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娅荣 王誉霏 姜健 摄影 赵智慧)2019年1月12日,天津市法学会宪法学分会成立大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举行。中央党校政法部原主任、教授张恒山,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于浩明,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建华,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齐小力;天津大学党委副书记赵美蓉,天津大学文科建设办公室主任、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欢,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魏健馨以及天津市法学会宪法学分会全体成员等出席大会。经过选举,魏健馨教授当选为天津市法学会宪法学分会会长。
成立大会结束后,五十余位专家学者共同出席了“宪法学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研讨会。
魏健馨主持第二单元的主题研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处长李彤作了题为《增强宪法意识,履行宪法职责,把宪法精神扎实贯彻到地方立法实践中》的报告。 他从几方面汇报了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宪法的工作成绩。第一,始终坚持把宪法确立为指导思想并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中。第二,始终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于每一个立法项目中。第三,始终坚持全面贯彻宪法赋予的根本任务。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愿以宪法学分会的成立为契机,与法学界密切配合,加强成果转化,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为宪法在天津的实施贡献力量。
孙佑海教授作了题为《生态文明入宪实施问题研究》的报告。他认为生态文明入宪的实施意义重大,关系到如何使宪法中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的理念得到落实。他从制度安排、路径方法、环境法的发展与现代化、加强环境执法、完善环境司法等方面提出了生态文明入宪后的实施方案设想。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作了题为《宪法序言中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报告。他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阐明报告主题: 第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演进;第二,现代“中华民族”概念的提出;第三,“中华民族”的规范释义——以2018年宪法修正案为中心;第四,“中华民族”载入宪法的重大意义。他还讲到,“中华民族”词语的入宪对于推进“一国两制”和祖国完全统一具有重大意义。“中华民族”入宪有助于铸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现代国家构建的重要课题。克服了长期以来由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造成的现实对立,同时也消解了公民民族主义与族裔民族主义之间的可能张力,从而推动国家深度构建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张恒山围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学习习近平关于法治、宪法的讲话》展开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其中关于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关系的认识,以及依宪治国的意义阐释,是对我党自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理论的推进和发展。张恒山教授通过分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贯彻落实宪法的讲话,指出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宪法、法治的讲话精神,对我们深化对宪法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提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自觉性有着重要的启迪、指导意义。
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两岸关系研究所所长、教授朱松岭,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与谈。
朱松岭指出,我国宪法和西方国家的宪法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的宪法实践有着和西方国家不同的特征。第一,实践优先的宪法演化论。即实践在先,总结经验之后再推向全国。在我国,宪法是改革的纲领,是规范的体系。宪法不仅要发挥一般意义上的宪法功能,还为规范改革进程和主题服务。第二,具有未来主义治理哲学的支持。当然,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是基于对未来理想和标准的认知的支撑。第三,我国宪法是把党和国整合为一体,是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施政的。第四,我国存在混合政体的复杂系统。包含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治理体系要素;人民民主的代议民主要素;集体领导与人格特质相结合等诸要素。
李晓兵的点评指出,四位发言人都结合中国的立法实践,从部门法的实践,统一战线,包括外交、政党制度等方面,对我国的宪法文本、宪法惯例和宪法的形成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文革主持第三单元的主题研讨。
天津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朱新华作了题为《学习、研究、阐释中国宪法问题,彰显宪法学中国特色》的报告。她认为宪法学研究应当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关注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研究中国宪法问题是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基本特色,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要符合中国国情,宪法研究要借鉴宪法学的成熟成果,注重中国发展的特殊国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主要内容,宪法学研究才真正具有中国特色。要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宪法学的理论高度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和回答,为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贡献自己的智慧和知识。
