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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 会议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09     来源:    点击量: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 会议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0-09 来源:

       会议通知

主题: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

时间:2015年10月11日(周日)9:30分—16:10分


地点: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校区25号楼B区817会议室)

一、开幕式(9:30——9:45)
主持人:孙佑海
1.天津大学副校长元英进致欢迎词
2.来宾代表讲话

二、学术研讨
(主讲人发言不超过15分钟,对话人发言每人不超过10分钟)


议题一:公众共用物理论(9:50——10:50)
主讲人:蔡守秋(武汉大学法学院)
对话人:周 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王 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对话点:
公众共用物理论可否作为环境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的理论依据?
如何区分公众共用物和公物的概念?
公众共用物理论的法治意义何在?
公众共用物理论可否适用于对自然资源和生态要素的利用和保护?
如何看待2013年凤凰古城收费事件和2015年长白山“万元包车”服务事件?
嘉宾发言5—6位(每位3分钟):

议题二:自然资源权理论和环境民事救济理论(10:50--11:50)
主讲人: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对话人:徐祥民(天津大学法学院)
    罗 丽(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对话点:
如何看待自然资源的法律地位(是否属于特殊物)?
准物权理论存在什么进步性和局限性?
民事救济的环保功能是否有局限性?
如何看待“彭州乌木案”?
如何看待《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中关于“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的规定?
嘉宾发言5—6位(每位3分钟):
    (参会代表合影留念、午餐)

议题三:物格理论——兼谈民法典关于动物和自然体的规定
(13:15—14:15)
主讲人: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对话人: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
    王明远(清华大学法学院)
对话点:
物格理论能否作为民法典关于权利客体的依据?
如何理解德国民法典中“动物不是物”的规定?
何认识动物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物?动物?还是主体?
我国民法典中如何规定动物?
我国民法典中如何规定自然体(环境、资源、生态)?
嘉宾发言5—6位(每位3分钟):

议题四:环境权理论(14:15—15:15)
主讲人:吕忠梅(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湖北经济学院)
对话人:孙宪忠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究所)
     吕 凯(天津大学法学院)
对话点:
环境权有无存在的必要?
后代人环境权是否成立?
如何区分环境权与人格权、物权?
景观权是否成立?
环境权如何救济?
民法典和《民权责任法》中要不要规定环境权?
嘉宾发言5—6位(每位3分钟):

议题五:关于民法典的绿色化问题 (15:15—16:00
主讲人: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
对话人:王文革(上海政法学院)
     林灿铃(中国政法大学)

对话点:
什么是法律的绿色化?
民法典是否需要绿色化?
如何对民法典进行绿色化?
在制定民法典的情况下,有无必要重提制定环境法典的问题?
在已经有多项环境法单行法的情况下,有无必要制定环境法典?
如何认定制定环境法典的时机是否成熟?
嘉宾发言3—4位(每位3分钟):

三、小结:(16:00——16:10)
闭幕(16:10 离场)。
  天津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会务组
  2015年10月8日

报名方式
教师报名:于艳春 
电话:13116016360 13602026498
邮件:
yuyanchun@tju.edu.cn

学生报名:高仓健   15222583180
报名截止时间:10月10日上午11点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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