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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新一代人工智能与法律规制”国际会议综述

发布时间: 2018-04-09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 田野 于亮 摄影 管芸彤 吴承麟)201847日,天津大学法学院组织召开“新一代人工智能与法律规制”国际会议,会上正式成立了天津大学中国智慧法治研究院。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贵阳市人民政府等政府机关,欧洲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法律中心、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亚太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研究机构,日本渥美坂井杨森国际法律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天津欧诺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等律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天津大学、东南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市检察官学院、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六十余人出席会议。

 

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大学校长钟登华教授出席中国智慧法治研究院成立仪式并致辞。

 

成立仪式结束后,研讨会正式开始。主旨演讲部分由天津大学计算机学院院长、软件学院院长李克秋教授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主任许建峰作题为《大数据背景下的智慧法院建设》的主旨报告,该报告分为信息化客观规律的认识、人民法院大数据平台总体情况、大数据背景下智慧法院建设三部分。首先,许建峰指出,我们所处的世界是可以用数据表达的,大数据就是这样一种客观的表达。人工智能目前主要是大数据这种形式深化和应用我们尚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在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大数据平台和智慧法院的建设。接着,许建峰介绍了人民法院大数据平台建设取得的进展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通过收集各级法院的数据,形成集中化的数据资源管理库。经过多年建设,构建起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与服务平台。在具体审判中可反馈、追溯每个案件,借助大数据平台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最后,许建峰主任着重报告了基于大数据平台的智慧法院建设情况。大数据平台的海量信息有助于进行审判态势的分析,做出准确的决策。目前正在建设的智慧法院系统可以进行案推送,辅助法官办案;基于大数据可以构建评价审判质量的指标体系,更加有效评估审判质量。智慧法院系统除了可以提法官工作效率之外,还可以解决虚假诉讼、同案不同判等社会问题。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作了题为《人工智能可能引发风险的法治对策研究》的主旨报告。他认为,在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人类与机器人关系所引发的各种法律、政策和伦理问题紧迫地摆在我们面前。这些问题包括:如何调整“促进”与“规制”之间的关系;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社会风险;法学教育如何适应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孙佑海结合生动的案例概括了发展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十大风险。一是人身安全风险;二是伦理道德风险;三是隐私泄露风险;四是算法歧视风险;五是知识产权风险;六是信息垄断造成的风险;七是社会风险;八是信息安全风险;九是未成年保护面临的风险;十是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风险。接着,他具体阐述了应对上述风险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指出,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教育部门也要跟上。在人工智能大发展的情况下,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公司法务、律师行业急需既懂高科技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人工智能要推动法学教育转型。天津大学法学院适应形势需要建立中国智慧法治研究院,以理性和积极的态度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挑战。新成立的研究院将以满足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需要为核心,积极参加国家的人工智能和法治建设工作,积极建设高水平的人工智能法律实验室,力争产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新时代的法学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我们这一代人应有的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品新作了题为《大数据智能时代——司法科技创新与机制体制创新》的主旨报告。他首先提出了新时代法律人面临的问题:如何用大数据或人工智能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接下来以智能语音识别系统为例,说明了人工智能在审讯中的应用不仅可以提高效率,节约人力,可以有效降低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刘品新指出,现有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存在准确率不高、无法识别方言口音问题。此外,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的应用还需要《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进行配套改革,比如允许采用人工智能系统进行远程提审、认可语音系统自动生成的询问笔录等。接着,详细介绍了各地法院正在进行的智慧化建设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和推广必将带来诉讼法制度的深刻变革。例如,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实现少数民族语言的自动翻译,因而带来诉讼辅助人制度的变革。再比如,互联网法院的建设正在冲击传统的庭审程序,要求法院在核实身份、诉讼权利义务告知、法庭调查、辩论和判决环节做出新的安排。最后,刘品新谈到,法律共同体正在积极地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人工智能也将更好地提升中国的司法公正和社会治理能力

