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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教授做客天津大学北洋大讲堂---法学名家学术讲座璀璨津城

发布时间: 2017-04-14     来源:    点击量:

    本站讯(通讯员 杨宁 张勤)2017年4月7日14:30,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共青团天津大学委员会、天津大学青年文化促进会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北洋大讲堂法学名人系列讲座在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科学图书馆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


    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人和开拓者、我国当代著名法学教育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先生作了题为“《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的完善”的学术讲座。讲座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主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袁彬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张心向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于文成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晶副教授,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法学系乔沙主任,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田伟副检察长,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李杰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副院长蓝蓝副教授、副院长林卫峰,天津大学法学院黄太云教授、董娟教授、吕凯教授、曾艳副教授、于阳副教授以及来自天津市各级法院、天津市各级检察院、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大学仁爱学院的专家学者、实务人员和高校学生共计四百余人参加讲座。

    高铭暄教授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沿革为切入点,引入讲座的主题——《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他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刑事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修正案对于加强刑法保护社会、保障人权,引领和推动我国刑事法治的前进起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的形式、规模、类型和手法也在不断变化,为了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刑法典也需要适时的进行局部修改补充。高铭暄教授概括性地总结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法典的增加、修改和删减部分,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其中比较突出的十大亮点:一是坚决贯彻中央“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指示,继《刑法修正案(八)》废止13个罪名的死刑之后,又废止9个罪名的死刑,同时提高了死缓期间执行死刑的门槛;二是第一次提出不同自由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如何并罚的原则;三是创造了历次刑法修正案中适用罚金刑之最。对新增设的16个罪名规定罚金刑,并将14个原来没有规定罚金的罪增设了罚金刑,将7个原来规定有罚金的罪增加规定了罚金,从而显著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四是在刑法中首次增设“职业禁止”制度,防止行为人再次利用相关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五是第一次比较全面和系统地规定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罪名,为全面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强大的法律武器;六是加大反腐败打击力度,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次将原来偏重具体数额的规定,修正为数额与情节并重,将数额抽象化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将情节也抽象化为“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具体化的司法解释,真正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高度结合;七是为加强保护信息网络的安全,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均予以入罪;八是为回应社会公众的强烈要求,加强公民人身权利保护,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入罪,将虐待被监管、看护人的行为予以入罪;九是为维护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秩序,有力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均予以入罪;十是为保护国家考试这个培养、选拔人才的主要渠道的公正、公平,将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考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随后,高铭暄教授还从五个方面就《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总则的完善问题谈了个人看法。第一,关于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问题。该标准从1979年刑法典的“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到20世纪80年代严打活动的“违反监规即为抗拒改造,执行死刑”,再到刑诉法第一次修订第50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院核准”,期间关于抗拒改造的具体内涵、故意犯罪的情节轻重存在较大争议。《刑法修正案(九)》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将其标准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高铭暄教授认为这是一种进步,同时我们对于情节判断还要结合多种因素考量;第二,增设终身监禁制度。高铭暄教授指出,终身监禁作为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执行方式的创新,可以有效的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在一定意义上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但是,该措施在法理和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刑罚到底是加重还是减轻,该种制度是否会导致监狱负担过重,是否与相关国际公约相冲突,等等。高铭暄教授认为,该措施的设置与我国慎用死刑的刑法原则是契合的。适用终身监禁应该十分慎重;第三,关于罚金的缴纳。高铭暄教授讲到,罚金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附加刑,在判决中适用率较高。罚金的缴纳直接影响到惩罚的效力。但从当前基层法院罚金的缴纳来看,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判决前预先缴纳的多,判决后执行到位的少;轻微案件缴纳的多,重罪案件缴纳的少;宣告缓刑的案件缴纳的多,判处实刑的案件缴纳的少。高铭暄教授认为,罚金刑执行率低的原因是法院没有切实考虑犯罪人的实际缴纳能力。针对这个问题,立法机关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补充修改:一是扩大缴纳困难的范围;二是在方法上采用延期缴纳的办法;三是从程序上予以控制,要由人民法院裁定。最终形成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条规定:“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这个“等”就包括了其他的原因,不限于灾祸;第四,关于自由刑如何并罚的问题。在我国,数个同种自由刑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学界有折算说、执行重刑说、折衷说等主张。《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有学者表示反对,认为拘役比管制重,重刑被吸收,轻刑反而要并合,这样不合理。高铭暄教授则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基本恰当。立法机关主要考虑到我国管制刑实行社区矫正,而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再通过社区矫正可以更好的预防次犯罪。拘役和有期徒刑虽然有所区别,但是都是剥夺自由刑。拘役容易导致交叉感染,且时间短、得不到改造。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再去执行拘役意义也不大。高铭暄教授认为,对拘役吸收、对管制并合是正确的。第五,职业禁止。高铭暄教授认为其设置丰富了犯罪法律后果,有重要价值。
    讲座后,天津大学共青团天津大学委员会、天津大学青年文化促进会代表北洋大讲堂主办方向高铭暄教授赠送纪念品,感谢高铭暄教授不辞辛劳为天津大学学子们带来的精彩讲座。

    孙佑海院长在总结中说道:高铭暄教授年近九十,依然孜孜不倦地为刑法学事业奋斗着,其卓越贡献让人敬仰、其学术精神令人感动;万分感谢高铭暄教授带给大家这场充满理性闪光、深入浅出的学术讲座;衷心祝福高铭暄教授健康永驻、学术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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