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通讯员 李倩 郭金石)2018年2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天津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暨“新时代法律监督理论”研讨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徐显明、天津大学党委书记李家俊出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人员有公诉二厅厅长鲜铁可,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守安,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检察日报社社长李雪慧,中国检察出版社社长朱建华,中国检察出版社总编辑刘志远,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徐鹤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副所长单民、副所长陈波,中国检察官协会专职副秘书长但伟,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傅侃及检察理论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等;天津大学出席人员有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太云教授、检察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戴长林教授及中心的研究人员等。签约仪式由单民主持。
在成立大会上,孙佑海院长就协议起草情况作了相关说明。
谢鹏程和孙佑海代表双方互签并交换协议。
徐显明、李家俊、谢鹏程、戴长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天津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揭牌。
李家俊在致辞中对天津大学法学的悠久历史进行了介绍,对法学院建院以来取得的各项成绩表示高度认可,对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的成立表示由衷的祝贺。他说,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的成立给天津大学搭建了很好的平台,学校一定会充分利用这个机遇,全力支持中心的发展建设,通过承接科研任务来锻炼人才、提升水平,尽早形成一批高质量的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徐显明在致辞中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天津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高校探索深化检察理论研究的重大举措。徐显明对中心的发展建设提出三点要求:第一,政治上站位要高,法律是政治的外在表现形式,对于法律制度的研究要以正确的政治立场为基础,尤其是要凸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第二,目标上定位要高,要加强检察理论的基础研究,推进检察理论的进一步创新;第三,工作上标准要高,在成果输出上要下功夫。他希望研究中心的合作双方能共同努力,竭诚合作,早日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成立大会之后,与会人员围绕“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改革与工作机制完善”等议题召开了“新时代法律监督理论”主题研讨会。
第一单元“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由黄太云主持。
陈波就《新时代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与发展》作主题发言,认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要求检察机关及时调整、明确自身功能定位、职能结构并清晰发展路径和趋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总体要求为监察机关职能结构调整和完善发展提供了契机与舞台;新时代人权司法保护与实际需求有落差的现状能够促推检察机关朝更均衡有效、更公正合理的目标方向发展。
检察理论研究所党支部专职副书记、研究员刘方针对人民检察事业的转型发展指出,我国检察权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如检察权的构建存在某些先天性不足;传统法治文化始终制约着检察制度的深度完善;程序中的审批和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导致追责条件虚化;检察权的法律定位与实际运行差距很大;检察权的形式与社会管理体制之间存在一些未能有效克服的矛盾;职务犯罪转隶后,会造成权力配置不平衡,如果检察机关侦查权完全失去,检察机关在刑事追诉和诉讼监督方面都会受到很大限制。要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检察事业应从几个方面去发展完善:一是要建立并完善全方位的公诉体系;二是要进一步赋予检察官的独立办案权;三是要建立完备的检察责任体系;四是要聚焦诉讼领域,加强侦查监督;五是要强化检察权的司法属性。
检察理论研究所信息部副主任、副研究员石磊在其发言《检察机关的性质及其政治和法治逻辑》中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在当代中国最重要、最本质的政治特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发展总格局的核心和总基础,是维护和保障国家政治安全的政治逻辑起点。法律和政治在事实和内在逻辑上的密切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其逻辑联结的共同基点在于它们都面对共同的社会利益要求而担负着建立和维护共同的社会秩序责任。以政治逻辑、法治逻辑的角度反思以往的检察理论研究,不仅是对过去的研究共工作的反思、总结和归纳,更是在今后检察理论研究工作中对政治逻辑和法治逻辑作为研究理念和方法论的提倡。检察理论研究应当“跳出检察看检察”;检察理论研究不能局限于学术小圈子,应将有目的的影响当今中国社会的党政高级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作为自己的研究目标之一;检察理论研究要立足于现行有效的法律,但更应洞悉现行法律背后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
检察理论研究所信息部助理研究员彭玉在其发言《检察工作的新格局》中认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产生的影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造成的冲击、民行领域检察工作扩充带来的发展契机。我国检察机关的检察业务存在以下特点和规律:首先从建国以来至今,检察机关的业务一直处于探索和发展的状态;其次,检察业务的变迁与检察机关的定位密切相关;再次,检察业务的发展与检察机关的定位在本质上取决与对检察机关或检察权性质的认定。新时代检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贯彻落实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打造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检察官队伍;二是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保证检察工作公正、高校、高质量的开展;三是要深化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实现检察权内部优化配置;四是要完善相关保障机制,为检察工作新格局的开展保驾护航。
李雪慧、张相军分别就几位发言者的发言做出了精彩而细致的点评。
第二单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由孙佑海主持。