第二单元“人工智能与智慧法治实务”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副主任江溯主持。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高绍林介绍了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实践,并进行了展望。他指出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六字方针落实“科学立法”的要求,必须大力提高立法科学化水平,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地方立法是实现科学立法的一条必由之路。2014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加强立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角度引入了人工智能辅助立法工作。天津法工委委托北京大学下属的信息中心北大英华公司,开发了备案审查的信息平台这套智能的审查系统与传统的备案审查方式相比有六点优势:一是与北大法宝数据库连接,实时更新完善数据信息。二是系统内设置开放的备案审查敏感词和同义词,自动查找审查依据实时进行更新。三是可以实现对备案审查对象的全文对比、条文对比、敏感词标注,为深入人工审查标出重点。四是与备案库对接,实现对所有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常态化审查和动态审查。五是可以把正在起草的法规草案代入审查系统中,查找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六是操作系统形成审查结果,自动保存在系统中,并可以随时查询。这套系统在运用中发挥了良好效果。高绍林以下四个方面对未来人工智能辅助立法工作做出展望自主学习、智能检索能力,智能搜集、智能筛选能力,智能识别、智能判断能力,跨界学习、智能对接能力。他最后指出人工智能辅助立法工作仅仅是一个开始,下一步会有更多应用,改版之后会得到更大的提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季美君以《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遇到的机遇与挑战》为题发表了演讲。她首先阐明了大数据对司法的改变,主要包括从注重定性分析向注重定量分析的转变、从注重因果关系向注重相关关系的改变、从注重精确推理向注重概率思维的转变。其次,对于大数据时代带给检察机关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了梳理,主要有理念问题——包括僵化思维和唯大数据思维理念,体制问题——包括严重的数据壁垒、地区建设零散化、应用难点等。再次,她讲述了大数据在检察领域的实践价值,主要在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快速预测类案发展态势、有效管理网络舆情、提高检察统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最后,提出了大数据时代检察工作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观念的转变、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完善相关立法、培养复合型人才、实现全方位的数据共享、开发业务应用,打造“智慧检务”。季美君指出,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来有效地减少我国甚至是世界上的刑事错案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有很大开拓空间。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研发中心负责人刘忠麟介绍了人工智能在法院业务的应用与实践。报告分为三个内容,一是人工智能目前发展的情况,以及在行业落地需要的条件;二是在司法领域落地优势和挑战;三是人工智能的优势。他指出人工智能通常分为几个层次,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从感知到认知的发展更为先进的演绎和创新能力,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未来会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应做好人工智能+行业落地的工作,形成良好的大数据基础,确保判定规则的规范性。法律行业特征和人工智能有很高的应用契合度。一是逻辑性很强;二是专业性强;三是体量大。由于技术成熟度原因,人工智能可以起到比较好的辅助作用,而非替代作用。他指出,在法律行业同样存在着挑战,一是中文复杂性的问题,二是专业知识主导,三是逻辑推理性强,四是多样化场景。最后指出一个行业最有价值的方面应该是权威、精准的法律知识图谱,其次是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辅助认知,再次是理解、解释、反向引导,最后是多场景模式下的个性化智能辅助。法律+人工智能有非常大的想象空间,但我们要用严肃的态度,推进人工智能在法律方面的应用。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王禄生副教授讲述了法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应用的技术限度问题他举例说明了法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根据美国知名平台Angel的统计,仅美国参与融资的法律科技项目就达到了1819个。法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法律方面的应用在中国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国家科技部强调科学技术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包括人工信息化战略规划,“十三五”战略规划把智慧司法、智慧检务列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明确将智慧法院列入规划,科技部投入94亿资金推动人工智能等。在指出法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飞速发展受到公众极度欢迎的同时,王禄生又重点指出了基于自然语义识别和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出的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在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例如其中的知识图谱构建,是通过计算机学习海量情节自己构建,准确度比较低;类案识别技术不受法官喜爱,不管开发者自诩准确度多高,法官都不爱用,因为类案识别的技术逻辑和法官的业务逻辑脱钩;在模型训练上,数据质量、样本数量、训练颗粒度都是现在技术发展的障碍。这些障碍有待在未来破除。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春明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孙皓进行了与谈。