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教授田文利作了题为《新时期、新挑战、新宪法》的报告,她指出,中国进入新时代,宪法面临雾霾、转基因、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等问题的新挑战。宏观层面上看当今中国的宪法也面临着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巨大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需要有一部有活力、有能力的宪法来作出现实的回应。她相信我国的宪法一定会带领中国人民达到这样的目标。
李晓兵作了题为《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回归与自觉》主题报告。他首先讲述了中国宪法学研究立场的回归。我们法学研究进入了一个综合的、多维度研究的阶段,在某种程度上陷入一种自说自话的“无力感”。社会法学可以给我们提供更加广阔的视野,历史法学可以给我们带来更多深刻的认识,提出了“生活即宪法”的观点,一个国家人民的生活的凝练、投射就是宪法学。随后李晓兵讲解了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回归。我们已经习惯于用平等保护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方法来分析宪法问题,拿这些原则来和方法来应对中国这么一个超大型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宪法实践难题,是远远不够的。解决之道不在于因为实施了宪法和基本法才去爱国,而是有了基本的爱国理念之后才能想办法去把宪法与基本法实施得好。最后他讲解了中国宪法学研究目的的回归,提出“三位一体的宪法观”:一要构建一个强大的国家,二要实现法治政府,三要实现成熟社会。
中国民航大学王玉林老师作了题为《改革开放40年中宪法的作用》的演讲。他首先讲解了改革开放40周年取得重大成就的原因,这归功于我国的宪法体制。然后讲解宪法通过怎样的方式在改革开放中发挥作用并阐述宪法条文的三个特点,一是通过确认宪法事实、政治事实;二是宪法通过授权各个国家机关,来促进改革开放,体现国家和政府的作用,相对严格的行为规范还有部门法来具体规定;三是授予公民权利,每个公民的潜能发挥出来,国家就能不断进步。最后讲了我国宪法是如何规定与展现为改革开放服务的作用。一是确认了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根本任务。二是宪法确认了一系列基本制度。 三是宪法确立了公民权利。四是宪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南针。2018年3月份修宪的监察制度,成立了一个很强的国家机构,就是防止权力滥用。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昭、中央党校教授刘素华与谈。
李昭对朱新华教授的发言侧重要关注中国的宪法问题,要体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特色,特别是提到要立足中国本土的观点表示赞同,并提出在研究宪法学的过程中要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和吸收国外的一些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好的制度、好的经验,同时要立足于本土,更好地开展我国宪法问题的研究。对于田文利教授提出的愿景“我们的宪法要成为有活力的宪法,宪法能够更加具有生命力”的理解是,宪法要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必须要做到与时俱进,要紧紧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能够更好地去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一个国家的宪法如何更具有活力,关键在它的实践性。
刘素华提出要坚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坚定社会主义道路,并期待天津市法学会宪法学分会立足地域,在京津冀一体化、环渤海湾大经济区域、“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理论服务实践,发挥帮助天津市党政部门作出正确选择和决策的智库作用。
第四单元的主题研讨由李晓兵主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杨德润作了题为《人民法院在促进法制统一中的作用》的演讲。他指出随着我国立法体制的不断发展、立法主体的次第增多以及地方立法权限的逐渐扩大,各种法律规范正在“以几何级数增长”,带来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即“立法无序现象”,法律规范冲突现象在实践中存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规范层级和种类较多,行政审判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各个行政管理领域,理论上会涉及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法律规范冲突现象,为进一步促进法制统一提供了鲜活素材以及可能的解决路径。这些解决路径包括:第一,以提请审查权为抓手,积极发挥人民法院能动性,促进和推动法制统一。第二,完善行政审判中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法制统一中的司法实践意义。第三,完善司法建议制度,拓宽人民法院促进法制统一的渠道。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杜文勇作了题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宪法回应》的演讲。他指出,中国过去40年的经济发展无疑是超常规的。这一发展过程是政府放权、市场自身规律运作的结果。他提出了三个命题,第一个命题是市场经济的宪法解释任务。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市场经济”写入宪法以后,这些经济条款就需要进一步以运动、发展的思维来进行解释。在现有的宪法研究中,还没有看到令人满意的解释方案。第二个命题是宪法市场经济的理论证成。必须跳出宪法学视界研究宪法的经济制度条款,借助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来证成宪法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这需要宪法学人了解经济学理论,以科学的经济理论来证成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第三个命题是把脉经济法商法的立法实践。从市场经济法治化发展的角度,商法和经济法无疑是落实宪法经济条款的主要部门法,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必须重新认识。宪法市场经济的体制,要求立法者对所有市场主体制定平等的准入规则。
