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曹建军 孙皓 摄影 邱蓝仪 吴承麟 庞蕴含)10月20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四届“天大·中国司法论坛”在天津大学成功举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会长苏泽林,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李文燕,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宫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蔡志萍,天津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元英进,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孙佑海,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各位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以及来自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全国知名律所的法律界人士和全国各高校法学院的专家学者一百余人参加会议。
在论坛上,与会法律学者围绕“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我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展开研讨。
孙佑海在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40年:历程、经验、展望》中指出,40年来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历程,群体概念从无到有,组织架构由虚到实,核心驱动由弱到强。在基本经验上,主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依法支持和监督,做好不同职业行为的衔接。在未来,法律职业群体建设需要强化职业群体的一体思维,坚持法学教育与司法研修的两翼齐飞,尤其要培育文化,完善各项配套机制。
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张卫平做了主题为《民事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思考》的报告。他指出,在这几十年当中,民事司法改革显然就是民事司法中的一个试验田,通过这样一种社会试验田,我们取得了很丰厚的成就,把改革当中的经验成果提升为制度规范,提升为司法解释,并且转化为法律制度。但是,一方面应当注意到司法改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间存在冲突。希望在立法方面,尽可能为每一个民事司法改革内容给出法律原则框架。另一方面,改革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是保持客观性、坚决实事求是地来对待已经展开的各种各样的司法改革。改革中不可否认存在着追求政绩的问题,怎样把追求政绩与遵循民事司法的客观规律结合起来,尊重民事司法规律,这是一个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第三位报告人是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天津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原庭长戴长林,主题为《刑事司法改革几个重点突破》。他强调,刑事司法领域40年来改革不断,尤其近几年,取得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突破。第一个突破就是从严宽相济到宽严相济。这是一个质的飞跃,惩办是严,宽大是宽,从严宽相济到宽严相济,尽管只是一个字的顺序不同,但是反映了我们刑事司法理念的重大变化。第二个突破是从“重打击、轻保护”到“打击与保护并重”。 近些年来纠正的一大批冤假错案,都是过去“重打击、轻保护”的产物,现在我们已经清晰地认识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第三个突破是从实际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第四个突破是从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到注重证据的合法性。这四个方面的突破重点还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确立,四中全会明确规定立案、侦察、起诉,到法庭的证据以法庭裁判为准,真正回归到司法规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李贵方是上午最后一位报告人,报告题目为《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且需不断深化》。他认为,司法改革还没有完成,原因在于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就是总书记说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司法公正改革的目标,应该落实三句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论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为此,改革需要深化,特别是要在查清案件事实、落实证据裁判、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刑事案件的无罪推定观念等方面下足功夫。
上午的主题报告环节由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司法部鉴定局原局长霍宪丹主持。
在点评环节,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司法分会副会长,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指出,回顾40年以来的改革历程,我们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来讲,认识从无到有、从浅到深,也有很大的变化。而改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之间是什么关系确实值得研究,到底是先立法、后改革还是没有立法就改革,还要继续探讨。司法改革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化。
天津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原主任高绍林认为,40年的司法体制改革是不断立法和修法的过程。改革永远在路上,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首先,继续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强调的重大改革必须有法有据。立法后的评估将来要成为一个规律,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不能原来是谁推动的立法,谁就来评估。应当尽量委托第三方的力量来进行评估。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真正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
下午的第三阶段按照两个分议题展开讨论。首先进行的分议题一,主题为“司法改革以来的成效评估、基本经验、未来展望”。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规范制定行为研究会副会长、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所长、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黄太云作了题为《司法改革:任务、改革举措、成效与综合配套亟待解决的问题》的发言,将过去5年和今后5年司法改革要解决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作了简要介绍。
王公义以《审判独立需要制度来保障》为题做了发言。他指出,审判独立是宪法原则,要防止地方干扰司法,需要改革有关保障体制,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首先应从财政体制上由中央保证地方司法经费。其次,应当改变法官任命的层级。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法官应该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高级法院的法官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样才能排除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干扰,没有人事权力就不易通过人事来干预司法,才能让法院独立于地方,独立审判,保障司法公正。第三,建立“再再审”制度,以杜绝地方权力干预司法的最后一个漏洞。所有进入司法系统的问题,寻求司法救济的问题,都应该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绝不允许司法体系外任何机关和个人插手司法程序和干预司法审判过程及结果。