 

下午第一分会场“人工智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制”单元由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俞风雷主持。

 

天津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秦安教授作了《新时代 新智能 新力量》的精彩发言。首先分析了新时代的特征。这个时代最大的特征是网络化,通过网络空间正在进行一场伟大的斗争实施伟大的工程、开创伟大的事业和实现伟大的梦想,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在这个新时代要实现理念转变,一是从寸土必争到数据必保,二是从商业规则到主权原则。在网络空间新时代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人工智能。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时,将建设数字中国与建设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智慧社会等并列。新智能之里面,法治的力量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涵和组成部分。人工智能能提高我们国家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智慧法治能提高依法治国的能力。天津大学智慧法治研究院的成立恰逢其时应树立正确的网络空间安全人才观,做到战略清晰、技术先、产业领先。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战略思想,网络强国人才有三种类型、三个层次和三种境界,构成人才九宫格。应在企业、政府国际等多个层面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北京华宇元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律研究员高林阐释了《法律人工智能的当下与未来》她分享了关于法律人工智能的一些实践和心得。首先人工智能在垂直领域应用的前提是什么?在于运用了大量的标签数据,包括来自维基百科、维基辞典包括古腾堡计划8605份文献资料。其次,法律人工智能的核心究竟是什么?元典公司一直致力于法律大数据的研究,通过一些实践,发现法律人和计算机专家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到底是算法还是数据?法律人认为可以通过数据实现推理,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但实际很难实现。后来研究了另外一条路径,是计算智能。通过标签化的数据处理寻找现实中的规律,进行自适应的改变。在此过程中遇到了障碍,就是如何取得足够专业的大量的行业知识标签数据?公司强调,在研发工作中,要实现法律人和技术人深度的融合。可喜的是,中国数据法律研究和法律科技可以说是走在世界前端。因为我们拥有全世界最富有的数据矿藏,进而实现大批量多维度数据的流转,这是一个目标。她还介绍了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场景,例如解决了一个实际问题,庭审的当事人不用来回奔波,研发出语义归纳技术进行庭审记录。在应用成效上,以危险驾驶罪为例,阐述了智慧辅助系统可以全面提升办案效率。希望借助科技无限的智能,通过法律人个体有限的理性,不仅在经验上,也在逻辑上,实现法律与智能真正地结合。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妍畅谈了《人工智能的行政法规制》问题。她介绍了国际上人工智能行政法规规制的一些经验剖析了我国应该采取的应对态度。美国内华达州2011年通过的《AB511》法案,2012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SB1298》法案,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欧洲国家法国、英国和德国也有相关的立法。日本较韩国激进,为保障该技术的发展,专门设计了路线图和法规,并且对生产商等人员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而在韩国,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来主导该技术的开发和测试,持一个保守的态度。由此看出,无人驾驶汽车行政规制全球有趋同化的趋势,其最佳效果是能够降低生产厂商的成本。其二是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既是规范本国无人驾驶汽车一个必要的举措,也是在争夺国际法治的话语权。董妍还分析了我国应该采取总体规制思路有两个制度至关重要,一是行政许可制度,二是标准制度。在规划工具的选择上,可以通过特许经营,进行无人汽车、无人驾驶人工智能的开发。应致力于审查标准的建立,探索如何建立一套安全的标准。我国在无人驾驶方面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是比较小的,如果我们的立法先人一步,可能会掌握国际上的话语权。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吕凯,法学院讲师薛杨博士进行了与谈。

 

第二单元“人工智能应用与民刑治理”由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车承军教授主持。

 

亚太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的侵权法问题》。他认为,人工智能是基于特定的算法控制能够进行自主运行的智能程序,以此为基础的各种软硬件的总和。人工智能在社会、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影响深远,侵权法亦面临严峻的挑战。刘德良重点分析了人工智能对侵权责任规则原则的影响传统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面对人工智能时存在很大的不适应性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填补,常常不是矫正正义的问题,而是分配正义的问题,是对不幸损害在相关各方之间的合理分配。淡化过错的要求,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辅以责任保险制度。

 