天津师范大学赵伟老师作了题为《新时代下检察机关的协调机制的构建》的演讲。新时代下转向制度化、依法治国的过程,决定纪检检察机关实行二元的基础模式。但目前在案件检查方面、协调和工作方式方面存在混乱现象。按照规定,协调的规定是党的纪检检查机关规则,明确规定由纪检机关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部门,负责案件中被审查人的涉嫌案件的审查工作。有些地方纪委出台规则在纪检和检察工作方面提送案件问题的规定,实际上是混淆了国家法律机关的权限。究其原因是中央和地方关于纪委和检察机关衔接的规定存在着不一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发布了党内法规纲要,解决规定不协调问题,并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审查的活动。但市县两级党委和纪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含在法律法规范围之内,无需审查和备案的排除性的规定,使得地方区县纪委存在着规范性文件和党内法规相背离的现象。上述现象解决的方式,赵伟认为要加强反腐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党内反腐制度的建设。
天津科技大学赵含宇老师与臻赢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磊与谈。
赵含宇认为杨德润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的制度完善路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通过杜文勇的演讲提到的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的作用更大还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更大这个问题,赵含宇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是政府权力不断收缩、市场作用不断增强的发展过程,我们的主要任务仍然是正确界定政府权力边界,防止侵蚀市场作用的发挥,政府今后应当更多的将注意力向社会保障方面倾斜,以使社会主义优越性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杨志磊指出要尊重宪法,把视角和维度变换一下,把业务的研究方向略微转到宪法,宪法会带来很多可以汲取的智慧。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吕凯主持第五单元的主题研讨。
李昭发表了题为《宪法与人权》的发言。她指出宪法与人权的问题和整个国家的治理,特别是现代化治理有密切关联。社会保障权实际上和人权,特别是其中人的尊严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国家能够很好地为公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积极履行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会使一些处在生活困境的公民更有尊严的生活。谈到制度性保障功能,对于国家的立法机关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立法机关一定要积极地作为,制定相应的法律,建立国家各项制度,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自由的实现。关于宪法的实践问题,在实践中,还是要更多地使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付诸实施,我国应当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给公民提供相应的宪法救济渠道,使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宪法层面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一旦受到侵害,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
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教授蒋冰晶做了题为《宪法视域下的信访》的报告。信访实际上是国家治理能力展现的一个重要领域。第一,信访是不是一种权利?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信访权利来源于宪法第41条、宪法第2条,信访已经具备权利的品质,是自由权、参政权、监督救济权的一种复合权利。第二,信访权的国家义务。涉及国家义务的边界、信访权行使的边界。从宪法的角度上,国家应履行的义务是针对消极的不限制的义务、国家机关受理的义务和程序上的答复义务,此外针对不同的信访内容,国家机关有不同的信访义务。第三,信访权行使的边界。信访现在相对于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而言,成本低,实践范围广,也是易于、乐于、便于采取信访权利救济。从宪法的角度来说,行使权利不得侵犯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界限。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类行为是重复信访,在一定程度上所需所用,所用与所得存在巨大差距。这种情况下,应不应该限制,这也是后续需要考虑的问题。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霄艳做了题为《行政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的报告。她从法条方面分析怎么构建合宪性审查的渠道。主要讲述了规章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从为什么要合宪,我国在对其审查方面的欠缺讲到她提出的对策。她认为,首先,要解决规章合宪性审查,必须要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把规章列入《立法法》99条十分有必要,其次,对于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备案制度不健全,附带审查只解决合法性审查,不解决合宪性问题等问题,此问题她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和能力建设,把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和建立一个统一的行政备案审查制度等对策。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朱冬玲作为与谈人发表了讲话。她指出人权在2004年入宪,如何能够让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得到真正有效的救济,当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是值得关注的。蒋冰晶从宪法视域下对信访这个问题做了非常详细的介绍,信访是近几年来我国的一个热点问题,信访问题解决好,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发展进程。王霄艳还介绍关于行政立法方面怎么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从《立法法》、《规章制定条例》的一些规定出发进行了详细介绍。
