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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2018年会暨天津商事法律服务高峰论坛在天津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

发布时间: 2018-11-13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 张崇胜)2018年11月10日,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2018年会暨天津商事法律服务高峰论坛在天津大学法学院顺利召开。本次年会由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和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承办。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河西区人民法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天津城建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100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年会分两个会场进行,会议主题为:(1)金融资管法律前沿问题解析;(2)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守成与创新;(3)国企混改的理论和经验;(4)公司法与破产法的适用与发展。

  会议第一阶段是开幕式。开幕式由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法学院万国华教授主持。万教授首先对各位领导、专家和学者的莅临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天津商法学人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希望各位对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今后的工作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和帮助。

  


  万国华

  随后,天津大学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孙广平教授,天津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于浩明同志,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国庆主任分别发表致辞,年会在热烈的气氛中正式开幕。

 

 

  孙广平

  


  于浩明

  

  


  孙佑海

  


  方国庆

  会议第二阶段是高峰论坛。第一分会场的第一单元主题为“金融资管法律前沿解析”,由河北工业大学石小娟教授主持。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乃进律师作了名为《资产管理行业前沿问题简析》的演讲。刘律师首先对《资管新规》出台的背景、主要条款和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然后就资产管理业务与借贷关系、资产管理业务的边界、资产管理产品的属性界定、合伙型基金性质的界定等四个主要问题做了精彩的汇报。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纪伟老师第二个发言,他的报告题目为《我国上市公司维护价值回购股份的风险与规制研究》。樊老师指出上市公司在价值回购中可能会面临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问题,应当强化信息披露规制、完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不适用操纵市场行为的“安全港规则”、加强对利用股份回购制度操纵市场或从事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的处罚等。第三位发言人是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韦祎律师,发言题目是《资产证券化的原理及法律实操》。韦律师首先介绍了中国ABS市场的基本情况,从融资视角、投资视角和监管视角解读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基础资产尽职调查、交易结构的设计、风险预设及解决等环节与大家进行了分享。

  


  第一分会场的第二单元主题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守成与创新”,由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方国庆主任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是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爽律师,报告主题为《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及纠纷解决》。梁律师首先对当前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了市场下行境况给股票质押业务带来的影响。然后,梁爽律师对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中常见的银行—券商资管计划模式、银行—信托—券商资管计划模式等作了说明,总结了当前背景下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并对此提出了解决措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赵旭法官第二个发言,报告题目是《认缴制下破产公司不当关联债权清偿顺位的反思与重构》。赵法官首先向大家分享了他在法院审判中遇到的几个典型案件,就当前诉讼与执行脱节、理论与实践脱节等问题与大家进行交谈。然后,赵法官结合美国的司法实践,就破产公司不当关联债权清偿问题进行具体裁判规则的构建,提出实体法中的六要件以及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中的操作规则,以期为审判实践提供参考标准。第三位发言的是河西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刘华飞,他的报告主题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裁判规则构建——以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平衡为视角》。他从理论的角度辨析了股东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正当性,认为股东认缴出资是一种法定债务和交易担保。在规范构建层面,他分析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前提和适用情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做法。

  


  第二分会场第一单元的主题为“国企混改的理论及地方经验”,由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宋茵律师主持。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逸鸥律师进行了题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经验分享》的报告,介绍了天津在国企混改过程中使用的方式为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提出在改革过程中最令人担心的两个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和职工安置问题。针对上述问题,贾律师提出了如保障职工知情权、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安置方案等解决措施。天津城建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李德华老师第二个发言,发言主题为《混改交易方式的逻辑、阐释与政策替代》。他认为“32号法令”在实践业务中存在落实不完善的问题,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交易方式存在信息不透明、方式有缺陷、监管混乱等问题。对此,李老师认为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交易方式要从交易程序、公平正义、交易属性等方面着力开展研究。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娄爽律师的发言题目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律师操作实务研究》。他结合服务国企混改工作的成功经验,对混改工作中律师业务的类型、律师的作用和重点工作进行了总结,特别提出在混改工作中,律师可以从十三个方面发挥作用,并就开展尽职调查,审核拟定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工作进行了重点讲解。

  


  第二分会场的第二单元主题是“公司法与破产法的适用与发展”,由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杨海静老师主持。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邓露茸主任第一位发言,主题为《公司解散清算中的小股东权益保护——以某公司解散清算纠纷一案为例》。邓主任从案例切入,引出了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在清算组成员组成、清算组议事规则、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式、专利权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时价值如何确定等方面存在股东滥用权利的问题,并建议通过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制度进行更加细致的原则性规定,要在司法审判中全面、充分审查公司解散清算纠纷的相关因素。第二位发言的是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飞老师,发言题目是《依比例原则使商业决策尊重人权》。他从“三聚氰胺”事件切入,提出现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的认识仍然是以商业为导向,会导致许多问题的出现。因此有必要转换视角,从人权角度出发解决企业社会责任在传统路径下出现的问题,要站在受影响者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李老师对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的指导原则》和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两个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并以“缅甸莱比塘铜矿”事件为例,提出要在商法体系中构建董事决策需要考虑的比例原则,同时要强化董事的证明责任,将董事提供的正当理由纳入信息披露范畴。第三位发言的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云龙,主题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相关程序问题思考——以天津法院司法实践为例》。他立足司法实践,对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概况做了介绍,总结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如执行部门启动程序存在障碍,法院管辖与材料移交有待规范,法院执行、立案与审判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衔接,并从启动程序和征询决定程序等方面的完善上提出了建议。

  


  会议的第三阶段是对本次年会的优秀论文进行颁奖。由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副会长、天津工业大学教授薛智胜老师宣读获奖名单,由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万国华教授和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方国庆主任为获奖人员颁奖。

  


  上午12:00,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分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士萍老师致闭幕词并做会议总结。

 

  李老师对天津法学会商法分会年会的价值做了充分肯定,对承办本次年会的天津大学法学院细致的服务以及与会代表的积极参与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年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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