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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董茂云做客天津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 2019-10-17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盖鑫蕾 摄影:姜延顺)十一过后秋意渐浓,天津大学法学院掌声雷动。2019年10月12日,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理论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董茂云教授受邀做客法学院,以“监察权的性质与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地位”为题,在第七教学楼332会议室为研究生与本科生作了精彩的学术讲座。

  讲座开始前,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蓝蓝致欢迎词。  

  讲座由法学院教授吕凯主持。

  董茂云教授结合自己的最新学术成果,首先围绕监察权的性质讲起,通过梳理学术界相关领域的学者争鸣,最终提出自己的观点,即从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及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所要实现的职责和使命的视角来认识监察权的性质,董教授指出,监察权可以概括为一种功能性的纠错能力。

  当谈到监察权的权力构成时,董教授特别强调,监察权的核心应当是监督权,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职与职业操守进行监督。由此,他进一步归纳出了监察权的三个特点,分别是:行政性、执纪性与刑事司法性。  

  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这一关键问题,董教授认为,应从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中来认识,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专门的监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

  最后,董教授着重介绍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地位,应当分别从监察权的性质及特点、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权力结构形态、从一府一委两院的权力关系中来认识。董教授认为,目前的监察法对于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尚不充足,应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法适用到人大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当中来,例如,人大可以在排除个案监督的基础上,对于监察委员会整体性的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国际合作、机构设置、经费使用、监委会人员的职业操守等进行监督。

  提问交流环节,同学们就监察权与监察委员会相关知识提出问题,董教授逐一细心解答,精彩的回答赢得了阵阵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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