天津理工大学杨凡老师作为与谈人发表了看法。他指出李昭的切入点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保障权,我们以往研究宪法,把国家与公民分开,把权力与权利分开。李昭的发言提供了非常好的接口,就是透过社会保障权重新研究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或者说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针对蒋冰晶提出的信访制度,他提出我们可以从信访条例出发,慢慢地从中理顺宪法精神的建议。他谈到王霄艳的发言指出因为行政立法其实是我们国家最大多数的立法或者说在我国的法治实践当中最常见的,合宪性审查一定会成为特别重要的点。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常慧主持第六单元的主题研讨。
朱冬玲发表了题为《宪法中的制度设立与国家治理法治化》的主题报告。她详细阐明了宪法中的各项制度。第一,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立为国家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制度里面监督制度的发展,要把监督权充分运用起来,实现有效地监督,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受到充分的监督。第二,宪法宣誓制度设立,这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新增的制度,宪法条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该依照法律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监察制度的设立,这是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新增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第四,国家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权威也在于实施。所以说宪法能否得到有效实施,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除了这些制度以外,朱冬玲还介绍了国家的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
赵含宇的研讨主题是《依宪治国背景下的机构改革》。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使宪法更加鲜明的体现了中国特色。他认为新的宪法只有通过实施,才能真正具有生命力,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才能真正得到确立。他围绕着下面四个方面展开他题目的阐释,第一,新的宪制。宪法正文当中写入了党的领导,如何协调权力,无疑是我们下一步所要研究的重点。第二,新的监察。我国单独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并且专门用五个条文规定国家监察委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能。他提出了这一制度的实施的时间还不长,可能有些问题还没凸显,理论上有些问题需要我们未雨绸缪,需要我们事先做出周密安排。第三,新的部门。这次机构改革,他认为总的原则就是以党领政。 第四,新的理念。“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出,也引出了一些理论的问题,如这个“法”究竟是指什么?等,同时在实践中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都需要我们下一步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使司法改革真正的体现司法运行的特点和规律。
杨凡做了题为 《中国哲学之作为释宪理论研究方法的可能》的演讲。我国从最开始的规范宪法、宪法解释学到法学教义学,学习材料和方法思路几乎都是国外的。他认为中国传统哲学有运用到宪法解释学当中的可能性。首先讲了为什么可能,是因为我国学术中解释学一直很发达,并从来不缺少解释的资源和方法。接下来又讲解如何可能的。他认为可以引用中庸第六章执两用中的哲学,其能在二元对立的前提下,找到一个所有的因素都出于国家,公民和权力,高于二元,统合二元以及超越二元。
天津外国语大学讲师黄影做了题为《国际法入宪》的发言,首先她阐明了国际法入宪的必要性。国家根本大法中的宪法中加入到国际法体系中有助于我国融入现在国际法的秩序,并举了海警的例子表明国际法和宪法有交叉,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宪法和国际法的一些规定有密切的联系。她指出国际法入宪存在几点理论性的问题,如国际法与宪法的理论关系问题和国际法执行的问题。最后,她提到对于国际法入宪的前瞻性分析:总体上国际法入宪应该是系统性的工程,因为国际法内容非常庞杂,而且国际法内部的各个规定、条约也是有层级区分的,所以国际法入宪需要在对本国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并与国际法进行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的进行,而非一蹴而就的。
蒋冰晶作为与谈人发表了看法。 朱冬玲从宪法的制度设计上谈了我国法治化的节点和里程碑事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宣誓制度、监察制度和宪法监督制度。赵含宇重点介绍了依宪治国背景下的机构改革,非常契合现代中国现实情况。杨凡的题目给我们打开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在释宪的过程中,除了传统的规范解释方法,是不是可以考虑用哲学的方法来解决。黄影提出了国际法入宪的问题:宪法入宪主要是宣誓性的效果,宣誓性的效果同样是很重要的。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的问题:我们遵守的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会议闭幕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妍主持。
在闭幕式上,魏健馨作了会议总结。她指出,随着国家发展与社会转型,宪法实践越来越丰富,提供了丰富多彩的研究素材,未来还可以继续挖掘宪法实践的中国特色,制度完善、制度建设、制度优势,通过制度优势增强国家的凝聚力,用国族概念来涵盖族群的概念,促进国家认同,这都是比较新的提法,也能够顺应国家的发展要求。新型权利的出现,如环境权、信访权、信息权、数据权等,给我们提供了更广阔的研究空间。希望大家利用好宪法学分会这个平台,为法治天津、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宪法学者的智慧。
孙佑海教授感谢中国法学会特别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天津市法学会的支持。他指出,此次研讨会主题设计鲜明,时代感和前沿性很强。主题研讨涉及的五个方面,都是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所急需的课题。围绕这些课题进行研究,对今后的教学和科研都大有裨益,必将有利于宪法学研究队伍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