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 English  
法学院
  学术研究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学研究 > 学术研究 > 正文

天津大学法学院青椒沙龙暨计算法学沙龙——田野:生物技术的私法规范

发布时间: 2019-12-23     来源:    点击量:

  (通讯员:高章娜、刘昊;摄影:魏琦)2019年12月20日下午,由田野教授主讲的天津大学北洋法学沙龙在法学院332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由王燃副教授主持,法学院工会主席吕凯教授、何悦教授、薛扬副教授、曹云吉老师、曹建军老师、杨宁老师、田源老师、谈珊老师以及法学院数十名学生出席。  

 

  田野教授从宏观到微观、由浅入深分析了生物技术的私法规范。在宏观层面田野教授首先介绍了生物技术的蓬勃发展,从查士丁尼到后基因组时代,民法要与科技俱进。基因技术带给我们一个“美丽的新世界”,但是任何美好的背后都有令人胆寒的恐惧,我们要做的就是如何趋利避害。其次田野教授从基因的特性、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以及生物技术衍生的ELSI议题,邪恶优生学的反思等部分展开,从而引入了规范生物技术的法律进路。介绍了当前主导模式的公法管制的优势与不足,进而提出私法赋权,介绍了私法进路的正当性与优势,提出了私法规范生物技术的路线。

  在微观层面,田野教授从民法基本原则对生物技术的指引切入,结合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介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自愿原则的适用。其次田野教授谈到主体与客体之争,以体外胚胎与生物样本的法律地位为例,评析了不同学说。田野教授提出要从生命过程的相续来看胚胎的法律地位、要从体系解释的角度来解释人体组织样本的地位。再次,在权利法上,田野教授提出人格权是私法规范生物技术的重心,通过保护受试者的人格权,达到生物技术私法善治之功效,分析了人类基因信息的私权构造,以及基因人格权的多元场景。

  最后落实到具体的知情同意原则,田野教授阐述了主体的知情同意包括未成年人的知情同意、受试者家庭成员的知情权,族群的同意以及代际同意;阐述了知情同意的内容,包括说明告知的全面性、具体性、易于理解性;阐述了研究者的经济披露义务,当研究者与医疗者发生重叠时要不要披露,最后是知情同意的困境和出路和最新民法典草案中的知情同意原则。在讲座的尾声,田野教授提到生物技术时代已然来临,如何平衡利用与保护、科学研究自由与人类尊严的矛盾关系,是法律规范生物技术之瓶颈。私法以其价值理性和严密的规则体系引领生物技术在符合人性的轨道上前行。古老的民法必须与科技俱进才能获得丰富和发展。  

 

  工会主席吕凯教授向田野教授颁发证书。

  在沙龙结束后,在座的老师和同学与田野教授对生物技术的发展及立法规制进行了探讨。其中曹云吉老师向田野教授提问:“公民的个人生物信息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应由宪法和行政法在公法领域进行规制,民法作为部门法应该在上位法做出指导后进行后续的补充和调试”。田野教授对该问题的回应为:“在公民个人生物信息的保护上,公法和私法的调整是并行不悖的,而且民法在侵权领域能对公民的个人生物信息有更全面的保护,在期待宪法对公民生物信息权做出保护和立法的同时,应当首先就目前的问题提供解决的办法和途径。”

  在这之后杨宁老师提问:“刑法中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近刑法学界对个人生物信息也比较关注,但是公法无法走在最前端,民法对个人生物信息的滥用如何规制”,对于杨老师的问题田野教授则认为“虽然公法无法及时的回应公民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的问题,但针对不同问题、语境和场景,民法仍然有适用的可能,比如在消费场景下,消费者的生物信息如果被商家进行传播和侵害,消费者则可以以侵权提起诉讼,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

  最后同学们与田野教授上台一起合影。

  此次讲座精彩纷呈,老师同学们都受益匪浅,了解了生物技术私法规范的前沿信息,对生物技术的私法进路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为将来从事相关方向的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邮编:300072
天津大学法学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