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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天津大学世界案例与决策研究中心

【案例】2017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二)

发布时间: 2019-01-10     来源:    点击量:

一、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1.基本案情

20139月至20145月,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达公司)明知王某某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以每吨处置费580元的价格交给王某某处置。王某某明知丁某某无废硫酸处置资质,仍以每吨150元的价格交给丁某某处置。丁某某安排船工驾驶套牌船,将其中2698.1吨废硫酸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2016713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德司达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万。2016108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刑事判决。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参加,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德司达公司对废硫酸处置放任不管,致使2698.1吨废硫酸被排放到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的损害后果。德司达公司应该为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判决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428.29万元。

3.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我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江苏省政府第一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身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也是全国范围内较早受理审理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类型案件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游某某、许某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基本案情

20122月至201491日,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将含铬、镍等重金属及氰化物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集水池,并通过私设的暗管排放至城市污水管道。经对排放电镀废水的相应点位进行采样检测,总氰化物浓度、总铬浓度、总铜浓度、总镍浓度均严重超标,最高超标值达1060倍。20159月,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涉案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评估,认定顺驰公司未经处理私自偷排的电镀废水总量共计41433.52吨,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6265907.28元。

2.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214日作出(2016)05民初1号民事判决:判令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本次污染事件通过常熟市当地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有资质的公司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65907.28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常熟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承担中华环保联合会聘请的律师费用260222元及涉案鉴定评估费用100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常熟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

3.典型意义

本案正确把握了环境容量有限,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即使随着环境的自净,相关水质有一定改善乃至达标,也不能免除污染者承担相应环境修复责任的裁判规则,依法支持社会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判处向水体大量排放电镀废水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对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三、铜山华润电力有限公司土壤污染侵权责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1498日,洪某某与柳新镇杨场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水稻田秧板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使用。2015年洪某某承包地中种植的水稻出现减产,遂于20151026日向徐州市铜山区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管理办公室)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事项为水稻减产的原因及产量损失,被申请方为铜山华润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在经现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 2015112日鉴定管理办公室作出鉴定结论,认为主要原因是土壤含粉煤灰所致,合计损失14725.4公斤。洪某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电力公司赔偿水稻损失折价款38286.04元。

2.裁判结果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426日作出(2016)苏0302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电力公司一次性赔偿给洪某某人民币38286.04元。宣判后,被告电力公司提出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在洪某某已经初步证明电力公司排放污染物且污染物可以到达其承包地具有高度可能性、其受到损害以及电力公司散发的粉煤灰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的情况下,电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未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电力公司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94日作出(2017)03民终39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亦应提供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在被侵权人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后,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审理厘清了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不同举证责任。

环境侵权具有隐蔽性、潜伏性、专业技术性,因此其损害后果、致害原因和因果关系往往较难以查明。被侵权人在发现环境侵权行为时要有相应的取证意识。本案中,洪某某在发现其水稻减产后,及时到相关部门申请鉴定以查明原因,有效的固定了证据,对救济其权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本案对于被侵权人遭受污染损害后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四、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水利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江汉公司未经许可非法采砂317430.1立方米。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工作人员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采取“不予处罚或单处罚款”的方式,帮助江汉公司规避监管,免于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2.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水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后,向高港区水利局送达督促履职令。高港区水利局收到督促履职令后未作出任何处理。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遂于20161216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高港区水利局不及时查处江汉公司非法采砂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责令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江汉公司的违法行为。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港区水利局收到公益诉讼人督促履职令知晓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其不作为不仅导致国家矿石资源费的流失,还使得非法采砂活动对长江生态、水文及航道安全的破坏未得到有效遏制,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法院认为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长江采砂监管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于2017530日作出责令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对江汉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泰州市水利局于2017117日对江汉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

本案系泰州市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中的一起。长江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业资源的流失,无序采砂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行政机关尽职履责,及时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惩戒是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水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着放任违法行为、帮助逃避监管的现象后,及时发出督促履行令,在相关职能部门依然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及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依法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发挥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功能,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效果。

五、张某某诉通州区公安局车辆行政管理案

1.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苏FU0987重型厢式柴油货车的所有人,该车于20079月登记注册,车辆环保达标为国二排放标准,证载报废期至20229月。201681日,通州区公安局向张宏标发出《关于加快淘汰报废黄标车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确保20161130日前全部淘汰黄标车,现拟对苏FU0987车辆采取以下措施:一、全天候对黄标车闯禁区的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处理。二、对黄标车不予安全技术检验及转籍过户。三、对黄标车不提供检测服务,不核发环保标志。四、对营运黄标车不予审验营运证。五、停办黄标车的相关车管业务。六、对上路行驶的黄标车予以扣留并报废淘汰。七、按提前报废黄标车的奖补规定进行补贴。张某某不服,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通知。

2.裁判结果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苏FU0987车辆是实行国二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属于只能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通州区公安局将苏FU0987车辆认定为黄标车,依据充分。根据国务院及多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被诉通知的内容是确保黄标车全面淘汰的必要手段,具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根据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奖补政策,张某某的损失已得到弥补,被诉通知对张某某造成的不利影响也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厘定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通常指尾气排放污染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因其张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而得名。黄标车的治理是全国性的难题,虽然有关机关和部门为防治大气污染而出台了一系列整治黄标车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规定,但在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过程中仍出现了大量纷争。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审查被诉通知的合法性,如何既保护黄标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治理黄标车,成为审理的难点。审理法院认为依法行政并不排斥和限制国家有关淘汰黄标车政策的适用空间,处理此类案件需要兼顾个人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的统一,充分发挥个案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为限行和淘汰报废高污染车辆、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提供司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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