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 English  
法学院
  学院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北洋法律大讲堂 | 郑佳宁教授解析平台规则规范自主话语体系的构建进路

发布时间: 2026-05-28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何美伊)2026年5月25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郑佳宁教授在天津大学法学院332会议室作题为“平台规则规范自主话语体系的构建进路”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温笑侗英才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王灏担任评议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蕾凡副教授、赵文冰讲师、王康讲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助理研究员吴悠然与谈。

讲座伊始,郑佳宁教授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背景切入,提到话语体系的建构需要形成具有中国自身概念、理论、经验和表达方式的系统性思想体系。她以“平台规则”为切口,说明平台规则已经成为平台经济运行的核心枢纽,也是构建数字经济法治自主话语体系的重要着力点。随着直播电商、社交电商、外卖平台、网约车平台等新业态不断涌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陆续将平台规则纳入调整范围,我国平台治理正从个案监管走向规则治理与体系治理。在国际层面,推动国内平台规则与国际经贸规则衔接互认,将中国治理经验转化为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中国方案,也是建构自主话语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价值目标层面,郑佳宁教授从“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她认为,平台规则治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注消费者、中小经营者以及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利益保护,避免平台单纯追求效率而压缩相关主体的生存空间。同时,也应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吸收域外制度经验,并结合中国实践进行本土化转化。面向未来,则应正视平台经营者兼具“市场主体”与“市场组织管理者”的双重法律地位,在承认平台自治权和管理权的同时,对平台权力进行必要规范。

随后,郑佳宁教授重点分析了平台规则规范自主话语体系的核心制度。她认为,平台规则兼具服务合同属性与自治性规范属性,应从程序控制和实体控制两个层面加以规范。程序层面,规则的制定与修改应遵循“征求意见+先期公示”的要求;实体层面,应结合格式条款审查规则与平台治理“负面清单”,防范不合理限制经营者自主经营、不合理收费、不合理设置违约责任及损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形。针对规则单方变更后的救济问题,她强调,在平台依赖程度较高的现实背景下,单纯赋予退出权难以形成实质保护,还需完善合理过渡期、费用退还、历史版本留存等配套机制。讲座最后,郑佳宁教授区分了平台经营者的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并结合混合型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新就业形态用工等问题,厘清了平台在不同法律地位与控制程度下的责任边界。

在评议交流阶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灏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王蕾凡副教授、赵文冰讲师、王康讲师、吴悠然助理研究员依次发言交流。郑佳宁教授针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自由提问阶段,在场师生围绕新就业形态下的工伤保险衔接、APP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规制路径等问题与郑佳宁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现场讨论充分而热烈。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邮编:300072
天津大学法学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