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 English  
法学院
  学院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北洋公法名家论坛“区域协调发展的宪法之维”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 2022-06-01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 高强)2022年5月30日,天津大学法学院复建七周年系列活动之一、北洋公法名家论坛第10期“区域协调发展的宪法之维”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期论坛的主讲嘉宾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施立栋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董妍副教授、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胡婧副教授以及兄弟院校两百余位师生出席论坛。论坛由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建学教授主持。

论坛首先由天津大学讲席教授、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熊文钊教授致辞。熊文钊教授介绍了天津大学法科的历史与成就,回顾了天津大学与吉林大学的历史渊源,以及与中央财经大学在扶贫领域的交流合作,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李海平教授围绕“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保障义务”进行讲解。他首先阐述了问题意识和论域。在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保障义务的宪法证成方面,宪法指导思想、社会主义原则和国家目标条款共同构成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宪法依据体系。在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构造上,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本质是区域实质平等,属性为客观法义务,内容由目的性义务和手段性义务构成。在区域协调发展国家保障义务的限度上,应当根据比例原则和效能原则划定目的性义务的限度。最后,应当通过建构区域协调发展法律体系,倾斜配置地方立法权,适度干预地方人才、产业补贴政策,实施多元化综合监督,从而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国家保障义务。

于文豪教授围绕“宪法如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进行讲解,重点阐述了区域协同治理的合宪性基础和区域协调治理的内外部规则两个方面。在区域协同治理的合宪性基础上,判断区域协同治理的合宪性,须从功能、权力、事务三个层面来观察。《宪法》中的三类规范为之提供了体系化的合宪性根据,而实践中的相关政策举措则进一步强化了其实质正当性。在区域协调治理的内外部规则上,区域合作机制的内部规则重点在于人、权、责三个层面。在外部规则上,区域协同治理应当构建目标规则、不抵触规则、监督规则、关系平等规则、效力规则和形式规则,还须通过立法将规则具体化,形成协同治理的组织法、行为法和责任法制度。

施立栋副教授、董妍副教授、胡婧副教授针对讲座内容进行与谈,一致认为李海平教授和于文豪教授的报告细致深入,体现了其强烈的问题意识和雄厚的理论功底,报告内容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各位嘉宾还在讨论中进一步揭示了区域协调发展问题的学术演进脉络和未来的学术增长点。

讲座最后由熊文钊教授进行了简短总结。第10期北洋公法名家论坛圆满结束。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邮编:300072
天津大学法学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