定对法律推理的决定作用;二是把疑难案件仅仅视为法律适用的疑难案件,无视大多数疑难案件实际上是事实认定的疑难案件。紧接着他从“法庭认识论中的事实认定”“事实认定是一个发现法律推理小前提的操作”“事实认定在法律推理中的正当理由”三个方面介绍了事实认定在法律推理中扮演的角色,指出法庭认识论的目的是求真,事实认定作为审判的第一阶段,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关键重现,旨在查明事实真相。张教授还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详细论证了法律推理是一个决策的过程,事实和法律在法律推理中具有同等作用,同时介绍了法律推理在实际操作中的三个步骤:第一步是通过事实认定来查明事实真相,将其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第二步是依据事实真相这个小前提检索法律规则;第三步是从大小前提到结论的演绎推理。张保生认为法律推理旨在为司法推理提供正当理由,更有助于社会组织制度所需的智力内部结构,在此制度内争论表现为论证和反论证,而不是使用暴力的威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巩寒冰老师以《反思证据科学:事实认定中的跨学科趋势》为题进行发言。他主要从“从规则到科学的司法证明和“证据证明的过程”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借助PPT生动清晰的展现了跨学科趋势的发展。在第一部分中,巩寒冰老师提出两个问题:首先,证据科学是理论学科,与其他知识学科不同,同时,从实体科学方面,很少有人对于证据方面的讨论感兴趣,证据问题没有有效的机制,大部分学者是单独研究;其次,中国的证据科学研究与西方有着完全不同的方式。在第二个部分中他指出,虽然有很多不同的研究方法,其共同点在于证明的过程是一个事实发现的过程,不断实践是理论模型有效性的根本保证。巩寒冰老师引用政法大学的模型,将其优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政法大学的模型是跨学科的,包括事实与责任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探讨。在英美法系,证据科学的模型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可以满足社会不同方面的需求;但是西方世界的这种模式有很多问题,他们使用专家证言,极大地挑战了裁判制度,事实认定者和陪审团都对科学证据没有任何认知,那么要使专家证言可以被理解的话,事实认定者就必须对相关知识有所理解,这是西方针对专家证言的基本思路。证据科学的另一个贡献就是在认识论上的突破,Goldman说:“科学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方法,可以用于指导和监控我们获得知识的方法,证据科学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种这样可靠的科学和方法。”这种科学趋势将动摇中国证据科学的认识论基础,随着新的认识论的引入,这种认识论来自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在此之后,证据科学可以摆脱过去那种空洞的认识论的概念。所以,认识论的突破是一种重大突破。
张保生教授和巩寒冰老师的报告结束后,与会代表针对报告内容就专家证人的挑选、培训和监督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主持人提出“中国如何利用案件管理来确保专家不会替代事实认定者?如何保证专家不会增加法庭的成本和时间?”的问题,对此,巩寒冰老师认为:“如何避免判决是由专家做出而不是由法官做出这类问题,西方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教育,一种是尊重。在教育方面,我们可以给事实认定者一些教育,让他们了解相关的社会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但是这种做法有一个重要的缺陷,就是花费时间太长、成本也太高,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做法。在尊重方面,可能这种做法的效果更差,专家可能来自于对立的双方,有不同的意见。事实认定者究竟应该选择哪一个专家的意见?这是尊重方面在实践中的缺陷。在我看来,我们中国找到了一个更好的做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也就是政法大学的模型。可以使用法学院的资源,在法学院设立鉴定中心,也就是利用一种优秀的模式,用证据法和自然实验室的鉴定结合,让法学院的学生学习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培养他们,使他们成为未来的事实认定者,这样他们在未来就能读懂专家意见。”张保生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中国对美国传统的培训陪审员或者法官的模式进行了改革,中国致力于培训法学院的学生,为学生设计法庭科学课,因为他们是未来的事实认定者、未来的法官、未来的律师。如果他们具备了科学知识背景,就能理解专家意见。
