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村村民廖某某在未办理国土、环保、工商等手续的情况下,在本村租用土地86.44亩兴建选矿厂,从2006年底至2017年4月持续非法选矿生产。该厂无任何污水处理设施,其中多个尾砂库无防渗措施,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致使所占用土地产生了污染,发生了质变。蓝山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一直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虽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该厂始终未能完全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直到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后,县环保局才于2017年4月28日联合蓝山县新圩镇政府等部门,将该选矿厂强行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该厂虽被取缔,但厂内的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尾砂也未作进一步处置,存在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状况和危险,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被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10月1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损害责任方廖某某选矿厂的废水、废渣进行处置,防止废水、废渣逸散,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责令相关人员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方案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并监督相关责任人员依方案实施。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督促廖某某对被污染环境进行治理,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制定了《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非法选矿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并监督方廖某某按处置方案实施。截止2017年12月6日,已恢复可利用土地面积约4000㎡,完成总量约70%;污泥池用地恢复面积约2500㎡,完成总量的约25%;已沉淀处理污水约600m3(未中和),现厂区剩余污水量约15000m3。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典型意义: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线索的研判、审查,发现了环保、国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通过民行部门的督促履职、反渎部门的职务犯罪查办,将对行政单位的监督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互相渗透、促进,形成了检察监督合力。本案根植环保理念,关注和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对广大群众有着重要教育和宣传意义;特别是对当地的行政机关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9月,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冯某某在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未提交登记资料及未取得任何审批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局根据该283户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成都市双流区食品经营自查申请表》等资料,又为其颁发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案发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283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营业地址进行了核实,发现均没有实体门店。该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之规定,于2017年9月、11月分别作出了撤销双流区老渔民食品商行等283户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诉前程序:2017年11月,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通过与刑事部门内部协调沟通机制,获得犯罪嫌疑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的线索。检察长召集侦监、公诉、民行部门办案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调查核实发现,上述个体工商户没有线下实体经营场所但准备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长时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为防范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该院遂向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切实防止上述个体工商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继续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同时建议将283户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注销的相关信息发送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研究整改措施。注销了283户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注销情况发送至“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总部,并将继续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有效防范了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
典型意义:近年来,依托移动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点餐”食品外卖消费呈爆炸性增长趋势,在方便老百姓生活的同时,其中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亦层出不穷,相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网络点餐”及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网络食品消费中的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3.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陕西圣米兰家俱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陕西圣米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米兰公司)于1998年12月12日取得西安市雁塔区149.979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2年7月18日,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西安市雁塔区将118.318亩净用地出让给圣米兰公司用于建设家具生产综合楼。同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与圣米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49.5元,出让金3904569.02元。圣米兰公司就上述土地办理了两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并未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
2007年7月,圣米兰公司向西安市规划局申请将47.645亩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70.673亩土地性质变更为住宅用地。2007年9月12日,西安市规划局给圣米兰公司重新颁发了(2007)17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将1998年发给圣米兰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但圣米兰公司未与国土部门重新签订合同,未调整土地出让金,亦未开发土地。2008年2月5日,市国土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78.0914万元的处罚决定。2015年10月26日,市国土局作出决定,要求圣米兰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及补交相应出让金。2016年1月26日,市国土局雁塔分局致函圣米兰公司,责令其立即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合同,加快手续办理速度,用地现场恢复施工,但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办理。
2015年6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圣米兰公司持有的两块土地。2015年10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市国土局,指出因该院对上述查封土地正在处理,贵局无权收回土地。但可以在该土地升值或维持现值的基础上变更上述查封土地用途,否则不得变更。
诉前程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7年4月24日向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认为土地闲置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利用, 是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圣米兰公司取得土地后长期闲置,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建议该局依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予以处置。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7年5月24日,市国土局复函称,已研究部署整改:一是要求雁塔区政府、市国土局雁塔分局加快制定整改方案,尽快完成处置工作。二是积极与法院对接处置事宜。三是多方约谈圣米兰公司,告知其处置要求。四是经雁塔区政府研究同意,市国土局雁塔分局上报了整改方案,由其督促圣米兰公司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完成开工审批手续后,按照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
2017年10月17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国土局发出调查函,了解整改方案的进展情况。同年10月27日,市国土局回复称:“在贵院的督促支持下,经雁塔区政府和市、区国土部门多次督促协调,圣米兰公司已按照规划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46.842亩土地用途由工业(综合)变为商服,66.33亩土地用途由工业(综合)变为住宅。我局于9月12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共计67311.4274万元,2018年5月31日之前开工。”2017年11月1日,圣米兰公司向西安市财政局补缴了67311.4274万元土地出让金。11月7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市国土局送来的圣米兰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票据。
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特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主动保护公益,积极行使检察监督权,通过督促市国土局依法履职,成功盘活了处于黄金地段闲置14年的土地资源,使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权能达到最优化,为国家收回了6.7亿余元土地出让金,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