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高级研究员门美子探讨了人工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问题。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1)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辨认行为的社会意义;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智能机器人的自主意识。首先,她认为责任能力问题实质上是意志自由的问题,意志自由的先决条件是行为人能够认识其行为的价值,所以,问题就涉及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辨认自己行为是非善恶,理解其社会意义的能力。就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来看,她认为是没有的。2)弱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人类利用智能机器人作为犯罪工具,以及人类基于对智能机器人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3)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自主意识,即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在可设想的未来,智能机器人即使具备了独立的意识,但其对人类仍然存在强烈的人身依附性(目前难以想象独立生活的智能机器人),由此对其判处自由刑或死刑,在实际效果上更类似于对人类“犯罪工具”或财产的没收、销毁,而这应该理解为对机器人的惩罚,还是对人类的惩罚尚值得深思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野从劳动法的视角分析了人工智能带来的问题与挑战,以及应对挑战的策略。他指出,工作场所是人工智能影响社会的一个重要场域,劳动者的命运和劳动法的角色因此都受到巨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取代人可能带来的失业问题。田野首先探讨了人工智能是否应被赋予劳动者身份的问题,他认为在当下要赋予人工智能劳动者身份存在诸多障碍,工资时、社会保障解雇保护等制度对人工智能都没有实际意义,因此赋予劳动者身份没有充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次,分析了人工智能HR的问题HR本来是公司中负责招募人管理人的工作,现在HR面临被人工智能取代的尴尬。在员工的招录与管理中,使用人工智能可以提高效率,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歧视。但另一方面却可能引发新型的算法歧视。基于人工智能的数据运算结果雇佣人、管理人正当性存疑。再次,田野深入探讨了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影响。人工智能取代劳动者导致大面积失业是普遍的忧虑。现实未必如此糟糕,历史上技术的进步并没有导致就业率的断层式下跌,而是一个创造性破坏的过程。人工智能在消灭一些工作的同时,又将创造新的工作。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法应当重塑,面对挑战,劳动法理应有所回应、有所作为,法律决定人工智能的未来。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晓纯,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黄云波进行了与谈。

第二分会场“人工智能的域外法治”单元由季美君主持。

 

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教授、欧洲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法律中心创始人Wolfgang Zankl作了题为《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的发言。他首先展示了几组有趣的数字:2025年之前,人工智能市场会超过1000亿美元2020年机器人会挤掉大概500万个工作岗位 10%的人希望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器人进行责任判断。人工智能涉及很多法律问题Zankl教授主要研讨了两个法律问题:数据保护和人工智能产品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在数据保护问题上, Zankl指出,欧盟颁布《数据保护条例》对用户隐私的保护非常完善,但同时由于高水平的隐私保护力度,可能阻碍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但其最终效果是好是坏目前尚无定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对于人工智能产品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欧盟尚无专门立法。Zankl认为,欧盟《产品责任条例》的基本制度仍可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的责任问题,需要增设新的规则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需求。新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器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像汽车交强险一样设置强制保险制度;建立补偿基金要对机器人做一个登记码,这个码的用处就是确保在机器人和基金之间的关系是可视的

 

日本渥美坂井杨森国际法律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Markus Janssen作了题为《人类价值是可价值化的AI前提》的发言。首先讲述了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共同点它们都应当有价值。没有价值的法律将会导致法西斯主义,同样,没有价值基础的人工智能也会毁灭人类。认知价值缺失的人工智能蕴含不受限制的霸凌智能,具备灭绝人类的威胁。Janssen律师认为,我们要禁止机器做出最终决定并维护人类对机器的最终控制。他进一步指出,人类应该禁止霸凌智能,应该发展扩张智能。他将扩张智能定义为通过人类价值支持和扩展人类智能的一种智能Janssen律师认为人类是可以通过为人工智能设定价值来决定和控制人工智能的,而且人工智能价值必须以人类价值为前提。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于亮进行与谈。

 

