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嘉乐、姚秀文,图:米钰洁)12月20日下午,天津大学数字法学系列论坛之“如何从自动驾驶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What Automated Driving Can Teach Us About Generative AI)学术讲座在第7教学楼法学院330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工程学院(特邀)副教授,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研究学者布莱恩特·沃克·史密斯(Bryant Walker Smith)主讲,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莹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隗佳,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雅婷,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田野,副教授李倩与王蕾凡出席会议,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燃主持会议。
史密斯教授是今年12月16日新成立的国际上首家数字法学国际性学术组织“国际数字法学协会(International Digital Law Association)”14位外籍著名学者之一,他曾在斯坦福大学领导自动驾驶项目的法律论证工作,具有律师和工程师交叉背景,曾为各级政府提供关于新型交通技术的咨询,并参与起草了一系列有关自动驾驶的示范性法律文本。讲座开始,史密斯教授以技术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引入,围绕自动驾驶的法律规制、责任分配、自动化的概念化、未来展望四个方面,对自动驾驶技术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讲解与分析。
史密斯老师指出,以新兴技术炒作周期(Hype Cycle)来看,目前生成式AI已达到“膨胀预期峰值”,然而可能会导致业绩掩盖、预期扭曲等一系列问题。AI自动化仍取决于人类的选择和行动,以及人工智能的本质和目的。在自动驾驶法律规制方面,他指出,现行法律依然适用。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推动构建FMVSS安全标准满足以适应自动驾驶发展的趋势,能够及时回应自动驾驶技术应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此外,美国加州、佛州、亚利桑那州探索了不同路径对自动驾驶进行规制。在责任分配与监管方面,他认为应将目前的监管焦点从技术本身是否可信,转移到使用技术的公司是否值得信赖之上,值得信赖的公司应分享其安全理念,向公众做出并恪守承诺。对于自动驾驶技术而言不存在所谓的黄金测试标准,不应当讨论以什么样的标准能够一劳永逸地确保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而应将其整个生命周期都纳入监管范围。他还分析了自动驾驶技术中的设计者、用户、产品等概念,以传统制造业作比,提出在未来技术中心化带来的广泛风险需要更多关注,系统设计既要适当集中,也要适当分散以面对权力赋予的核心挑战。王燃老师对史密斯老师的主讲内容进行了简要翻译与总结。
在嘉宾与谈环节,王莹老师提出在技术演进的过程中,应当牢牢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将人的存在和发展作为社会发展变化的前提,另一方面,社会技术的变革要以人类的福祉为根本目的,从而对如何中心化与去中心化,中心化的技术如何对待个体等问题继续深入思考,在制度与技术的互动中实现良法善治。
田野老师认为,对新技术的规制不应抛弃现有规范,在讨论自动驾驶侵权责任时,传统侵权法上的分析工具仍然适用。目前对于自动驾驶责任,学界有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路径,都需要结合民法典确立的责任框架展开构建。此外,技术的不断革新也给法官裁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仍需在过去与未来的交织中探索前行。
隗佳老师浅谈对本次讲座内容的收获,并提出如何明确自动驾驶技术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连接点,生成式AI能够作出与人相关、与车辆相关、与路段相关和与区域相关的交通预测,从而更好地找出生成式AI的法律风险并加以规避。
李倩老师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运用于自动驾驶技术的一大优势在于,生成式AI可为自动驾驶模型训练提供高质量合成数据,破解自动驾驶数据和测试难题,并且大幅度降低数据获取成本。而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的刑事归责问题,则需要进一步探究。
王蕾凡老师主要针对史密斯老师提出的“值得信赖公司”模式进行交流,监管机构不应该为自动驾驶汽车制定规范性的、以技术为中心的标准,而应该把重点放在验证汽车公司自行开发和测试自动驾驶汽车的过程上。并对如何评估一家公司在治理方面是否值得信赖作出提问。
杨雅婷老师指出,自动驾驶技术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仍有很大区别,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自主学习和创造的能力,能够根据预设的规则和数据,生成新的图像、音频、文本等;而汽车在自动驾驶的过程中,需要让汽车本身的算法做多处理更多,更复杂的场景,需要让汽车通过感知、规划、决策、控制方面的努力,从而赋予机器“智力”。应当在理解区别的基础上,对二者的关系加以探索。
王燃老师从证据角度出发,提出自动驾驶事故中车辆行驶数据由谁控制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与探讨,史密斯老师一一作出回应与解答。
最后,王燃老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并对参会的老师同学表示感谢。至此,本次天津大学数字法学系列论坛活动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