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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天津大学计算法学学生项目组汇报展示”活动成功举行

发布时间: 2021-09-10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吕诗雨 摄影:罗芷瑜)2021年9月7日,天津大学法学院第二届“计算法学学生项目组”在23教学楼210教室举行结项汇报仪式。此次项目于2021年2月24日启动,并于2021年3月12日举行了第一次说明会。项目组分为热点案例组、英文学术组、前沿法规组、前沿法律科技组以及中文学术前沿,共五个研究主题,由25位同学分组展开研究讨论。

  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教授、王燃副教授、陈雪老师出席。会议由王燃主持。 

  

  第一组展示的小组为热点案例组,组长为李若瑜同学,成员包括沈思逸、梁茂森、王佩璇、牛茜茜、郑佚元、高歌。该组汇报主题包括美澳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律——爬虫、中国(含台湾地区)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律——个人信息、欧洲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律——数据安全。首先由李若瑜通过爬虫技术对美澳典型案例及裁判规律进行了介绍。李若瑜认为爬虫技术在善意利用的情况下具备合法性基础,但其若被恶意利用则会产生不正当竞争、侵犯著作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李若瑜又通过“西南航空案”“Facebook诉Power公司案”“hiQ Labs诉LinkedIn案”进一步说明了实践中关于爬虫技术案件的裁判规律。随后,沈思逸同学介绍了个人信息方向的国内热点案例。沈思逸通过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归责适用说明了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裁判的法理基础和依据,并说明了当前司法裁判中还未对于个人信息是否具有绝对的财产属性进行明确定性。沈思逸认为个人信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公共数据利用行为规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的便利与风险平衡等诸多未决问题。梁茂森同学以“郑中人诉LINE株式会社”一案为台湾地区关于个人信息的热点案例代表,说明了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应当重点保护。最后,郑佚元同学以数据安全为切入点介绍了欧洲地区热点案例裁判规律,并认为欧洲地区相关案例裁判具备条文丰富、类型明确、诉讼类型固定、处罚力度大等特点。评审老师认为热点案例组应当加强案例的收集,并注意案例与计算机学科规律及法学规律的结合。

  

  第二组为英文学术前沿组,组长由马笑荣同学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彭宇进、郭力溦、姚光启。该组的结项汇报共分为数据泄露、算法黑箱以及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适用的3个主题。首先,马笑荣就数据泄露的问题进行了介绍。她认为造成数据泄露的原因包括认识错误、系统故障及恶意犯罪,同时未来风险的不确定性使得相关案件难以认定损害事实。通过对“未来损害”理论和“数据知己”理论的介绍,她进一步说明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当更多地关注数据泄露的预防而不是泄露后的实际伤害认定。其次,郭力溦同学对算法黑箱的法律规制进行了介绍。他通过黑箱的背景介绍说明了算法黑箱的不透明性及现实弊端,并指出增强算法监管是将黑箱弊端减小至最小化的最佳途径。同时,郭同学也提出了由谁承担算法黑箱监管者责任的思考问题。最后,彭宇进同学为大家介绍了GDPR的实践适用。他通过德国、奥地利、卢森堡、西班牙对于GDPR的实施措施及其与国内法的衔接说明了GDPR为成员国提供国家数据保护制度的同时,保留了一定的制度调整空间以增加法条适用性,保证了GDPR在实践中实质发挥保护作用。评审老师肯定了研究题目的新颖与前沿,希望同学们继续深入研究。 

  

