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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天津大学世界案例与决策研究中心

【案例】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 2019-01-10     来源:    点击量:

五、皖恒电镀公司、梁尚水污染环境案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基本案情】

梁尚水为皖恒电镀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环保工作。该公司下设污水处理中心,负责相联4个公司生产中产生含铬废水、含氰废水、含碱废水、含酸废水,宋萍为该中心主任。2016518日上午,宋萍发现皖恒电镀公司铬废水处理线上用于过滤含铬废水的超滤膜堵塞,遂向梁尚水汇报,并提出加入次氯酸钠水清洗并将清洗后的废水予以排放,梁尚水同意。随后宋萍指示公司员工赵双根中和冲洗。冲洗结束后,宋萍要赵双根将废水抽到雨水井中。后被前来检查的繁昌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查获,制止了排放行为,并现场拍照取证。繁昌县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依法进行废水取样。经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公司检测,样品属于强酸腐蚀性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皖恒电镀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梁尚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外环境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梁尚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2017)皖022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皖恒电镀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梁尚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冯训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基本案情】

20157月份,被告人冯训美在接受宿州市拂晓杂技动物表演团负责人王伟玲委托管理该团事务期间,该团驯养的一只狮子因患病死亡,被告人冯训美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85日在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濉河村大冯组47号其家中,将该死体狮子以人民币三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磊(已判刑)。经鉴定,该死体狮子为亚洲狮,系哺乳纲(MAMMALLA )食肉目( CARNIVORA )猫科( Felidae )豹属( Panthera )狮( Pantheraleo),属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濒危野生动物。本案由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冯训美于2015 8 12 日到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埇桥分局投案。

【裁判结果】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训美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其饲养过程中生病死亡的死体狮子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训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训美认罪、悔罪,依法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2017)皖130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冯训美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冯训美非法所得款人民币三万元(已交至公安机关)。

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诉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中,被告未及时、全面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人民法院应判决被告未完全履行职责违法。

【基本案情】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芜湖市住建委)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陶沟排涝泵站的管理,陶沟排涝泵站承担芜湖市老城区雨天排涝任务,其排水口距离健康路水厂饮用水长江取水口仅280米。芜湖市在陶沟排涝泵站前建设了截流污水泵站,截流收集雨、污合流污水送污水处理厂处理,但超过截流泵站截流量的雨污合流污水仍通过排涝泵站的排水口排入长江。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向芜湖市住建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市政管理职能,采取措施防止城市污水向长江排放,并要求一个月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后检察人员现场勘查发现芜湖陶沟排灌站的排水口有污水通过涵洞排入长江。芜湖市住建委曾编制雨污分流改造计划,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各区政府实施。检察建议发出后,芜湖市住建委组织召开陶沟泵站排污整治方案论证会,后向芜湖市人民政府请示将陶沟泵站迁移扩建。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了陶沟排涝泵站迁移扩建项目立项建设。经市编制委员会批准,芜湖市住建委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整建制划转芜湖市城市管理局。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向无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违法;判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停止陶沟排灌站向长江排污行为。

【裁判结果】

无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芜湖市住建委虽然在检察建议后也对陶沟排涝泵站进行了整改升级,但是向长江排污尚未彻底解决,且没有及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鉴于其积极提出的陶沟排涝泵站迁移扩建,有利于彻底解决饮用水的安全问题,因此,确认芜湖市住建委没有完全履行职责违法。因机构职能调整,建议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对陶沟排灌站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遂作出(2017)皖0225行初34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安徽省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完全履行职责违法。

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

在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虽依法作出行政行为,但环境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李省养殖场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建成并投入使用。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养殖场将畜禽粪便、污水等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场区附近耕地及东侧水沟、造成空气污浊、水质恶化,周边村民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影响。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简称颍州区环保局)进行立案查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向颍州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后颍州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境监察通知书》,责令李省养殖场立即整治;环评文件未经审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经营。作出《移送函》,请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政府督促李省养殖场对排放的畜禽养殖废水进行整治,消除污染、恢复原状。作出《关于对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根据李省养殖场申请,颍州区环保局组织召开听证会,认为李省养殖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进行行政处罚。后颍州区环保局再次现场检查,发现李省养殖场擅自恢复生产,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又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李省养殖场立即停止生产(运营),另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省养殖场违反环评制度的行为罚款5万元。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颍州区环保局怠于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违法;2.判令被告颍州区环保局继续依法履行畜禽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颍州区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李省养殖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环境监察通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函请三合镇政府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函请颍州区农委依法对李省养殖场进行处理等,履行了法定环境监管职责。但未达到应有的行政管理目标,李省养殖场仍持续违法生产经营,涉案违法生产禁而不止,环境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颍州区环保局应继续拓宽工作思路,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督查力度,督促李省养殖场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遂作出(2017)皖1202行初77号行政判决:一、被告阜阳市颍州区环境保护局继续依法对阜阳市颍州区李省生猪养殖场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职责。二、驳回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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