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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天津大学法学院案例教学纪实一课

发布时间: 2016-04-06     来源:    点击量:

   3月30日下午,天津大学法学院2013、2014级学生在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教授的带领下在天津大学25楼B区模拟法庭举行了“彭宇案司法实务研讨会”。有了上次模拟“快播案”庭审的经验,同学们更加熟悉相关流程,在会前做了充分的准备。
   本次案例分析之所以选择模拟“彭宇案”,主要有几点考虑:首先,此案件社会影响极大,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其次,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再次,本案涉及法律和社会问题众多,有利于各方从中吸取教训。
   模拟庭审正式开始前,孙院长向同学们简单介绍了“彭宇案”的情况,强调了本次模拟法庭的几个要点,分别是:如何适用公平原则确定损害赔偿标准?如何适用证据规则尤其是如何对待伪证?一审程序;上诉后对待撤诉?保密协议问题;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随后孙院长向同学们抛出一个问题“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引导学生们在研讨会的过程中去寻找答案。

  带着对问题的思考,学生们进入了期待已久的“彭宇案”一审模拟环节。从准备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质证、再到法庭辩论,所有程序环环相扣,真实再现了庭审场景。在模拟法庭辩论过程中,主要有三个辩论焦点:原被告是否相撞;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的损失。原被告代理人围绕争论焦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辩论意见,双方准备充分,据理力争。原告代理人认为:双方相撞系属事实,且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被告代理人对双方相撞的事实并不认可,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认为被告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辩论结束后原告要求进行调解,但双方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
   最后的宣判环节,审判长宣布被告彭宇承担公平责任,赔偿原告徐寿兰人民币45876.36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1870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并进行利益衡量,达成由彭宇赔偿徐寿兰人民币一万元的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据此作出裁定准许双方当事人撤诉。

   接下来,六位同学分别代表原被告进行热烈的讨论,内容涉及原告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不诚信行为的认定及其后果、审判机关如何面对舆论压力等问题。大家畅所欲言,将本次模拟庭审推向高潮。
   同学们在讨论时提出: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通过研究“彭宇案”的演化过程,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彭宇开始并没有否认“与人相撞”的事实,但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为减轻损害赔偿的压力,就开始转变态度否认撞人的事实,并歪曲事实向媒体反映“自己见义勇为反被诬告”。彭宇的不诚信行为误导了法庭和社会舆论,从而把自己装扮成见义勇为的典型。媒体和公众应当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有不够妥当之处,为一些媒体不认同一审判决提供了依据。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法院遵守了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使得法院合理合法的判决却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这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接下来,孙院长对担任法官、原被告及代理人、以及参与讨论的同学的表现总体进行肯定,同时指出了不足。最后孙院长总结了几点启示:
   首先,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发出真实而有力的声音,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
   第二,在司法审判中,要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不能过度强调为当事人保密而不去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一定要让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真实情况,否则他们就会被社会舆论所误导所裹挟。
   第三,应高度重视办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素养问题。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书中的表述不当问题,是有深刻教训的。
   第四,司法机关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年来,全国各地都涌现出大量的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要通过审判和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好典型,弘扬他们的道德操守和模范行为。“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的负面效应,既有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也反映了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对此,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本案的办理作为提升自身能力的鲜活教材。对于保密协议的问题,最高法院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做了必要的修改,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媒体和大学,都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每一个案件都不是孤立的,都有其深刻的背景,判决后都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大学生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要深刻意识到自己担负的社会责任,要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要牢牢把握“实事求是”原则,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事件,不要盲目跟风,不要不加思考就加入炒作的行列。要通过认真的学习和严格的训练,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真正成为我们天大人的终身习惯和永不褪色的特征。

   总结过后,孙院长向大家传达了李家俊校长对法学院学生的期许,希望同学们拥有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在学好理论专业知识的同时,提高自己的外语水平,向国际社会展现天大人的专业能力和人文素养,为国家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此次司法实务研讨会,法学院的学生直面社会热点,感受法律信仰,在实践中体会法治的深刻内涵。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才是作为天大法科生对自己、对学校、对社会最好的回馈。北洋法科,我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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