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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企业司法重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18-06-20     来源:    点击量:

全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使其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盘活企业资产、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全力推动新形势下企业司法重整理论研究和实务开展,有效发挥司法在企业重整中的权威和积极性提高法院、政府、中介机构以及重整企业在司法重整活动中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6月20日,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主办的“企业司法重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成功举行。开幕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主持。

天津大学副校长胡文平致辞。他说,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而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要求、优化经济结构、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正确认识经济形势后选择的经济治理药方,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天津大学法学院承办此次研讨会,是社会各界对天津大学及法学院发展成果认可的体现。天津大学师生会积极应对经济社会转型期挑战,以实现民族复兴为己任,不断开阔视野,提高学术科研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杜万华致辞。他说,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推进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企业破产法,进一步适应了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虽然我国建立和实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已有三十多年,但是人们对于破产重整制度还是比较陌生。为此,理论界应该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研究,增进社会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解,以充分发挥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在中国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坚信企业重整制度在“两个一百年”目标中将发挥重大的作用。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徐宝升、王庆娟,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主任尹正友,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晓纯等来自各地人民法院、各高校、律所、天津市国资委等部门的学者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的破产重整制度及其构建、重整制度的发展趋势、重整司法实践的探索、企业重整制度的定位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研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钱海玲,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欢等也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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