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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河南新乡召开

发布时间: 2024-11-26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高兆琨,摄影:韦德涛)2024年11月23日,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2024年学术年会顺利召开。本次年会主题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下的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委员代表和来自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律所、高校科研单位的五十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年会。

会议开幕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管虹主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静同志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基本情况做了介绍。王静同志表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司法服务中原农谷建设、助力法治社会建设、保障企业创新发展等工作受到市委、省高级法院高度评价。王静同志指出,新乡中院根据党中央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要求,希望以此次年会为契机,加强新乡中院和各高校专家学者的交流,不断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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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委会主任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教授指出,过去的一年中,专委会的各位委员围绕环境多元解纷的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次年会要充分挖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环境多元解纷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指导意义。孙佑海强调,要充分发挥调解和磋商等多种环境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形式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提升环境纠纷解决质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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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旨报告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吕忠梅教授做了“准确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几点思考”主旨报告。吕忠梅教授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生态修复责任适用不当、有关期间损失的司法适用较为混乱、有的法律条文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方案不够衔接等问题。吕忠梅教授强调,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已经大大超越了民法传统的侵权救济理论,目标在于恢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而非经济赔偿,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应该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得到解决。吕忠梅教授认为,一是要认真梳理现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对民法典1234和1235条的适用进行详细规定,特别是要澄清相关概念及其相关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方法和基本程序。二是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现从“三审合一”的审判组织物理聚合到审判规则、审判程序的化学融合,发挥1+1+1>3的司法保护效能,促进形成以生态恢复为目的的司法理念。三是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对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两类不同的诉讼形态下关于责任承担方式、资金管理和使用等问题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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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吴勇教授强调,生态修复责任作为一种新型法律责任,与传统民法上的责任形态存在本质差异。它基于生态环境的生态价值认识,要求在制定生态环境法律时,对生态环境损害和责任做出更明确、系统的规定。吴教授特别指出,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为这种新型责任提供了基础和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需避免以传统侵权法精神去理解,以免引发问题。吴教授还深入探讨了修复费用与生态损害赔偿的区分,以及直接修复、间接修复、自己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等方式的划分。他认为,这些区分对于更好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至关重要。同时,他也提到生态环境损害在民事和行政过程中的不同处理机制,并主张在两者间建立一定的顺位关系,以优先考量行政领域的生态损害赔偿程序。此外,吴教授还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表示了高度认同,并强调了法治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关键作用。他还就司法能动主义在环境司法中的应用空间进行了阐述,认为司法机构应通过具体案例挖掘环境公共利益的边界,并在责任实现阶段考虑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的效果。但同时,他也提醒要注意司法能动性的限度,以防止相关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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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乔刚教授首先厘清了能动司法的概念,指出其在西方与我国的不同理解,并强调我国能动司法是在司法权限度内,法院主动发挥能动作用解决社会纠纷。针对能动司法在环境司法中的适用性,乔刚教授认为其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能动司法能够缓解环境类案件当事人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助于社会秩序重构、新型社会关系规则形成以及司法公正和效益的实现。同时,我国环境司法领域内的能动司法实践已初显成效,如贵州中院设立环境保护法庭等。最后,乔教授就如何理性发挥能动司法在环境司法中的功能提出了建议。他强调需处理好司法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在立法方面,应完善立法、填补空白、处理冲突,为能动司法提供支撑;在行政方面,应尊重行政主导作用,理顺行政和司法职能,促进诉讼链条的顺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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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题报告环节,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教授、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马波教授、辉县市人民法院刘志飞院长、重庆大学法学院唐绍均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莉教授、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周塞军主任、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专委会邹鲲副主任、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王世进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陈学敏副教授做主题发言和与谈。

