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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吕斯轩博士在2015国际人道法研讨会进行主题发言

发布时间: 2015-11-05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 李朝千)2015年10月30至31日,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东亚地区代表处主办的国际人道法研讨会“中国视角下的21世纪国际人道法和人道行动”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大知名法学院以及人道法研究机构的参加了该次会议的发言和讨论。我院吕斯轩博士用英语做了“国际人道法中自主武器系统的法律规制”(Legal Regulations of Autonomous Weapon Systems Under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的主题发言。


  吕老师分四个部分介绍了自主武器系统的定义,规制自主武器的必要性,如何规制以及举例适用。在定义上,吕老师首先列举了ICRC、美国国防部以及主流学者对于自主武器系统的定义,然后指出定义上的不同术语并不是关键,而是要确定如何在法律上界定自主武器系统的方法,而法律方法上人为控制和自主性程度是问题的关键。在规制的必要性上,吕老师指出在《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三十六条对于缔约国要求对新武器的研究、开发、获取和使用都应该负法律责任。并且国际人道法具有预防作用,甚至对立法时还没有出现的武器进行限制,例如《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一议定书》中禁止武器的主要作用是通过不能被X射线检测到的碎片伤人,而在该规定出台的时候并没有此种武器产生和使用。目前规制自主性武器的主要困难是各个国家对于国家安全、军事机密以及武器交易这些因素的不同考量可能很难达成国际一致从而形成公约或者条约。现行的国际人道法上的区分原则和比例原则也受到自主武器系统的挑战。因此,对现在已经出现的自主武器系统进行规制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如何规制,吕老师认为可以借鉴已有的武器公约和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法的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因为不同于现今已经被禁止使用的生化武器,自主武器系统利弊都有,很难如同生化武器这样经过历史证明对人类的危害极大而被绝对禁止使用。如果国际一致观点很难在短期内达成,那么国内规制就很有必要,目前只有美国和英国出台了相关政策。吕老师同意美国和英国的政策,认为中国如果要出台相关政策一定要将自主武器的控制权掌握在人的手中,而不能完全要机器决定是否伤人和杀人。而对于责任的划分,可以参考指挥官和执行者的归责原则进行规制。如果在未来真的有完全脱离人掌控的自主性武器产生,那么可以将责任通过侵权法、刑法以及国家责任法归属于编程者、生产者、个人或者国家等主体。最后,吕老师以中国将彩虹4B无人机销售给伊拉克对抗恐怖组织为例,认为中国在建立自主武器系统规制政策的时候一定要权衡国家安全和武器出口收益,并且要考虑到将武器出口到恐怖组织泛滥地区可能导致武器被恐怖组织利用的可能,适当推出“后门”机制,在武器被恐怖组织控制时减小或摧毁武器的杀伤力。

  发言结束后,针对与会学者的提问,吕老师进行了系统、简明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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