  第三组为前沿法规组,马馨蕊同学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庞津珍、王雪婷、罗芷瑜、赵梦迪、吕诗雨。该组通过数据法法条梳理、个人信息保护法企业合规指引和人脸识别法条梳理的3个主题,进行结项汇报。罗芷瑜同学首先对数据法法条进行了梳理。罗芷瑜与吕诗雨在研究过程中将数据划分为金融数据、公共数据、就业数据和健康医疗数据4种类型,按照分类对于现存法条进行搜集和整理。并将金融数据的立法呈现归纳为风险衍生、标准化建设、法律框架构建及跨境流动问题;将公共数据现存法条倾向划分为公开价值、利益冲突、私人信息保护及救济问题;指出健康医疗数据立法的未来趋势应当关注安全保障、行业监管保障、安全意识培养等问题;指出就业数据立法存在实操性过低、相关政策具有局限性等问题。庞津珍同学就信息法立法现状为大家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企业合规指引。她将重点问题划分为个人信息具体定义、信息的收集与存储、适用与防止泄露、信息的提供与删除以及特殊主体的个人信息保护,并按照不同分类介绍了相关的合规风险点提示、合规指引、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裁判要点。在人脸识别法条梳理部分,庞津珍同学通过人脸数据储存、人脸信息转移、人脸数据处理的安全与风险评估、责任承担与处罚、禁止使用人脸识别条款等11个当前人脸识别立法重点问题对于中国、欧盟、美国及英国的现存人脸识别条款进行了法条梳理与学理论述。

  

  第四组为前沿法律科技组,组长为梅欣仪同学,小组成员包括刘鑫蕊、赵天翼、李智健。本次汇报会由梅欣仪进行题为前沿法律科技发展趋势研究的汇报。梅欣怡首先展示了当前所搜集到的前沿法律科技公司及其产品,包括欧洲前沿法律科技产品、亚洲前沿法律科技产品汇总、美国以及大洋洲前沿法律科技产品汇总。随后通过说明现有科技产品所存在的法律与科技融合趋势、法律服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盈利模式的变化趋势、替代性法律服务与传统法律服务的界限逐渐模糊趋势以及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走向深入的趋势,预测未来法律与科技将呈现法律信息的共享公开与诉讼的数字化、在线化,法律活动的智能化、自动化等特点。老师认为该组当前所收集的法律科技产品并不具有全面性,未来研究可以通过收集更多的产品并进行功能总结来使得研究更加贴合实际。

  

  最后一组是中文学术前沿组,何萱琳同学担任本组组长,该组成员包括唐努尔·拜山、胡溢阳、李若茜。该组此次汇报的主题包括网络犯罪研究成果、区块链总结、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研究综述。首先由何萱琳同学对网络犯罪研究的相关成果进行汇报。何萱琳同学认为网络犯罪呈现出防控对象要素复杂性、犯罪多元化、碎片性、犯罪主体年轻化、组织结构松散化、作案分工精细化、犯罪手段“软暴力”化等特点。针对当前网络犯罪存在形式及网络犯罪所存在的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何萱琳同学指出在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惩治过程中更应注意加强推动附属防控机制向专门防控机制转变、推动惩罚导向制裁向指引导向制裁转变等应对措施。其次,胡溢阳同学对于区块链研究进行了成果展示。胡溢阳同学从区块链的产生背景切入,总结出当下区块链有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的类型。他认为区块链当前在医疗、金融及信息服务等领域均有广泛应用,并指出区块链在未来的应用趋势将呈现“区块链+智能”及“区块链+治理”的模式。最后,李若茜同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研究综述进行了介绍。她通过文献阅读、笔记整理、问题归纳的研究过程对AI生成物到底是否能构成作品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搜集了从2017年至2021的14篇代表文献进行了观点总结。通过研究,李若茜同学认为不宜给予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地位,而应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人工智能本身作为著作权客体看待。评审老师在肯定本组同学研究成果的同时,提出了同学们应当进一步加强文献研究使得研究内容更具体系化的建议。 

  

  项目汇报展示结束后,与会的老师对同学们的展示进行了点评。

  陈雪老师认为同学们可以继续加强法学与计算学科的融合学习,从而更好地促进未来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时陈雪老师表示自己将在学院开设人工智能课程,希望同学们可以通过学习更加了解技术层面的理论。 

  

  田野老师表示同学们应当增强问题意识与问题导向意识,多扎根祖国大地,根据社会需要进行研究。同时,在日常的学习研究中要规范学术范式,不断加强学术基础研究。 

  

  王燃老师回顾了自项目开启以来同学们的学术经历,希望同学们未来可以继续深化自己的研究,将现有成果进行完善并转化为毕业论文或论文发表。她指出计算法学要扎根实践,将大选题细化为更加实际的研究小点。 

  

  会议的最后,王燃希望同学们未来可以继续对于计算法学的研究,并祝愿同学们学业精进。第二届天津大学计算法学学生项目组圆满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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