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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 (天津大学)基地2025年年会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25-11-03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李佩哲、王芊芊 摄影王操)10月19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天津大学)基地2025年年会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办主任刘慧慧,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陈中原,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杨朝霞,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康京涛,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杨帆,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教师张净雪;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洲,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袁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廖宇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建华,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夏维娜,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七里海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段薇,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七里海环境资源法庭法官赵煜婷,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七里海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周栋,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助理王爱毅,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七里海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助理魏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七里海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助理刘紫晶;天津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雷鸣,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天津大学)基地主任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健,天津大学法学院英才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小钢,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天津大学)基地秘书长刘海安,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田亦尧,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天津大学)基地副秘书长陈学敏,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宁,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研究员王操,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研究员林禹秋以及其他师生代表五十余人出席会议。

天津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雷鸣在开幕式上致辞。她指出,当前我国正加快建设教育、科技、人才强国,法学研究应积极服务国家法治战略与环境治理需求。她表示,自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落户天津大学以来,学校积极对接国家需求,产出了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为环境司法提供了重要智力支持。此次研讨会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为主题,正当其时,意义重大,期待通过本次会议进一步凝聚学术共识、汇聚智慧力量,为推动我国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和生态法治体系建设贡献新的理论与实践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致辞。他指出,本次会议主题契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聚焦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这一前沿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近年来环境资源审判在制度创新和司法实践方面取得显著进展,特别是在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性修复、生态损害赔偿等方面不断探索完善,也将继续加强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科研机构等的协作,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整体效能。他对天津大学法学院长期以来在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的积极贡献表示肯定与感谢,希望天津大学基地立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深入研究环境司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更多智力支持。

孙佑海致辞。他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长期以来的指导与支持表示诚挚感谢,并总结了基地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成果和未来发展方向。2024年以来,共完成各类研究成果三十余项,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批示与肯定。其次,他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修复制度建设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生态修复法律体系尚未完全统一、实践中存在修复随意化等问题,基地将持续推动生态修复责任制度的系统化、科学化与规范化研究,深化司法理论与实践结合,优化工作机制,产出更多高质量科研成果,为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体系提供智力支持和政策建议。同时,他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长期支持致以衷心感谢,并表示基地将不断努力,为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建设和环境资源司法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开幕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健主持。

主题讨论环节,第一阶段由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天津大学)基地秘书长刘海安主持。

孙佑海教授作题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 编纂保障美丽中国建设的生态环境法典》的发言。他介绍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客观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他强调应当编纂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生态环境法典,稳步有序地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他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的制定将成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不仅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提供系统化法律依据,也将有助于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天津大学法学院将继续发挥科研与智库作用,服务国家法治建设,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丽作题为《论作为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劳务代偿责任》的发言。她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推动了劳务代偿作为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然而,学界对劳务代偿性质的理解尚存分歧,实践中仍存在启动标准、生态修复效果、责任保障、事后评估等方面的问题。她表示,应在制度层面完善劳务代偿的法律适用框架,明确启动劳务代偿的前提和适用标准、提升劳务代偿的生态修复效果、优化劳务代偿责任保障机制,使劳务代偿真正成为生态修复责任有效履行的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胡静作题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的发言。他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独特地位和制度价值。面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难题,建议从四个方面改进: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核算应当以人工恢复为基准;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应该剔除行政许可允许的损害;三是因同一行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财产责任应作综合考量;四是如果上述费用已经由国家机关支付,被告应当向国家予以偿付。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杨朝霞作题为《法典化背景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底层逻辑审视》的发言。他以案例引入,指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存在科技性强、法理不明、法律不全的问题,应当按照“事理-法理-法律”的思路加以解决。他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需全面理清事理和法理两方面的底层逻辑,认识到生态环境修复与环境修复的关系,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等的关系。环境法之理,既来自法理,更来自事理。环境法典的编纂和环境法学的研究都要加强对事理和法理两面作战的能力建设,为构建中国自主环境法治实施体系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持。

天津大学法学院英才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王小钢作题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专家建议稿的思路、要点和特色》的发言。他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专家建议稿》的总体构想与主要内容。他指出,专家建议稿有三处创新和五个特色:创新一是明确了基本修复的具体措施包括原样修复与等价修复两类;创新二是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后果的,也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创新三是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特色一是明确修复责任的类型;特色二是明确修复方案包括基本修复方案和补偿性修复方案;特色三是区分替代性修复和替代履行两种方式;特色四是明确修复费用和损失赔偿金的用途控制;特色五是明确虚拟治理成本法、条件价值方法应当得到合理运用。

西安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康京涛作题为《认购碳汇作为生态修复责任方式的限制适用》的发言。他主张认购碳汇作为生态修复责任方式应当被限制适用。从法理上来看,修复责任具有特定性,但是碳汇具有普遍性,两者本质不同。从法解释学来看,《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19、20条规定的认购碳汇的目的不是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而是赔偿服务功能损失。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认购的碳汇来源来看,分别来自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或碳汇平台、林业企业,两种来源均无法保证碳汇的额外性。因此,认购碳汇不能够作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普遍适用的方式,其适用必须被严格地限制,只能够作为原地修复的补充和替代。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宁作题为《环境犯罪刑罚轻缓化路径:生态修复情节的适用》的发言。她指出,近年来生态修复在诸多案件中对定罪量刑产生了重要影响,亟待解决在刑事审判中如何看待生态修复的问题。她认为,在性质上生态修复应被认定为酌定量刑情节,在类型上应当区分不同生态修复对量刑梯度的影响,量刑幅度最高的应该是原貌+已然的限度,最低是替代+预期的限度。同时,她指出未来刑事审判和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怎么发挥合力,仍是刑事审判中要研究的问题。

天津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杨帆作题为《“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研究》的发言。她指出,司法实践中认购碳汇逐渐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认购形式具有多样性。同时她指出,认购碳汇也面临理论和实践困境,理论方面认购碳汇的性质存在争议,实践方面存在认购碳汇的适用位序不清、认购标准不统一、核算方法缺乏等问题。她主张认购碳汇是属于一种替代性修复,对明确认购碳汇的适用前提、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呼吁在立法层面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认购碳汇的法律地位及法律适用条件。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法官助理王爱毅作题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执行困境与纾解路径》的发言。他通过梳理相关案例指出,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存在金钱修复责任占比较高、明确具体生态修复行为的占比较低、行为修复的形式多样、替代性修复式较少等特征。当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面临监管方式标准阙如、协同验收机制运行梗阻、执行和解适用标准模糊等问题。他认为,应构建类型化的执行监管体系、明确多主体协作验收的权责边界、厘清执行和解程序的适用标准,通过完善生态修复责任执行体系,推动环境司法精细化、效能化。

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燊作题为《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实践省思与路径优化》的发言,主要观点有三:一是认购碳汇可以作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且既可以作为直接修复方式,也可以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二是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情形下,认购碳汇可以作为生态环境责任承担方式;三是当认购碳汇作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时,加害人认购碳汇行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从宽情节。

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启源作题为《认购碳汇的司法功能定位与路径优化》的发言,他从认购碳汇在司法功能上的定位区分切入,就认购碳汇的司法初衷、定位优化、实效提升等问题进行阐述,为更好地推动认购碳汇司法功能实效建言献策。

闭幕式上,孙佑海教授作会议总结。他对各位专家事前进行精心的准备予以充分的肯定,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环境资源审判庭长期以来对天津大学法学院和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天津大学)基地的支持致以衷心感谢,祝愿大家在各自领域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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