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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2024年会暨“气候变化应对背景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24-06-24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杨帆摄影王操)6月23日,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2024年年会暨“气候变化应对背景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在天津大学法学院召开。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原庭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竹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明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利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综合办主任刘慧慧,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刘哲,天津市高院民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跃民,天津市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审判长、四级高级法官左楠,天津市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杨宽,天津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负责人宋文筠,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环境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董岩,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枫;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天津大学)基地主任孙佑海,天津大学英才教授、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秘书长王小钢,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副秘书长陈学敏,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研究员杨欣以及其他师生代表四十余人出席会议。

孙佑海2

孙佑海致辞。他向与会领导、专家学者表示欢迎,介绍了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2023年取得的各项成绩。他指出,2024年是本基地成立第9年,基地将紧紧围绕最高法院党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和相关审判实践研究,为环境资源审判司法解释和政策制定提供智力支持。本次年会的主题是“气候变化应对背景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因气候变化在技术、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综合性,气候变化问题成为贯穿立法、执法与司法的“棘手问题”,迁移链条更长、影响范围更广下的因果关系证明,核算高度不确定下的气候环境损害等问题,均离不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这一科学手段作为后盾。最高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更是明确提出“研究发布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司法政策”,“双碳”目标成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对象。希望本次年会以此为契机,为人民法院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审理“涉碳”案件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基地将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继续改进工作模式,完善工作制度,争取产出更多优秀成果。

吴兆祥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致辞。他对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自2016年成立以来取得的一系列重大成果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围绕气候变化应对背景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分享成果,交流建议对策,对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司法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他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最高法院在气候变化应对中的工作情况。一是不断完善裁判规则体系,包括专门制定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二是丰富法院的裁判执行方法,法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适用“认购碳汇”“技改抵扣”等裁判执行方式,设立碳中和生态修复基地,最大限度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三是不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如最高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起草并推动通过了《昆明宣言》;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共同举办中德“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研讨会;在“二十国集团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院长峰会”分享气候变化应对的中国司法智慧和方案等。他指出,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具有损害后果复杂、因果关系间接性、事实认定困难、专业壁垒高的特点,司法鉴定在案件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还存在机构数量有限、鉴定费用高、鉴定周期长等问题,期待本次研讨会为推动气候变化应对背景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集思广益,汇聚智慧和力量。

张跃民

天津市高院民一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跃民致辞。他指出,近年来天津的环资审判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在审判力量、专业能力、机构设置等方面处于发展提升阶段,在定案的依据、鉴定的过程、鉴定机构的选择、规则的运用方面仍然处于摸索状态。天津市高院作为研究基地所在地的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行动指南,努力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司法相关工作。他指出,天津高院与天津大学紧密合作,2023年共同前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专项调研,针对低碳发展行动中涉及的若干具体问题和前沿问题进行研讨,随后出台《为天津市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在强化生态系统综合保护、切实维护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产权保护、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安全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公正高效司法职能作用;基地专家团队为七里海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修复基地的建立提供了支持和帮助,有效促进了生物多样性工作的提升;共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课题“《民法典》绿色条款司法案例研究”等。他介绍了天津高院的环资审判工作情况。一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环境司法水平;二是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应对气候变化与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三是加强协作,努力构建多方参与的应对气候变化新格局。

杨健

开幕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健教授主持。

王小钢

主题研讨环节,第一阶段由天津大学英才教授、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秘书长王小钢主持。孙佑海围绕《气候诉讼的请求权基础研究》进行主题发言。他指出,请求权基础是指在法律实务中判断当事人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依据。气候诉讼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等,需要明确气候诉讼的概念并进行类型化分析。明确气候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必要性,但当前面临着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为了妥善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对纳入气候诉讼的事项进行综合平衡。他认为,在指导思想和原则方面,要综合考虑全球气候合作和中国的国家利益;在可行性方面,既要考虑经济的可行性,也要考虑政治的可行性。气候诉讼的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确立相应的请求权基础也不能一蹴而就,不可操之过急。他建议,对确立气候诉讼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可以大气污染诉讼的发展为参照,纳入环境保护的大历史进行分析研究,有重点分步骤加以妥善解决。

高利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利红围绕《气候诉讼权利基础》进行主题发言。她强调了气候诉讼在法治领域的重要性,请求权是气候诉讼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她认为,气候人权为宪法性气候诉讼提供了权利基础,国家的注意义务在以荷兰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得到了一定的司法认可。清洁、健康环境权在针对政府和企业的气候诉讼中均有诸多成功案例,而寻求气候变化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救济虽然常见但罕有胜诉。她主张,气候稳定权是指每个人均享有稳定气候的权利,是前述多种气候诉讼请求权的上位概念,具有涵盖全部气候诉讼权利的概念容量,包括气候人权、财产权、参与气候治理的权利等。将气候稳定权作为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将是一个简洁、有效的法律选择。

曹明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明德,围绕《法院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进行主题发言。他围绕Urgenda基金会诉荷兰政府案、美国的马萨诸塞州诉环保署案等气候变化诉讼典型案例,分析了法院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角色定位和作用。他提出,2023年3月,联合国大会以协商一致的形式通过了“请求国际法院就各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义务提供咨询意见”的决议草案,意味着政府将有可能因为气候行动不力而被起诉。根据决议,国际法院将厘清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义务,并进一步阐明各国就气候变化方面的作为或不作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于文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围绕《气候法治的公私协同进路》进行主题发言。他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作为气候治理基本模式的公私协同,立足于公私主体合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现实需求,构建适应性制度体系,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气候法治的公私交融性作为理论基础,符合协同理论的秩序导向。二是气候法治公私协同模式的体系构建,形式上基于商谈的主体互动结构,内容上基于气候信息的风险应对体系,气候变化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本质是规制气候风险。三是公私协同在气候法治中的具体展开,包括以协同共治为基础的决策机制、以信息沟通为核心的治理框架和基于公私法协同的气候法秩序。

第二阶段由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人民法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天津大学)基地副秘书长陈学敏主持。天津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负责人宋文筠,天津市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杨宽,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环境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董岩,上海典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葛枫,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杨欣围绕“气候变化应对背景下环境损害鉴定的挑战与建议”“检察视域下的气候变化应对”“论我国气候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甘肃、宁夏弃风弃光公益诉讼案例解析——社会组织如何运用公益诉讼助推可再生能源的消纳”“科学引领司法,司法重塑科学:气候诉讼对环境司法的挑战”进行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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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上,孙佑海作会议总结。他指出,本次会议很成功,向各位领导和专家在百忙之中参加会议致以衷心感谢,向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长期以来对天津大学法学院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基地的支持致以衷心感谢,祝愿大家在各自领域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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