“自动驾驶法律问题探讨”单元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蓝蓝主持。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谢永江教授作了报告《自动驾驶汽车法律问题刍议》。报告分为三部分:自动驾驶汽车立法概况、自动驾驶汽车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以及对相关问题的个人评述。谢永江首先介绍了各个国家正在进行的自动驾驶立法研究工作,从现阶段来看,各国主要在着手研究立法指导原则和基本精神。我国也在做这方面的准备,工信部出台了《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北京、上海、重庆、广东也发布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开始自动驾驶的路测工作。谢永江认为,自动驾驶的竞争核心在于标准之争,而不是立法之争。接着他指出了自动驾驶汽车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人的问题、车的问题、环境问题以及一些衍生问题,比如数据安全、国家安全、隐私保护、信息共享和算法问题等。通过对这些法律问题的分析,他提出自动驾驶汽车的核心问题是自动驾驶新技术应满足人们对安全的需要。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立法上的建议包括特别立法、全国性立法和系统性立法。其中所说的特别立法,是通过特别立法鼓励研发和测试,在销售、测试环节开绿灯。全国性立法是指在全国要统一立法、统一标准和统一监督。而系统性立法则指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国家安全、保险等配套制度需要同时进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副主任江溯作了报告《自动驾驶汽车的政策、法律与伦理》。该报告主要涉及自动驾驶的合法性问题和责任承担问题等内容。江溯从自身经历谈起,提到数年前曾就无人驾驶的监管问题与德日两国学者进行深度交流。中外学者对于无人驾驶监管的关注点在一开始有所不同,后来逐渐趋同。伴随北京、上海、重庆等地路测文件的出台,我国开始进入到对无人驾驶监管的新征程。接着,江溯分别讲述了无人驾驶汽车领域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无人驾驶的合法性地位至今未得到承认,尽管路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主体地位。江溯认为,无人驾驶汽车是否具有与驾驶员同等的法律地位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其次,责任的承担应有明确的标准。责任的分担是以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为前提,目前自动驾驶汽车绝大多数还停留在L3阶段。进入L4L5阶段的责任分担问题才是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江溯还谈到关于隐私和数据保护问题。在自动驾驶汽车行驶的过程中需要去搜集很多数据,处理和存储、删除数据的问题涉及到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最后,网络安全问题值得注意。一旦自动驾驶技术成为一个非常成熟的技术,如何应对黑客对网络进行攻击,减少驾驶风险是当前最应该讨论的问题。

 

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工学博士杨洁作了报告《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安全的监管之道》。谈到自动驾驶的安全监管问题时认为目前最需要迫切关注不是责任问题,而是如何完善目前自动驾驶汽车市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问题,她认为准入和监管机制会左右将来技术的发展方向。杨洁指出,除了自动驾驶自身的一些特殊性质会影响自动驾驶的准入和监管机制外,技术路径与商业模式的双重不确定性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杨洁进一步指出技术路径与商业模式的不确定性主要三种表现:一是互联网企业自主式的自动驾驶汽车,由于路况的复杂,仅靠车体本身的自动检测并不能检测出全部的路况信息;二是网联式的智能驾驶汽车,它的前提是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这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三是人在自动驾驶中的不同参与程度,谷歌去年的测试认为司机在紧急情况下难以作出最为理性的判断,因此对其研发做出了改变。杨洁认为,在面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监管问题时,一是应关注产品的缺陷问题,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二是全生命周期产品的跟踪观察,这主要包括对汽车车体和汽车产品的准入进行控制;三是与技术相融合的智慧监管模式,包括监管理念上更需要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的技术以及具体方式上可以通过对自动驾驶汽车违章时的扣分累积情况分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河北工业大学教授石小娟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杨宁进行与谈。

孙佑海院长作总结发言。他认为未来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聚焦国家重大需求,紧紧围绕着国家部委布置的重大课题展开认真研究;二是使天津大学中国智慧法治研究院成为真正开展人工智能法律研究的实体,并加快建设完善专门的实验室,产出有价值的人工智能大数据;三是持续不懈的努力,通过举办会议、邀请专家讲座等形式推动研究工作向前发展,多出高质量的智库报告、论文和研究成果,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高科技法律智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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