天津大学法学院孙佑海教授作了《以系统理论为指导,有效应对案件激增引发的社会问题》的主旨发言,针对法院立案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孙佑海教授分析立案登记制困境,指出法院人手紧张、案件量大及业绩考核制度问题。建议加强司法建设,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动态调整法检编制,实施司法标准化,并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呼吁专家学者深入实际,以系统集成理念推动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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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作了《“无讼”社区建设参与京津冀基层协同治理优化路径研究》主旨发言,探讨了环境的农村社区与区域环境协同治理。张建伟教授引用宪法强调国家保护环境的责任,指出生活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建议采用溯源治理模式。在社区层面,张建伟教授提倡构建无缝社区,综合治理。张建伟教授还强调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重要性,以京津冀和黄河流域为例,呼吁强化党内与国家法规协同,推动区域环境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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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马波教授作了《擦亮“好心调解”品牌推进环境纠纷治理法治化》主旨发言,强调纠纷处理应回归治理法治化。马波教授介绍茂名市“好心调解”品牌,将“好心精神”融入调解,体现地方特色。马波教授还提到广东省“1+6+N”基层治理体制及茂名市的探索,强调环境纠纷调解的特殊性。分享全国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新动向及茂名中院环境审判情况,并举例“五星调解”成功案例,呼吁继续擦亮调解品牌,推进治理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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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人民法院刘志飞院长作了《践行两山理念,守护大美太行——新乡两级法院生态环境案例审判》主旨发言,强调法院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任。新乡两级法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现代化。刘志飞院长汇报了四方面工作:回应民众期待、提升生态保护意识、设立司法保护基地、探索环境审判理论路径。刘志飞院长表示将继续努力,邀请专家调研指导,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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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法学院唐绍均教授作了《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实践需求及其回应建议》主旨发言,他认为由于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立法略显粗疏,呈现出包括“公共利益”的表述存在差异、“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 “公益诉讼私诉化”与“司法解释立法化”、碎片化的案件领域规定、碎片化的起诉主体规定在内的现存问题,因此他建议通过统一“公共利益”的表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明确案件领域的拓展方式、优化配置起诉主体及其诉权顺位予以立法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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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莉教授作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主旨发言,探讨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与挑战。王莉教授指出立法和司法适用上的不足,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如确立差异化信用规则、建立资金使用专门账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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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专委会主任周塞军作了《环境资源法学术研究与司法实务有效衔接的思考》主旨发言,他认为发电企业纳入碳交易体系后,自我申报排放数据引发争议,环保组织质疑导致诉讼频发。他强调,二氧化碳未列为污染物,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存难。建议从法经济学角度,以市场交易规制碳排放,企业超排可购碳汇履责。同时,呼吁建环保基金会管理赔偿金,推动仲裁分院设立,多元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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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专委会副主任邹鲲作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以磋商方式为前置程序的实务反思》主旨发言,她认为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磋商程序解决了99%的案件。她指出实务中磋商性质界定、启动条件、与行政处罚及公益诉讼衔接等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明确磋商性质、合理设定启动条件、完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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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王世进教授与谈。王世进教授就环境司法发表见解,强调在环境立法尚不完善时,法院应在环境审判中发挥能动性。他提出资源治理需多方协作,非法院一己之力能成。对于检察公益诉讼,他认为检察机关应侧重监督而非直接参与,呼吁明确公益诉讼的法律属性,并强化行政机关的执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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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陈学敏副教授与谈。陈学敏副教授特别关注了立案难问题,并探讨了“无讼”理念、调解及公益诉讼立法等议题。同时,她梳理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规定,并建议明确范畴和来源,跨区域协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替代性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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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年会专门设置了青年论坛环节,由天津大学法学院王操讲师主持。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崔金星副教授、乐至县人民法院李萍法官、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孙淑芬讲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昊宇讲师、辽宁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王甜甜讲师、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曾国强作主题发言。天津大学法学院施珵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杨欣讲师进行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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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崔金星副教授作了《碳数据的司法治理》主题发言,他认为碳数据司法治理对中国绿色低碳转型至关重要。他阐述了碳数据的背景、产生机制、法律规制制度及其特征,并强调司法决策在发现监管需求、协调公众利益中的关键作用。呼吁优化司法体制机制,探索新模式,共同推动碳数据司法治理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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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人民法院李萍法官做了《“大修复观”视野下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模式创新》主题发言,她表示乐至县人民法院正实施低碳行为加绿色矫正机制,旨在环境案件中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树立被告人环保理念。该机制已应用于多起案件,成效显著。李萍法官还就环境司法中绿色矫正及溯源治理等问题进行探讨,呼吁加强交流合作,推动环境司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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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孙淑芬讲师作了《沉没成本的消解:环境健康纠纷非诉解决的路径研究》的主题发言,她认为环境健康纠纷非诉讼解决路径具有优势,但沉没成本成为障碍。她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发现非诉讼策略落空导致的沉没成本是当事人选择非诉讼存在的主要难题,并提出政府引导激励、调节组织规范化和裁决机关参与等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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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昊宇讲师作了《环境习惯法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运用及优化路径》主题发言,她认为环境习惯法在环境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价值,但也面临与制定法冲突等困境。她提出优化路径,包括正确处理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严格论证应用、发挥司法案例指导作用及注重利益衡量,以促进环境纠纷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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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王甜甜讲师作了《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如何共同发挥作用》的主题发言,她认为环境保护党内法规与国家相关立法存在衔接问题。她建议,应全面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规与国法相协调。应当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增设评估机制,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并推动环境保护党内法规融入“生态环境法典”,以共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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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曾国强作了《环境法典编纂中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现实挑战与路径选择》的主题发言,他探讨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下的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优化,指出了调解制度的意义与困境,如社会认同度低、权威性不足等,并提出要提升制度权威性、规范调解风险和培养人才的优化路径,以期推进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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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施珵副教授与谈。她指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相辅相成。通过案例分享,她强调党内法规可融入环境纠纷调解,并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以提升解决效率和公正性。这一做法实现了多重效果统一,值得深入研究和探索。

天津大学法学院杨欣讲师与谈。她表示,中国环境司法特色在于多元纠纷解决与基层智慧拓展。基层法官需兼顾法律与社会治理逻辑,形成治理型司法。她强调,环境司法是法律规范与政策、社会关系规范的选择组合过程,呼吁发扬基层智慧,完善环境司法机制,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闭幕式上,孙佑海作会议总结致辞。孙佑海表示,本次会议紧密围绕政治主题,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既体现了政治高度,又具备理论深度。与会专家围绕国家当前重大需求,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研讨,提炼出多个重要议题,并分享了生态环境案件审判实效、司法理论与实务衔接、环境司法与环境修复等领域的研究成果,凝练出一批富有建设性的学术观点和政策法律建议,为未来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思路。孙佑海对全国各地克服困难来到河南新乡参会的各位专家表示诚挚的感谢,对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和各位干警的大力支持和精心筹备再次致以诚挚的感谢。

孙佑海宣布本年度学术年会胜利闭幕。至此,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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