克罗地亚的萨格勒布大学教授阿伦·策尔拉克做了题为《事实认定与法律推理在司法案件中的作用》的报告。他提到把复杂的事实认定问题和司法案件管理问题联系起来,在回答这些问题的时候,需要要看一下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总体目标。每一个事实认定的目标就是要达到准确的结果,但我们只能在不断接近,却永远达不到这样的目标。因此要进行案件管理来分配资源,来产生最好的结果。“纠问模式”因不符合双方的需要,无视民事诉讼的其他目标且不一定会产生更加准确的结果往往是无效的,所以现在我们放弃了这种模式。改革中的第一个趋势是对迟交证据进行制裁,但这样的改革结果,可能使最后的结果是无效的,而且法官也不愿意使用这些权力与律师搞砸关系。另一个确保迅速提交证据的工具就是法官可以排除迟交的证据,不管这份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这能让诉讼各方更好地做准备,使诉讼流程的质量更高,法院也会做很好的准备,最后的判决结果也会更准确。同时任何有力的工具必须要考虑比例原则,也就是法院要更好地评估各方的正当利益,以便确保最终结果是合法、准确的。为了保证法官谨慎做出决定,其提出必须要使法院和诉讼各方有经常性的和直接的互动、交流,即法律推理、案件管理必须要在诉讼过程中采纳一种合作的方式。最后他谈到,希望独立的专业人士在这种方式下,在行使决定的权利和义务时不会惧怕,而是依据证据做出最佳判断。
各位学者就程序性排除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阿伦·策尔拉克教授先后就是否适用程序性排除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认为有效的程序是对这个程序的审慎规划,不仅是法律有所规制或者是法院的命令,更多的是一种合作性的联合,对于合作的度也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即诉讼双方共同的目标就是公正、高效,各方都要遵守。遵循公平竞争的规则,并不会妨碍取胜的愿望。按照公平的原则去进行对抗,最后赢得对抗,这是很体面的。而后,他又对马克西姆规则背后是否要追求平等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他认为首先要看是不是真的出现了不平等问题,原告并非总是有无穷的时间来进行诉讼准备。在我们的合作模式中,在进行程序性对话之前要做好准备,双方有义务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就是当事方自治,意味着他们可以自行解决争端,确定、减少争议点,同时也用ADR来解决自己的争端。考虑到审前的义务,最后这个案件可能就和解了。他指出,“我们必须要考虑很多不同类型的案件,我谈的是很重要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对于重大案件使用这样的程序,对于小额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就可以。”最后,阿伦·策尔拉克教授对提问者提出的社会不平等的问题做出了仔细的解释,他认为程序上的合作模式并不是一种对抗制或纠问制这样的简单划分,并不是法官被动、当事人主动或者相反。在这样的模式下,法官仍然要管理案件,仍然要进行判决,同时也仍然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干预,保证审判公平,因为双方和法院的共同目标是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可以通过不同的程序立法来解决,可以通过程序本身的灵活性来解决,来确保程序的公正。同时,也可以采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就好像欧盟关于ADR的指令所规定的那样,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场所。
大会闭幕式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天津大学卓越教授张卫平主持。
国际诉讼法学协会会长、巴黎第一大学教授洛伊克·卡迪耶在致辞中说,从定量的角度来评估此次大会,每个人都通过这次会议了解到了许多,大家的交流和反思将会进一步丰富大家的理论和思想,希望会议论文集可以尽快出版,让更多的人分享此次会议的成果。另外其提到,司法管理是一个非常大的题目,关于诉讼的实质内容和涉及整个司法制度的情况,还要考虑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其后,他对本次大会做出两个评论:首先现实当中很多时候都需要更高效的方法来管理案件、管理法院,这种新的管理工具多多少少都会影响法院制度的结构;其次,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要聚焦于管理观念。是选择一种纵向的、定量的管理,还是选择多方磋商的管理,结果肯定是不同的。其认为如果各利益方能够在案件管理方面进行合作,就能加强最终判决的正当性,使制度更加高效。这种合作性的管理在程序上也是一种协作性的概念,其实这两者不是冲突的,洛伊克·卡迪耶认为可以采取这种竞合的方式,也就是和对抗制、纠问制结合起来。
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院长在闭幕式上致辞。作为东道主,孙佑海代表天津大学、天津大学法学院,向中外朋友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随后,他以“共享、共识、共进”这三个关键词对此次会议的内容进行了总结:首先,通过深入交流讨论,与会的各方专家共享了民事诉讼法学最前沿的学术理论;其次,会议的研讨过程达成了诸多有益的学术共识;再次,本次会议实现了共同的发展和进步,也就是“共进”。孙佑海指出,本次会议所体现的时代精神是永远不会消散的,会一直传承下去。他还用“一次天大行、一生天大情”和“一次天大行,愿你一生行”两句话表达了对与会嘉宾的美好祝愿,并向各位来宾发出诚挚地邀请,欢迎大家今后有机会再次到访天津大学和法学院。
至此,2017年世界诉讼法大会在天津大学圆满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