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冰杨)12月16日晚6点,在天津大学法学院第7教学楼330会议室,孙佑海院长主持召开“环境法典编纂学生论坛”,天津大学学工部赵欣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杨欢老师、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张昊老师,天津大学党委宣传部刘延俊老师出席。天津大学本、硕、博学生以“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为主题进行学术研讨。天津大学卓越教授张恒山、熊文钊、天津大学英才教授王建学、王小钢,天津大学环境法教研组组长杨雅婷副教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学工办、团委张斯琦老师主持会议。
孙院长首先对这次学生论坛召开的的背景进行介绍。孙院长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生态环境立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路径,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本次论坛,旨在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集思广益,引导全社会重视生态环境法的法典化,不断推动完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各位出席论坛的学生代表围绕论坛主题,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研究心得。
生态环境法典适度法典化专题
法学院2020级博士生王甜甜作出了《环境法适度法典化的实践审视与目的重识》的发言,王甜甜同学对法典、法典化、适度法典化的概念予以阐释,适度法典化是区别于完全法典化的概念,适度法典化的产物会和单行性法律规范共存互补,是一个开放动态的立法过程。通过对环境法治实践的审视,分析环境法律规范存在的弊病,论证环境法适度法典化的必要性。一是分散式立法导致环境立法碎片化程度不断加深,环境要素与生态系统之间的耦合性被人为割裂,环境法律制度整体呈现失灵状态。二是环境法律繁复芜杂,主要体现为单行法与《环境保护法》中的规定存在大量重复、单行法之间存在大量的法规“竞合”以及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之间的重复。进而提出环境法适度法典化的目标定位。一是注重环境法律规范的科学化、体系化。二是实现环境法典内部的逻辑融贯。三是注重开放与动态相融合。
博士生张净雪作出了《环境法法典化与行政法法典化的比较研究》的报告,张净雪同学就我国是否需要环境法典,也就是编纂环境法典的必要性为什么要编纂环境法典的问题进行发言。她指出,当前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立足我国当前国情,编纂环境法典正当其时,无论是出于环境法体系内部法律关系紧张的考虑,还是基于我国生态文明发展的外部需求,一部综合性的环境法典的出台都是非常有利的。张净雪对比了环境法典和行政法法典化,她认为实际上,与环境法体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相似,行政法体系中也存在规范众多、内容重复矛盾等问题,但相对而言,经过几十年的立法发展,其已经初步形成了结构相对合理、层次较为分明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编纂法典的条件也更成熟。而反观环境法领域,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少,法律体系内似乎更加缺乏类似民法总则性的法律规范做指引,相较于行政法典,我们应该在环境法体系化研究中做出更大努力以适应法典化的要求。此外,由于环境法作为领域法的特殊性,当前许多环境法律表现为行政法律性质,因此,环境法与行政法在法典化过程中还涉及协调对接的问题。我认为,在多部法律同时追求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考虑优先允许各个领域法将各自部分的行政法律进行认领,这样既便于各大法典的编纂工作推进,也有利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于加快推进领域立法的要求,促进领域立法的成熟化。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要性专题
博士生陈美西作出了题为《浅析环境法典编纂之正当性》的发言,她认为对环境法典编纂之正当性的探讨,实际上就是对环境法是否可以法典化这一问题进行作答。环境法作为法律的一份子,对其正当性可从法内和法外两个立场进行考虑。就当前各种支撑环境法法典化的理由来讲,更多是从法外视角展开的,侧重于对政治和现实需要的考量。法内视角则主要是从大陆法系的法律理论出发,认为法典化通常意味着法律发展的更高阶段,是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环境法自然也不例外;从而认为,基于我国偏重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将编纂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环境法发展的重要考虑方向也不无道理。本人认为,从法内视角看,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正当性在于对环境法自身缺陷的弥补,而这一正当性得以成立的基础则是源于环境法典相较于环境法律所具有的效能优势。换言之,假设环境法典不具有整合生态环境法律,促成环境法律体系统一、逻辑清晰等效能,那么编纂环境法典的正当性也就不再成立。