第三位发言人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常务理事刘卫东,发言题目为《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司法责任制的关系》。他指出,司法改革是否成功,关键要看律师在其中的作用是否得以充分发挥,律师收费情况可以作为一个关键指标。从目前律师的服务回报来看,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此外,关于律师权益的保障,也是衡量司法改革是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而律师权益的保障更多体现在刑辩律师权益的保障上。当然,这些年来律师的权益保障越来越好,也取得了很多进步。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纠错机制,通过这种方式来防止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这会比领导干预或者是“监督”的方式更好。
该议题由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钱列阳主持。
在点评环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负责人韩德强指出,司法改革的决定者应该是司法审判。对司法改革成效的评估一定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很多政策措施都混在一起,这就容易导致评估的绩效不准确、不科学。近十年我国的法治环境,尤其是办案水平真正提高的关键点其实是司法公开。我们的目标应当是尽量让案件少,让社会稳定。司法改革到今天,已经取得了很辉煌的成绩,现在全国一条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环境也逐渐良好。
江苏警官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薛宏伟认为,中国司法改革有很多好的设计和好的实践,但从目前现状来讲,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地方。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定要有相互之间的学习,这样法律人才能有完整的知识结构。为此,有必要加强侦查取证方面的法学教育。
分议题二的主题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司法责任制的完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语言应用研究所所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北平作了题为《司法改革何去何从》的发言。中国从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一直到现在,是非功过大概是五五开。尽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时是四六,有时是三七,但是总体来说,大概是五五开的比例。应该去西方化,但是这不等于将有益的经验一块抛弃。应该从中华民族的传统法律中择其精华,择善而用。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赵文艳的发言题目是《精简之外: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效能优化之路》。她指出,2012年以来,各地法院围绕减少管理层级,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内设机构,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形成很多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模式。最高法院在改革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机构改革原则是精简效能。精简是最容易做的,一纸行政公文下来,机构减掉就可以了,但是如何实现科学和效能,如何让改革之后的内设机构能够有效运行,这是应该着重研究的问题。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不是360度无瑕疵的全优品,它有配套要求,也有不可忽视的缺陷。运用好管理幅度的权重测算是机构精简之后实现效能优化的重要方法和参考尺度,有必要像尊重审判规律一样,尊重管理规律,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障公正司法。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陈雄飞对《减刑、假释、社区矫正一体化改革研究》作了阐释。“提前释放”在中国分两种类型。一种是附条件释放,就是可以提前释放,但是要接受社区矫正,发现漏罪新罪,还要重新进行数罪并罚;另一种是无条件释放。可以说,附条件提前释放和无条件提前释放的规定和实际操作是颠倒的。法律上假释的设定条件,有一条是没有再犯危险。从科学角度来讲,只能假定这个危险率比较低,但不能测定没有犯罪可能。建议把目前的减刑提高标准,都变成假释,同时把假释的条件重新设立。对于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都按照零存整取的原则,有期徒刑获得提前释放的年限采用累加式,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实际上是一种递减的制度。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犯人,比如累犯、杀人放火这种,不允许减刑,只允许假释。
该议题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沙永春主持。
在点评环节,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魏健馨主张,整体的司法环境发生了改变,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里就存在一个大的社会背景、社会变迁现象,导致各种利益的冲突和矛盾。任何改革都有既定目标和预期效果,但从通识的角度来讲,不管什么性质的国家,司法权都有特定的历史使命和职能。无论怎么改革,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最终实现社会正义,这是共同的目标。因此,整个改革实际上都围绕着这个核心展开。制度就是不断试错的产物,在设计出来之后,通过运行机制发现它的不足,然后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对于我国来讲,在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司法制度的完善、建构对国家现代化是十分重要的。
天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士队认为,司法改革伴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综合配套的根本目的,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前,天津检法和律师良性互动体制已经建立,并逐步推进。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建立了阳光检律互动关系,目前已在全市展开。各级司法机关也与律师协会定期开展活动,不断总结和完善经验,不断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和保障律师权益的进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建立公开、透明、彼此尊重、相互信任、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是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举措。希望学者能关注律师地位的提高,重点关注控辩双方实质上的平等。
随后,与会专家就研讨主题与现场观众进行了精彩的互动。
在研讨会闭幕式上,孙佑海总结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40年来的改革方向必须以法律职业群体的持续发展为基础,完善司法体制配套机制的顶层设计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理性态度为保障。对于本次论坛取得的成果,可以归纳为三个“进一步”,即进一步加深了法律职业群体内部观念的认同、进一步加强了关于司法改革成效的客观认知、进一步夯实了对中国行为法学会“天大·中国司法论坛”这个品牌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