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通讯员 杨宁)2016年11月5日14:00-17:00,由共青团天津大学委员会、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北洋大讲堂------法学名人系列讲座”在天津大学25楼B区817多功能厅成功举行。本场讲座是天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系列讲座”的最后一场,邀请到我国著名刑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黎宏教授作了题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刑法思考”的报告。讲座由法学院刑事法学科教研组组长董娟教授主持,来自于天津师范大学的王海军副教授、晁晓军老师,天津工业大学杨延军老师,天津市各级检察院的周翔检察官、解琦检察官、陆旭检察官、王世杰检察官、刘占勇检察官、吴浩检察官,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林卫峰、法学院蓝蓝副教授、于阳副教授、黄云波、李倩、杨宁、宋叙言、高仓健等教师及众多学生参与了此次活动。
讲座伊始,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林卫峰代表学院对黎宏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未来希望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促进双方合作交流。
本场讲座,黎宏教授通过分析最新电信诈骗典型案件,围绕电信诈骗犯罪的定性和电信诈骗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两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黎宏教授就当前我国电信诈骗犯罪多发的情况作了全景式评述,在分析犯罪原因的复杂多样的基础上,就讲座的视角进行限定,即从刑法的角度分析对涉及电信诈骗犯罪的种种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在电信犯罪的认定上,实务中存在对涉及电信诈骗行为一律认定为诈骗罪的做法,此类做法存在问题。他以“转账购票案”、“安全认证案”为例,分析两案中存在重大差异之处,即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行为和处分意思。结合中日刑法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介绍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标准、“处分意思”的内容、“处分意思不要说”的来由,并分析了最近被热议的“二维码陷阱案”,认为此案件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可能构成盗窃罪。
其次,黎宏教授指出,在处理电信诈骗犯罪案件时会遇到难题,即某些犯罪人是否能够以诈骗罪的共犯处理。他分析了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是电信诈骗犯罪一般涉及到多数犯罪人,并且会设置不同环节,如“普遍撒网”、“重点培养”、“请君入瓮”、“远走高飞”、“再杀回马枪”,在上述环节中不同的犯罪人承担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应当详细加以分析。他以“转取诈骗赃款案”、“冒充QQ好友诈骗案”为例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事后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不应当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运用职业化手段协助诈骗犯罪的行为如何进行认定”这一热点问题,黎宏教授进行了详尽阐述,对利用互联网技术的“改号软件”进行帮助诈骗的行为如何构成犯罪进行了分析。
最后,黎宏教授表示,电信诈骗犯罪中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这是实务界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之一。他鼓励学者、实务专家和同学们应多关注中国的现实问题,注意对当前发生的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此培养学术兴趣,积淀理论功底。
演讲结束后,黎宏教授与在场的学者、实务专家和同学们进行了交流讨论。对于学者提出的犯罪竞合理论、帮助犯的预备犯是否处罚等学术问题,黎宏教授结合中日刑法理论进行深入浅出的解答。对于检察官就实务中遇到的疑难案件的困惑,黎宏教授提供了合理的解决的建议。对于同学对“二维码陷阱案件”的不同看法,黎宏教授细心聆听并再一次进行耐心的分析和讲解。主持人董娟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她认为本次讲座的内容既具有紧跟真实案件的实际价值,又契合刑法理论的前沿思考,黎宏教授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为在场听众带来一场学术盛宴。
讲座最后,学生代表向黎宏教授赠送了“天津大学——北洋大讲堂法学名人系列讲座”的精美纪念品,表达了同学们对黎宏教授精彩讲座的感谢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