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郭金石 郭贵雨)5月15日至18日,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公益培训项目——环境法律能力提升项目培训班第四期成功举行。该培训活动得到了美国环境法研究所的支持。
开班仪式上,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介绍了学院复建以来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化等方面取得的进展。他指出,现代大学除了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之外,还承担社会服务功能。此次培训,天津大学有效发挥了文化传承和国际融合的作用,非常可贵。希望此次培训能够切实提升环境法律事业工作者的知识能力和业务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美国环境法研究所代表刘卓识律师致辞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经济增长与环境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在加剧。这一现象不仅发生在中国,也发生在全球各地。中国领导人在十九大报告和若干重要立法中郑重宣示了建设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坚定决心,国际专家深受鼓舞。美国环境法研究所愿意分享美国和其他国家环境公益诉讼领域的经验。希望中国能成功平衡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同时能和其他国家分享宝贵经验、讲好中国故事。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事业拓展部主任白香东致辞指出,本期培训旨在增强地方司法机关从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检察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中国环保社会组织,地方环保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等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能力,尤其是把握和应用环境法律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能力。希望各位学员珍惜宝贵的学习时光,认真学习、充分交流、真正有所收获。
开班仪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李明主持。
本期培训邀请到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韩德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诊所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中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Dan Guttman,美国环境法研究所刘卓识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官裴铭光博士担任授课教师。
孙佑海作了题为《中国环境监管体制的由来和发展》的报告,梳理了中国环境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清晰描述了各环境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报告分为五个方面:什么是环境监管体制?为什么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制?中国环境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什么?当前改革并健全环境监管体制的基本理论依据和指导原则是什么?如何衔接好相关环境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并对新一轮机构改革对环境监管体制的影响和政策作出了分析。
韩德强作了题为《我国环境司法的现状及热点问题研究》的报告,全面分析了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工作现状,从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称谓、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模式、统一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类型和审判规则、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统一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等角度介绍了如何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并且阐释了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王灿发作了题为《环境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的报告。报告介绍了环境诉讼及其种类,环境诉讼证据及其特点,环境诉讼证据的种类,环境诉讼证据的收集,法院对环境诉讼证据的认定,证据认定与环境标准,证据认定与司法鉴定,以及监测和检测报告证据认定的几个原则共八方面内容。
Dan Guttman作了题为《美国公益法/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一位美国律师的视角》的报告。报告分为六部分。首先,介绍了公共利益法在美国和中国、印度的内涵和如何在运行体系之间转换。二是公益律师主要发挥的作用:帮助有困难人群、也帮助政府,使他们的法律能够有效执行、发现问题实现沟通。三是美国的公益诉讼的历史和模式。四是介绍两个美国特色:一个是作为律师来做公益诉讼如何盈利,另一个是证据开示制度。五是美国的环保NGO以及它的历史。六是从陶氏化学案、石棉案和核武器污染案入手分享律师职业生涯中的一些经验。
刘卓识作了题为《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报告,回顾了公益诉讼在美国的演变过程,介绍了环境法与公益诉讼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美国当代环保法的主要特征,以及公益诉讼在美国的发展演变。报告还具体阐释了跨阿拉斯加石油管线案件、新泽西市社区组织诉霍尼韦尔案件、得克萨斯州诉埃克森美孚石油案件等环境公益诉讼具体案例。
裴铭光作了题为《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报告。报告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了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从过程中分析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以及倾向。第二部分是立法解读,主要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第三部分是向学员介绍了检察系统的办案环节,尤其是“两高”关于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办案环节。第四部分是阐述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结业仪式上,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民庭法官马海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三处副处长王人禾代表全体学员感谢主办方的精心组织,表示通过此次培训实现了思维意识的提高、思辨能力的启发、思想格局的提升,对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系统和深入的了解,未来将在各自的领域努力工作,为中国的环保事业作出自己的新贡献。
孙佑海院长与刘卓识律师为参训学员颁发了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