2017级本科生刘通作出了《编纂环境法典与行政法典哪个条件更成熟》的发言,刘通针对环境法典与行政法典的编纂的对比,提出目前环境法典的编纂条件更加成熟的观点。首先,目前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具有一系列有利条件,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建设美丽中国战略为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了理论基础;环境法领域的立法实践为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了立法经验;我国现阶段已经具备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理论和实践条件;其他国家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经验等。其次,他认为编纂行政法典面临一定的障碍,如行政单行法的发展尚不成熟、行政法总则的构建存在阻碍、制定行政法典所能借鉴的国际经验较为匮乏等。最后,他从环境法典与行政法典的关系入手,认为环境法典与行政法典的编纂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环境法典的出台,能够为后续行政法典的研究与编纂提供支持。
部门法(宪法)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法典专题
李铮博士作出了《宪法视角下的环境法法典化》的发言,李铮指出,我国环境法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资源循环利用法、节能减排法、防灾减灾法等多个门类的法律为主干的体系较为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然而随着立法数量的不断增长,环境法又面临着规范重叠与冲突、法律环境法律制度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达不到建立与维护环境公平正义的要求,从而与新时代对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要求存在明显差距。法典化作为法律制度发展的一种路径或模式,给环境法提供了一个由分散杂乱走向统合协调的机会。环境法典化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首先,环境法典应在宪法的价值统合之下对环境法的体系化。其次,需从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的角度审视环境法典的必要内容,环境法典主要遵循具体化原则,将环境宪法的制度构建要求妥当的嵌入到法典中,同时也应遵循双重不抵触原则,确保法典内容符合宪法所确立的框架秩序。最后,环境法典应以全国人大作为立法主体,确保环境法典的基本法地位。
生态环境法典框架设计(分编)专题
2020级硕士生马苗作出了题为《我国环境法典框架设计的逻辑基础》的发言,马苗指出,“我国环境立法要不要法典化”现已不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当下的首要问题是我国环境立法如何实现法典化。要制定我国环境法典,先要学习已有的国外的立法经验,其中学界较关注瑞士、法国和德国的编撰情况。我国环境法典框架设计的目标定位与体例选择,同时,如何对现有的环境单行法进行整合和创新,以何种结构、顺序将其协调地统合于一部法典之中,即是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 体例选择所要解决的问题。学理体是现代各国编纂法典通用的一种体例,它结合法学家的学说和理论,将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总则居于法典之首,主要规定对全法典具有统领的意义。分则是法典的正文部分;主要是对法典调整的事项加以详细规定,使总则的内容具体化;附则位于法典的最后,作为辅助性内容。鉴于上述的目标定位和体例选择,以全面清理、整合所有现行环境单行法律为主,以环境单行行政法规为补充,以国外环境法的新发展为借鉴。我国环境法典框架设计的保守方案。对法律汇编式的学理体例的遵循“法律汇编式”的环境法典编纂,更多的是从环境单行立法本身的视角出发,是对现有环境立法的整合。一部体现时代印记与对自然秩序的环境法典,必将成为一部闪耀着科学理性与时代光芒的生态法律经典。
2019级硕士生杨帆作出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具体模式选择》的发言。杨帆指出,环境法法典化的动因包括,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的要求、绿色民法典为环境法典带来机遇和挑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本土资源和域外法典化的经验借鉴。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一是汇编式环境法典,即“大方案”,二是“适度化”的环境法典编纂模式,即“中方案”,主张动态性适度法典化,实现法典法和单行法的共存,三是“”领域性”环境法典编纂,即“小方案”,以《环境保护法》和污染防治单行法作为主要内容。汇编式环境法典编纂难度相对低,但立法技术缺乏创新的可能性。”领域性”环境法典化以环境保护法和污染防治类单行法为主要内容,不足以体现对生态、资源能源的保护。所以,适度化是目前法典化编纂的主流。我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实现路径环境法典的体例考虑“总则—分则”模式,总则规定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律制度、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分则考虑污染防治编、自然资源保护编、生态编,在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上,还应考虑增设能源与节能减排编。还要处理好环境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有代表性的的单行法律法规仍需保留,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作为“母法”的环境法典冲突。
