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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天津大学世界案例与决策研究中心

【案例】贵州省检察院发布12起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 2019-01-10     来源:    点击量:

一、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1.基本案情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自201529日至2017315日,贵阳市颜文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贵州大胜种业有限公司、贵州同榆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业或个人,拖欠6个地块共计国有土地出让金8423.64万元,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将上述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追缴到位。

2.案件办理情况

2017811日,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815日向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发出6份检察建议书,督促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追缴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涉及金额8423.64万元,并明确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拖欠企业和个人均已构成违约,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3.案件办理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清镇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依法追缴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首先对拖欠者连续下达数份书面“催缴通知书”,并通报建设部门不得办理预售房屋相关手续;同时对拖欠者开展个别约谈和集中约谈,要求迅速全额缴清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共计追回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3394.93万元。其次对经多次催缴仍不缴清或已到承诺还款日期仍未缴清的5 家企业和个人,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涉及金额5028.71万元,人民法院均已立案受理,判决解除合同1件,其余正在审理中。至此,清镇市2015年以来积存的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情况全部得到解决,新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再无拖欠情况。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了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

二、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兴义市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案

1.基本案情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鑫旺布依农民合作社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在万峰湖纳怀河沟段和旧寨湖面搭建水上浮动设施养猪,生猪排泄物未经处理大量排放至万峰湖内,严重污染万峰湖水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案件办理情况

2017829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95日,911日分别向兴义市环境保护局、兴义市南盘江镇人民政府、兴义市农业和扶贫开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上述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对鑫旺布依农民合作社在万峰湖纳怀河沟段和旧寨湖面违法搭建水上浮动设施养猪,直接向万峰湖排放生猪粪便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

3.案件办理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兴义市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立即联合兴义市南盘江人民政府、兴义市农业和扶贫开发局,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置,对违法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拆除了水上搭建的浮动设施,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兴义市环境保护局等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了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

三、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平坝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1.基本案情

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8月,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杨家湾白云岩矿经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平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平坝区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同意,与其他三个矿山进行整合,整合后该矿山由原矿区迁移到远离公路的南面山上选取开采点进行开采。原矿区占有土地约14000平方米,因多年的开采,造成大面积边坡基岩裸露,林地被占用,植被资源和地貌景观被破坏。该矿于2017年中央环境督查期间被举报,为做好原矿区的环境治理工作,其委托贵州省环境监测院安顺分院编制了《平坝区乐平镇白云岩“矿山复绿”实施方案》报平坝区国土资源局备案。20175月,平坝区国土资源局要求平坝区乐平镇杨家湾白云岩矿对原矿区的环境治理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为20175月至12月。截止201712月,该矿仅完成了治理区的场地平整、边坡修整,未按该矿“矿山复绿”实施方案的内容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植被未得恢复,被破坏土地未能复垦,生态环境仍持续遭受破坏。

2.案件办理情况

2018314日,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321日向平坝区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杨家湾白云岩矿严格按照“矿山复绿”方案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在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将该案作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重点督查案件,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不定期到矿区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

3.案件办理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平坝区国土资源局立即督促杨家湾白云岩矿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并多次到矿山进行检查督促。杨家湾白云岩矿共计投资43.36万元实施治理和复垦,一是实施完成了采场边坡清理工作,对20000多平方米采场边坡上的零星杂石碎物及不稳定的石场进行清理;二是采用绿色的罩面网,将其张挂于采场边坡坡面上并种植攀缘植物,完成挂网20000平方米;三是实施工业场地建筑及设施拆除,实施土地复垦3000平方米,进行覆土(客土)约6000立方米;四是种植攀援植物350株,树苗400株,并撒播了草种,初步达到了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目的。为巩固矿山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效果,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与平坝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领导进行沟通,要求平坝区国土资源局继续抓好后续监督工作,要求矿山对已实施的治理工程加强管护,对已种植的复绿植物作好养护,保证成活率,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成效。

四、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1.基本案情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沿河伟业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为规避监管部门检查,将从医疗机构回收的针筒、针头、抽血用管等医疗废物未经无害化处理,埋藏在厂房内的土地下,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且20173月以来,该公司将收购的部分输液瓶和病人使用过的便盆、呼吸管、针筒等医疗废物出卖给沿河建雄塑料回收加工厂,且输液瓶中还残留有药水。该厂对收购的医疗废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粉碎成塑料碎片,通过高温熔化加工成塑料小颗粒作为原材料进行销售。

2.案件办理情况

2017924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当日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医疗废物处理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3.案件办理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积极开展现场调查,对埋藏的医疗废物进行挖掘,共计479公斤。2017103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沿河伟业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11.00元并处罚款三倍6033.00元,共计804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罚款10000元整。对沿河建雄塑料回收加工厂涉嫌违法处置医疗废物移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以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了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

五、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案

1.基本案情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74月,贵州夜郎源酒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林地使用审批手续、采矿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岔河镇发音村十二组违法占用农用地、林地修建厂房及其他设施,且存在开采原煤的行为。该公司建筑工地占地面积经毕节市森林公安局调查为13.3公顷(199.7亩),施工现场地表植被完全破坏,土层直接裸露在外,地表残留有部分原煤,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案件办理情况

20171128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1129日分别向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毕节市国土资源局金海湖新区分局、毕节金海湖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毕节金海湖新区岔河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上述单位分别对贵州夜郎源酒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林地、违法开采国有矿产资源、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案件办理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对贵州夜郎源酒业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占用林地面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将该案移送公安局办理,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毕节市国土资源局金海湖新区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用地按照5元每平方米进行处罚,并没收其非法开采的200吨煤炭;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未办理环保手续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将该案移送毕节市环保局进行处罚,罚款110089元;金海湖新区岔河镇人民政府积极协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通知书。目前,该企业正在积极整改,修复生态环境。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对以上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继续跟进调查,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得到有效修复。

六、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福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案

1.基本案情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4923日,福泉市发展和改革局同意贵州省华聚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黎娥公园·尚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备案申请,建设规模为占地8869.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9928.7平方米,建设起止年限为2014-2016年。根据《关于贵州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该项目应“结建”防空地下室2043.754平方米,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3.5万元。福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怠于履行催收职责,截止20171031日,华聚升公司仍未缴纳该款。

2.案件办理情况

20171120日,福泉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立案,并于同年1120日向福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向贵州省华聚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拖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案件办理效果

收到检察建议后,福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积极采取措施,通过送达催缴通知书、电话催收等方式,向贵州省华聚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缴拖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18110日,贵州华聚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了拖欠的163.5万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了国家利益。福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了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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