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曹云吉 曹建军 摄影 郭金石)2019年5月24日,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事司法智能化设计的理论方案研究”开题会暨司法智能化理论研讨会在天津大学举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宋朝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唐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韩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林剑锋教授、宁波大学蒲一苇教授、天津师范大学郭小冬教授、国际关系学院许可副教授等十余所高校的近30位专家学者围绕“民事司法智能化”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开题会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杨健副教授主持;天津大学文科办主任、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蓝蓝出席会议并致辞。
张俊艳处长首先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对法学院和张卫平教授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表示祝贺。之后张俊艳向与会专家介绍了近几年天津大学文科建设的基本情况,对社会各界对天津大学文科建设的支持表示谢意,同时表示学校社科处将支持课题的各项需求,保障课题顺利完成。
蓝蓝副院长代表学院欢迎各位专家的到来。她回顾了法学院建院历程,对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学校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会议第一阶段为课题情况汇报,张卫平教授首先介绍了课题的基本设想,即如何借助理论研究将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与智能化结合,通过建构理论框架来指导和规范民事司法智能化的发展和运用。他指出,课题组首先要对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智能化的具体操作存在的问题予以实证调研;其次要对在民事司法智能化方面的国外制度实践以及司法操作予以充分了解。最后,在根据实践和国外情况的了解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民事司法制度与司法智能化间的关系。
各位课题组成员分别就子课题的主要内容以及规划进行汇报。
韩波教授围绕“民事司法审判程序智能化设计”对子课题的基本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等进行了介绍,并指出课题的最终目的是将民事审判程序原理与审判程序智能化改革相互对接,既实现理论研究的智能化改造,也为技术上的智能化提供深度设计方案。
郭小冬教授围绕“民事司法执行程序的智能化设计”对子课题研究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后,提出课题的任务是在民事执行程序智能化理论研究与民事执行程序智能化实践方案两个方面获得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我国深度运用智能化技术手段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帮助。
林剑锋教授围绕“民事裁判文书表达规范化与大数据背景下的智能审判”进行汇报。他提出该子课题的主要目的或任务在于将民事诉讼专业语言予以规范化,进而将其与智能化语言相结合,便于人工智能对民事诉讼专业语言的利用与抓取。
许可副教授围绕着“民事诉讼智能化与民诉基础理论的关系”展开汇报。预期将民事审判程序的原理、理论与审判智能化相互对接,为技术上的智能化提供理论指导。
蒲一苇教授与任重副教授围绕“移动电子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展开汇报,着重介绍了宁波微法院的实践与探索,并基于该司法实践成果展开其子课题的研究,以期提出我国移动电子诉讼的基本模式、规则体系和实施方案。
会议第二阶段为专家评议,由李浩教授主持。
王敏远教授针对开题内容提出建议,将现代科技应用于司法要注意阶段的区分。第一个阶段就是人工智能在提供知识辅助、法律文书的生成、审判实务中特别烦琐的事务等方面辅助法官;第二阶段就是替代部分法官职能;第三个阶段就是大多数案件都可以通过人工智能处理。如果要实现三个阶段的目标,需要法学理论对人工智能与司法的关系予以指导。
宋朝武教授指出,司法智能化是民事诉讼程序采用高科技手段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便利当事人、便利法院。课题内容要研究民诉理论与智能化的关联,亦应当注意理论方案的设计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另外,关于执行问题如何通过智能化予以解决,可能需要深入探讨。
唐力教授指出,首先要区分司法信息化与司法智能化,执行以及移动微法院更多的属于司法信息化领域。其次要区分程序智能化与实体智能化。第三是要探讨司法智能化如何与司法责任制结合。
肖建国教授提出,司法智能化的研究首先要明确智能化与信息化的关系。第二是司法智能化服务于当事人与服务于法院存在不同的设计思路。
杨秀清教授提出,课题研究首先要探讨司法智能化与在线审判、电子诉讼的关系;第二个是要探讨司法智能化研究与互联网法院对民事诉讼传统制度提出的挑战是否存在差别。第三个问题司法智能化亦要注重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李浩教授对专家评议予以总结。他指出,课题研究一要对司法智能化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二是要注意申报书与课题研究内容保持基本一致。三是子课题设计至关重要,避免重复交叉。
会议第三阶段为课题组依据专家建议对课题内容与思路予以完善,由张卫平教授主持。子课题负责人及参与人分别根据专家建议提出了今后开展研究的主要规划。张卫平教授表示,将按照专家建议认真开展课题的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