王操博士作出了《法典化视阈下自然资源立法的统合进路》的发言,王操指出,基于“内卷化”理论视角审视,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存在肥大化、对内复杂化、自我封闭化、内缠化内耗化、边际效益递减等内卷化表征。此主要是由还原论思考下分散立法的思维定式、单行立法填补空白的功能锁定、部门主导立法的目标替代以及长期立法惯性的路径依赖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欲求实现对自然资源法领域“内卷化”弊病之纾解,必须需求体系化,即法典化的解决方案。另综合考量生态环境法典之“污染防治编”“自然资源编”两编在编纂基础上的差异,在自然资源总则(自然资源基本法)付之阙如的前提下,直接编纂“自然资源编”并不现实。或可借鉴民法典总则“两步走”的实现路径,即优先整合自然资源单行法之共性内容,形成“自然资源总则”后再寻求下一步的发展。此外,缘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对于“空间”与“要素”的双统筹功能,其能在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实现对自然资源单行规范的统合。但囿于范畴偏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终究无法完全“自然资源总则”。最后,对于当前社会、学界法典化热的现象,应审慎考量、保持谦抑,避免法典编纂的口号化与启动标准的模糊化。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路径专题
2020级硕士生赵燊作出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践基础和路径选择》的发言,赵燊指出,在实践基础层面,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具有必要性,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立场,有助于解决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固有弊端。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具有可行性,其一,目前我国已有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所需的立法技术;其二,我国目前已有成熟的生态环境制度体系;其三,国外也有成熟的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先例以供借鉴。在路径选择层面,赵燊从三个维度予以展开。首先,指导思想方面,他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编撰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方案选择方面,他对适度化做了三方面的解释;体例编排方面,他就总则和分则的框架进行了分析。
同学们发言结束,老师们进行点评。天津大学卓越教授张恒山老师指出,此次会议的同学们发言都很有学术水平,同时又指出每个发言同学的精彩之处和有待提升之处。
天津大学卓越教授熊文钊提议,将学生论坛这种学术讨论的形式固定下来,邀请全国各地更多所学校的学生参加,办成一个天大的品牌学术活动。
天津大学英才教授王小钢线上参加了此次论坛活动,他既肯定了此次论坛同学们发言的质量,又对同学们发言的不足之处作出了学术上的指导。
天津大学英才教授王建学认为,此次学生论坛主题站位高,既有学术性的争锋,又有各种新颖的观点,是一次成功的论坛活动,同时对今后如何提升学术水平提出了建议。
环境法组组长杨雅婷副教授认同熊文钊教授的观点,认为在今后应继续探索如何进一步办好学生论坛活动,成为天大的品牌活动,作为教学活动的有益补充。
天津大学学生工作处赵欣部长对此次活动予以肯定和高度评价,他说:“研究生思想教育有别于本科生,应提倡多举办类似的学术活动,把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学术教育融合在一起。希望法学院在这个方面做出更多的探索。”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林禹秋、刘江涛,天津大学管理学部廖志明、孙淑芬、秦勤,天津大学法学院秦境宏、郭贵雨、刘冰杨、石钤文、刘芳成、田敏、赵宏昌、周会杰、苏童、周松也参与了此次研讨会。
孙佑海院长对此次学生论坛的活动表示肯定,并对今后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提出要求。至此,天津大学法学院“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完善生态环境法制”学生论坛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