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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北洋法学学术沙龙第七期

发布时间: 2017-11-29     来源:    点击量:

天津大学法学院北洋法学学术沙龙第七期胡静副教授谈环境权的规范效力

    本站讯(通讯员 代杰)11月24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胡静做客北洋法学学术沙龙,为广大师生做了题为“环境权的规范效力”的精彩演讲。天津大学法学院、经管学部的师生一百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讲座由法学院副教授代杰主持。
    胡静副教授在讲座中指出: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包括可诉性效力和具体化效力。可诉性效力指环境权直接作为审判依据,具体化效力指借由立法间接影响审判。国外环境权诉讼中,结合宪法环境权规范和立法的具体条款作出裁判的案例同时体现可诉性效力和具体化效力;仅以宪法环境权规范为依据的案例,只运用可诉性效力,是为环境权的自我执行。环境权的自我执行违背了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的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仅在宪法司法化的国家处于环境立法体系尚未建立的阶段有必要性。宪法环境权规范没有规定法定效果,属于原则范畴,其适用方式是和其他原则进行衡量,经由具体化为立法中的规则发挥作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优先适用立法(具体化效力),在立法存在歧义或者冲突时,法院可以借助对宪法环境权的解释厘清立法的模糊之处(可诉性效力)。我国目前环境立法已成体系,很大程度上消解了环境权诉讼的必要性;宪法尚未司法化更是否定了环境权诉讼的可行性。不过,环境权入宪仍具有积极意义。



   讲座完成后,在场的老师和同学围绕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的价值、环境权的理论发展方向等问题与胡静副教授进行了热烈的互动。





    天津大学法学院吕凯教授对此次沙龙活动进行了总结。他说,环境权是法学界尤其是环境法学界长期关注的话题之一,在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讨论和研究环境权具有重要意义。胡静副教授的讲座内容丰富、理论深刻,为我们开拓了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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