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通讯员 杨宁 贾瑞 毛星)为庆祝学院复建两周年,2017年06月17日,戴长林教授来到我院为广大师生举行了一场题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学术讲座。讲座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黄太云教授主持。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各区法院、天津市高级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的同志、天津市各兄弟高校和我院师生共计80余人聆听此次讲座。
戴长林教授的报告结合自身多年来在法院的工作经验,特别是亲身参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等多项重大司法改革项目的感受和主持起草多项中央司法改革文件和司法解释的经历。他首先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和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这项改革有助于推动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
针对即将公布的《实施意见》,戴长林教授主要阐释了证据裁判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界定了法院对于证据瑕疵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该如何判决,也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排出的范围。第一、证据瑕疵规则:对于瑕疵证据要怎么处理?戴教授提出首先要确定该瑕疵证据是否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其次,该证据是否经法定程序审判。最后要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戴教授提出法官要回到法律,忠实法律。《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有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之所以对于言辞类证据证据和物证区别规定,原因在于首先言词证据具有可变性,主观性大。其次它可以再生。而物证书证等证据的特征是不变性和不可再生性。所以说物证是灵活裁量的。一部法律既要讲制裁,也要讲保障。我们要保障人权,关在监狱里的人的权利要得到保障。瑕疵证据有瑕疵证据的规则,不能补证或作出解释的不采用。第二、明确了传闻证据规则:该证据规则的适用性主要针对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传闻证据主要针对证人应该出庭而不出庭、控辩双方该证人证言有争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传闻规则规定:证人如果不出庭,对于与其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不吻合的传闻证据法庭不予采纳。如果证人庭上证言与庭下证言发生矛盾的问题,如果证人能够说明为什么在庭上改变理由,庭上的证言能够和其他证据吻合,采信庭上证言,反之采用庭前证言。第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刑讯逼供,而要判断是否为刑讯逼供要从方式手段、程度(难以忍受的痛苦)、结果(被迫做出供述)三方面把握。其次对于威胁的界定有两个标准:一是严重的暴力威胁,二是严重威胁近亲属。针对重复性的供述原则性予以排除。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同一个诉讼阶段侦查机关自我发现(条件:全部换人;全面的交代诉讼权利;全部的录音录像)。第二,在检察机关、法院再交代罪行的。最后戴长林提出要建立和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
在提问交流环节,有来自律师界、司法界人士以及天津大学法学院的师生踊跃提问,戴长林教授都做了精彩的答复。大家的提问主要集中于录音录像、人民陪审团以及证明标准的认定等方面展开。戴长林认为首先要从制度上解决录音录像的法律漏洞,建立和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于人民陪审团的认定事实证据问题,戴长林认为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学术研究。若法官和人民陪审团对于事实认定不一致时法官该怎么判,以及若因为人民陪审团认定事实错误出现冤假错案,怎么追责的问题,这对于我国的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改造和重构。针对证明标准问题,戴长林表示赞成递进的证明标准。针对不同案件、不同诉讼阶段证明标准可以进行学术研究。这是司法实践的困境,也是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
讲座的最后,黄太云教授对讲座进行了精彩总结与点评,并代表天大法学院感谢戴长林教授对天大法学复兴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