戴长林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检法关系》发言中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诉讼各项职能的优化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构建新型刑事诉讼构造和新型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历史性契机,应关注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共同构建、共同执行、共同落实证据规则;第二,健全落实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配套程序制度;第三,全面试行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共同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天津大学法学院孙皓老师在其主旨发言《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审前控制》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要关注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关系,与犯罪控制模式的关系,与配合制约原则的关系,与检察监督职权的关系,与案卷笔录中心的关系,与起诉一本主义的关系,与庭审中心主义的关系,与证据裁判主义的关系,与起诉便宜主义的关系和繁简分流的关系。
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副主任、副研究员董坤在《改革视域下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研究》中提出,要重视机动侦查权的法律监督功能。机动侦查权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可以强化刑事立案监督的效果,保障一切犯罪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依法受到惩处。
傅侃在《检察政策与司法理念更新》发言中提出,监察体制改革导致检察机关原有的部分职权被剥离,但没有改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地位,也不意味着原有的检察政策和检察理念失去意义。我们应顺应改革趋势,转变工作重心,在现有的检察理念和检察政策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单元研讨由王守安、徐鹤喃分别作了精彩点评。
第三单元“检察改革与工作机制完善”由戴长林主持。
单民在其主旨发言《改革背景下公诉权运行机制研究》中指出,公诉权是一项重要的检察权,其配置与运行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检察职能能否充分有效发挥。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公诉权的运行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行,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制度的确立、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对公诉权运行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应对多项改革带来的挑战,提升公诉人的准入门槛、强化公诉人的知识更新与素能提升、建立与完善履职保障制度、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构建新型侦诉关系、进一步完善公诉权的行使,已成公诉权运行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检察理论研究所信息部主任张雪妲在其主旨发言《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协作机制研究》中指出,在深化依法治国进程中,监察与检察都是国家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必要手段。2017年10月,中办《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建立监委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现有的研究成果和制度规范主要偏重于监委调查与刑事诉讼案件的衔接协调,而较少关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与监委监督的衔接协作问题,研究两者这一协作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急迫现实意义。为贯彻十九大报告及中央试点决定精神,应当立足实践,看重探讨加强制度设计、完善程序规范、健全协作模式,以便为形成监督合力提供有益借鉴。
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主任、研究员邓思清在其主旨发言《检察官业绩考核机制研究》中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有效推进检察改革,检察机关在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后,如何对入额的检察官办案业绩进行考核,就成为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从检察实践看,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符合员额制改革要求的新型的检察官办案业绩考核机制,需要认真研究办案的内涵、办案的类型、办案数量的计算、办案指标的设置、办案业绩考核新机制等问题。
检察理论研究所学术部副主任、研究员季美君在其主旨发言《检察机关办案模式研究》中指出,检察机关办案模式决定了检察官在工作中的地位与状态以及检察权的有效行使与检察官的权责关系。多年来,我国检察机关的办案模式因其行政色彩浓郁而颇受诟病。在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员额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正在逐步完善的当下,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层级、检察业务的特点,坚持在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扁平化管理,为推动机构整合、职能优化,有效解决案多人少、检察辅助人员严重短缺等问题。季美君认为,在明确检察机关常规办案模式——独任检察官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基础上,应建立常规性与临时性办案团队相结合的多样化办案组合模式,即金字塔式的办案模式结构。同时,重新定位检委会以实现对检察办案组织的宏微观调控,理顺权属关系,以实现检察机关办案模式的理性运行,并完善绩效考评、检察官职业保障等配套措施,从而确保检察机关办案模式改革的真正落实并取得实效。
第三单元研讨由鲜铁可、刘志远分别作了精彩点评。
主题研讨会总点评环节由张俊艳主持,万春和黄太云作最后总结。
万春在总结中指出,首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的定位是国家的政治机关,是反腐败机构。什么是政治机关?检察院、法院都是国家的政治机关。其次,检察院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其法律监督的属性并没有丧失。虽然检察院的自侦权被拿走,但是检察院仍然是国家整个法律监督体系的一部分。
黄太云在总结中指出,国家的监察体制改革有其必然性。第一,我们要反思以前工作做的如何?为什么要对检察院的自侦权进行调整?需要进行反思。第二,要把检察权做一个区分,这里面包含监督的功能和制约的功能。监督是单向主动的,而制约是双向的、有反制措施。第三,如果想要提高检察官自身的地位,必须做好法律监督的工作。相比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而言,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加重要。因此,检察制度必须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